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介紹賄賂罪(第392條)。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以上3-8項是賄賂罪在經濟生活中的具體體現,是賄賂罪的一種形式,屬於檢察機關立案管轄的範圍。
四、當前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
一是立法上的局限性。我國對商業賄賂的立法存在三方麵的局限:1.立法滯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97年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分別頒布於1993年和1996年,由於受當時立法環境的限製,這些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的規定比較簡單,麵對當今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立法已明顯滯後,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難。2.犯罪主體限製過窄。當前檢察機關查辦商業賄賂犯罪主要是依據《刑法》第八章有關規定,犯罪主體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這些規定將一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犯罪問題排除在外,尤其是醫生、教師等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查處難度比較大。3.法律法規相互之間不能有效銜接。《刑法》第385條規定的賄賂是財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賄賂除財物外,還包括其他內容,明顯與《刑法》不同。
二是案件線索匱乏,調查取證困難。表現在群眾舉報少,部門轉辦交辦少,案件線索主要靠反貪部門自己摸排。由於商業賄賂行為通常是賬外給付、接受,加之許多私有企業、個體戶沒有賬簿,幾乎沒有書證,知情人也很少。加上群眾對商業賄賂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因而往往不願舉報、不願作證,給調查取證工作造成了許多困難。
三是案件的證據多為“一對一”,查辦這類案件,直接觸動行、受賄雙方的利益,且由於此類案件往往牽涉到多個單位,行、受賄人中一方一旦聽到風聲,便串供、毀證,訂立攻守同盟,給辦案工作造成了許多困難和障礙。
四是執法部門之間配合不夠密切。目前行政處理是治理商業賄賂的重要手段,也是商業賄賂犯罪線索的來源之一,但由於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協作配合機製,導致對商業賄賂犯罪打擊不力。
五是偵查技術裝備落後。當前的商業賄賂行為形式多樣,手段日趨隱蔽且日益現代化。而我們檢察機關目前偵查手段單一、落後,現代化技術的運用遠遠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
五、幾點建議
1.充分發揮偵查一體化機製優勢。針對某一類案件,統一調配偵查資源,適時開展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的專項行動,擴大辦案效果。
2.由國家立法或司法機關做出明確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概念、罪名和適用法律條文以及管轄範圍做出界定。
3.提高發現商業賄賂犯罪的能力。高度關注國家工作人員在商業活動過程中利用職權暗中進行幕後交易的案件線索,注重發現商務活動過程中的不正常現象,努力提高發現犯罪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4.加強與其他國家機關和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協作配合機製。
參考文獻:
[1]沈德詠,《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思考》,中國廉政報道網,2006.
[2]高銘暄,《新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3]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總局,《反貪汙賄賂工作實用手冊》,中國檢察出版社,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