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打”政策與人權保障(1 / 2)

郭娟

摘要:“嚴打”政策作為國家啟動的特殊社會控製手段,它以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為其價值目標。本文通過對我國“嚴打”政策的合理性、“嚴打”的社會效益、我國犯罪態勢的思考,分析“嚴打”政策與人權保障即對立又統一的關係。

關鍵詞:“嚴打”人權刑事政策權利保障

人權保障是刑事法律及其他製度設計的最終目的,失去了人權保障,法製及製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依據。保障人權的充分實現是現代國家、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嚴打”作為國家啟動的特殊社會控製手段,它就必須以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的充分享有為終極目的。

一、我國“嚴打”政策的思考

自1983年以來,我國麵對社會治安的嚴峻形勢,已經開展了三次聲勢浩大的“嚴打”鬥爭。這期間,理論界的學者與實務部門對“嚴打”政策的看法各不相同。理論界主要有“反對說”與“反思說”兩種主要觀點。而實務部門對“嚴打”政策基本持充分肯定的態度,可稱為“肯定說”。持反對說的學者認為,事實證明,體現重刑化傾向的我國現行政策沒有能夠遏製住犯罪勢頭。我國刑事發案率1981年為8.9%,1982年為7.4%,1983年為6%,自1983年開始實行“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刑事政策,取得了短期效應。1984年至1987年,刑事發案率下降為5%左右。此後繼續推行這一政策,刑事發案率並未像人們想象的那樣繼續下降,而是出現相反的情況。也有學者認為“嚴打”是根據我國的社會形勢做出的立法和司法方針,但卻切合了“治亂世用重典”的傳統觀念。這與罪刑法定原則是相悖的。因此,對“嚴打”持反對態度。

肯定說一般被實務界所推崇。它主要從嚴峻的社會治安狀況出發,目的是期望通過從重從快嚴厲打擊的刑事政策,懲治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一個穩定的、良好的社會環境。

持反思說的學者認為,在過去的十年中,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部門在懲治犯罪治理社會,完善刑事法製方麵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經驗,是應該予以肯定的。但也出現了“嚴打”三年後刑事案件急劇上升的形勢。特別是重大案件急劇上升。這種嚴重的犯罪形勢以及1983年以來的刑事立法規定了重刑,卻沒有能夠遏製住犯罪的勢頭,令人擔憂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也引起一些刑法工作者的思考。

“嚴打”政策是刑事政策的組成部分,而刑事政策又是黨的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黨、國家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路線而製定的刑事活動準則。“嚴打”作為我國刑事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引導刑事立法、司法的作用。“嚴打”的內涵就刑事法律而言,“嚴”,是指嚴密刑事法網,嚴格刑事責任,盡量使犯罪及時受到法律的懲罰;也指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適用相對嚴厲的刑罰。從“嚴打”針對的對象看,即指要求執法者嚴格依法辦事,也指“嚴打”所針對的對象是特定時期的特別犯罪。因此,“嚴打”不是“嚴厲打擊”,而是“依法從重從快”。這一刑事政策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曆史背景及其在當時特定曆史背景下的合理性,它的啟動和開展也有刑法上的依據,如:《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因此,“嚴打”在相當程度上保障了社會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並為其基本權利的實現創造了有利條件。

隨著我國人口的增長、自然資源枯竭的危機,以及國際文化交流的增加,犯罪的發展態勢將主要表現為:(1)長期大量存在微型犯罪;(2)惡性犯罪將愈演愈烈;(3)新型犯罪不斷湧現。因此,麵對當前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的現實特征及發展態勢,所製定的刑事政策應該是“兩極化”的。“兩極化”的刑事政策,就是指對需要矯治和有矯治可能的輕微犯罪人,以寬鬆的刑事政策;而對不能矯治或矯治困難的嚴重犯罪,以嚴格的刑事政策。這是國際刑事政策的發展趨勢,也將是我國“嚴打”政策的發展趨勢。

二、“嚴打”與人權保障

“嚴打”是一種積極的社會控製策略,它以社會秩序的維護為價值目標。人權是人作為人所享有或者應享有的權利。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行是人權實現的前提條件。因此,從內容上看,“嚴打”與人權之間既有統一性又存在對立性。

(一)“嚴打”對人權的保障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啟動第一次“嚴打”以來,學界從“嚴打”的效益角度對其提出了諸多批評。“嚴打”在具體的司法運作中雖然出現了一些偏差,但總體來說,應當肯定它在現階段對我國人權保障的積極意義。

(1)通過“嚴打”,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為人權的實現創造有利條件。人權要為人真正地享有,除了通過權利主體的積極努力,還需要社會有序秩序保障。我國的“嚴打”就為人權的實現創造提供了這樣的前提條件。“嚴打”政策的根本目標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轉,它與人權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