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
合同關係依其性質,要求雙方當事人講究誠實信用,不容許欺詐、蒙騙、任意毀約等行為。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實際履行並不等於合同的適當履行,若要達到合同履行的完美,不僅要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既得利益,也應保護合同當事人和合理的期待利益,則必須要發揮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這就要求合同當事人不僅要完全履行合同上的約定義務,還要完全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但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而產生的諸如通知、協助及保密等合同的附隨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後合同義務
後合同義務,即後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關係終止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仍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合同終止後,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滅,但是當事人的關係並不是立即恢複至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他們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一定時期內並不是完全的陌生人,他們比陌生關係要多一分相互的信賴。因為這層信賴關係的存在,曾經的合同當事人仍然有機會損害對方的利益,所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還要負一定的義務,以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對於後合同義務,在其他國家至今還隻是法院在裁判中所創設的規定,立法上還沒有哪一個法典對此加以直接規定。但是,我國《合同法》借鑒各國立法經驗,並根據我國學說研究的成果和交易實踐,在第92條明確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合同法上的一個裏程碑,標誌著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義務擴張理論的相對完善。
三、附隨義務的主要內容
附隨義務的內容很豐富,且不同類型的合同附隨義務也有差別,在此,僅總結其幾個主要、常見的類型。
(一)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為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不同類型的合同對其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同。一般來講是要求當事人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應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來對待對方的事務,而且,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時,應當合理顧及對方當事人和標的物的狀況。
(二)協助義務
主要存在於先合同義務及後合同義務。先合同協助義務是指在締約過程中,比方應盡力促成交易,不無正當理由而終止談判。意大利判例法將其分解為許多具體義務,包括不就已達成的事項提出異議,不對共同做出的讓步反悔,不進行與特別要求相反的行為,不破壞意向書中已達成的特別或最後協議,一旦開始談判必須持慎重態度,不因不斷修改條件而無限期地拖延談判,不無正當理由而終止談判。後合同義務中的協助義務是指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一方當事人應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處理與合同有關的善後事務。如,房屋出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應容許承租人於適當地方懸掛遷移啟事。
(三)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對有關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項的告知義務。如承運人應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四)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人身和財產置於另一方所能控製的危險中,另一方即被期待提供所要求的保護。如在商場、飯店等場所,對於載客電梯、吊燈、座椅等設施要保證其安全使用,對施工處、油漆未幹處應設置警示標記,避免顧客進店消費時人身或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