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樹芳
摘要: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狡猾、不易識別、涉及麵廣、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詐騙犯罪。在所有的詐騙類犯罪案件中,合同詐騙案件占有相當高的比例,已成為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本文將結合我國合同法與刑法學基本原理對此作一些粗淺的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本罪有所裨益。
關鍵詞:合同詐騙罪犯罪構成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研究本罪首先從其犯罪構成談起。
一、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合同詐騙的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合同詐騙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本罪主體應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從該角度講,筆者認為本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一類。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隻要符合這兩條,就可以認定是單位詐騙。
據此,應分清以下三種情況:1.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其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即屬單位詐騙;假冒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和單位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2.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單位內自然人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的,屬單位詐騙;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3.自然人經單位授權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後經單位追認,且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屬單位詐騙;盜用、冒用、偽造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詐騙。對於單位詐騙案件的處罰,在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單位判處罰金。對於個人承包中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要依承包方式,承包性質以及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律製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主要表現在:無合法經營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購銷或加工承攬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材料費;利用中介機構簽訂轉包合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虛構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合同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將國有或集體財產轉移或據為己有;本無履行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後向其追償違約金。合同詐騙直接使他方當事人財產減少,侵害其財產所有權,同時,極大地妨害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
(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麵隻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沒有上述詐騙故意,隻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時,則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關於“非法占有”本質意義上在於占有的非法性,即占有財產的手段是詐騙,是非法,而不管占有財物作何用途。構成詐騙的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竭力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司法實踐中,認定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表現去分析,故這也成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借口。隻要在履行合同中無能力履行義務就一概定為合同詐騙行為,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具體體現,是對本罪主觀要件錯誤的理解,這樣做也是背離立法精神的。
(四)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刑法對其他方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不可能窮盡所有詐騙的方式,但這對實際操作造成困難,有待於新的解釋加以明確。
二、認定合同詐騙罪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幾種客觀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要素密不可分。在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時,除看行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條所規定的行為類型外,還必須看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由此可見,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而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麵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查證和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許多詐騙案件由於受偵查技術及偵查人員能力的局限,難以查證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筆者認為,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根據其是否是刑法所規定的具體行為,並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作出司法推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在司法推定時,應全麵考察行為人以下各方麵的客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