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雙方都負有對於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對外泄露的義務。如受雇傭的電腦設計者不得向他人泄露該開發中的機件秘密。
四、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一)責任定性
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責任,但其責任性質是什麼呢?首先,筆者認為違反附隨義務不是侵權責任,因為侵權責任的發生,隻要一方為一定行為既可產生侵權責任,在此之前不要求當事人之間有什麼特殊關係。但是在附隨義務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一種信賴關係存在,這種信賴關係是附隨義務的基礎,所以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與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不同,所以不能把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歸入侵權責任。
依王澤鑒先生的觀點,違反附隨義務也屬於合同的不完全履行,筆者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合同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信賴關係的存在,合同中的約定就是一種有保障的信賴。所以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應該是合同責任的一種,此處的合同責任應該作廣義解釋。在原來的理解中,合同責任等同於違約責任,但隨著合同義務的擴大,從原來的僅包括約定義務發展到現在的包括約定義務、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在內的義務群,合同責任也應相應地擴大,此處的合同責任應當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後契約責任。
(二)責任形式
因為附隨義務的對象多為抽象的,如保密義務的對象為當事人的秘密,而秘密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這就決定了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形式主要為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由於違反附隨義務的時間不同而有所區別。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賠償範圍應當為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信賴利益是指相對人因相信契約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損害。信賴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機。信賴利益賠償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與契約尚未發生時相同的狀態。
違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的賠償範圍除了包括當事人的既得利益之外,還應結合對給付義務的影響。若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對給付利益也造成損害,還應對損害的給付利益做出賠償。
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賠償範圍一般僅限於當事人的直接利益損失,因為此時合同關係已經消滅,雖然雙方當事人之間仍存在一定的信賴關係,但雙方的這種信賴關係隻是保護既有的利益,而不會再產生新的利益,所以後契約責任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直接利益的損失。
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應當與過錯的大小相適應。損失完全是由締約過失一方造成的,過錯方應全額賠償;雙方有過錯,則各自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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