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業秘密的權利屬性和權利特征
(一)商業秘密的權利屬性
商業秘密是一種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因它產生的權益應屬知識產權的範疇。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規定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前述各項知識產權(除版權外)的共同特征是它們經過了國家有關機關的確認。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裏強調的是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不同於前述知識產權經國家有關機關確認的情況。這是一種法定的自我確定的機製,是“其他科技成果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可見,商業秘密的主要屬性可歸納為:一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頒布實施而產生;二是其屬性為民事權利;三是商業秘密屬知識產權範疇,是精神權利和物質權利的總和;四是它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二)商業秘密的權利特征
1.商業秘密的權利為相對權。在商業秘密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存在於特定的人之間:一是單位與職工之間;二是合同當事人之間。商業秘密權利人隻能向本單位職工和合同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主體特定化是商業秘密法律關係的最重要的特征。
2.商業秘密的權利以有明確的保密要求為前提。具體說,權利人采取了合情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權利人聲明對其有保密要求,或者通過勞動合同以及商業秘密開發合同,轉讓合同約定有保密條件,並要求有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這種保密性應當是義務人達到明知或應知的程度。
3.商業秘密的設立具有任意性。這是指在法律不予禁止的條件下,權利人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創設商業秘密權。隻要這種保密約定與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無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4.商業秘密具有無期限性和無地域性。在知識產權中,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版權都具有期限性和地域性特征,而商業秘密隻要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無期限地使用。商業秘密的無地域性特征也是明顯的,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合同中,有償轉讓商業秘密協議隨處可見。商業秘密的這一特征和其他知識產權的特征是完全不同的。
5.商業秘密權利無對抗第三者排他性。因商業秘密的產生並不對抗第三者,任何第三方通過研究開發甚至逆向工程,獲得該商業秘密,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並不受他人非法幹涉。
綜前所述,商業秘密雖然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但它所具有的權利屬性及特征和其他知識產權是不同的。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
四、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采取法定主義。該法第十條的規定,以下幾種不正當行為屬商業秘密侵權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對於前述行為,首先,權利人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即被侵害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人民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要求侵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其次,在《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處理。”這就給權利人提供了另一條商業秘密保護途徑――行政保護。權利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法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對違反前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