29、檢察機關治理商業賄賂犯罪的對策研究(2 / 3)

(二)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麵

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麵,隻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行為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為,行賄、受賄都是出於自願而進行的行為。

(三)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麵

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係,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商業賄賂的目的是幹擾正常的市場經濟規則,擾亂市場交易自願、平等、有償的基本原則,以此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一般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推銷其在競爭中不一定能占優勢地位的商品;有時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是為了搶購到在競爭中本不能買到的緊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上的便利和優惠條件。

(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麵

受賄人隻要收受賄賂,已經構成主觀故意,受賄就成立。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後,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隻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三、關於商業賄賂犯罪的刑法規定

鑒於商業賄賂的嚴重危害性和頑固性,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運用經濟、行政和刑法等多種手段予以綜合治理。不僅在有關競爭法律、廉政法規中明令禁止商業賄賂行為,對違法者給予經濟、行政和紀律上的處罰,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規定賄賂犯罪,用嚴厲的刑罰手段懲治包括商業賄賂行為在內的一切賄賂罪。我國在建國後,黨和政府一直重視懲治包括商業賄賂行為在內的各種賄賂、貪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製定了整套有關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紀律性規範。這裏,主要談一下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刑事立法,即商業賄賂犯罪的刑法規定。

在我國刑事法律規範中,商業賄賂規定了八宗罪:

1.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此外,按照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也按照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上兩個罪名屬於狹義的商業賄賂,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3.受賄罪(第385條第2款)。指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單位受賄罪(第387條第2款)。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5.行賄罪(第389條第2款)。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

6.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7.單位行賄罪(第393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