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檢察機關治理商業賄賂犯罪的對策研究(1 / 3)

劉碧俠

摘要: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領域和單位已經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中央決定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今年反腐倡廉和政府廉政建設的重點。本文針對商業賄賂的法律特征、構成要件及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初步探討,以期積極推動檢察機關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的順利開展。

關鍵詞:商業賄賂構成要件刑法規定

當前,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領域和單位較為嚴重,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中央決定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今年反腐倡廉和政府廉政建設的重點。作者從以下幾個方麵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有關理論提出探討。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就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於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業賄賂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賬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商業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該行為是在賬外暗中進行,賬外即不入正規的財務報表,暗中即在合同、發票中不明確表示,最後進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麵的法律、法規。

3.商業賄賂行為大都發生在競爭激烈的行業,如大宗買賣房地產等,借此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使自己在競爭中居於優勢地位,擊敗競爭對手,促成交易。

二、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前段實質上已經把商業賄賂的內涵描述出來,隻是沒有以下定義的方式進行規定。《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第2款也以定義性規範的形式對商業賄賂進行了解釋。從上麵規定來看,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麵

行賄人和受賄人是商業賄賂的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前段對於行賄人做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於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而且,經營者的職工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就是經營者的行為。

1.經營者。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前段“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是經營者。而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據此,一般的說,隻有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進行賄賂時,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而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2.經營者的職工執行職務行為的法律性質。《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該條規定表明,經營者的職工執行職務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經營者的行為,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就體現了這種通理,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經濟活動時進行賄賂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其職工在執行職務時進行商業賄賂的也應由單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