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論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1 / 3)

邵宇

摘要: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全麵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諸如保密、注意、通知、協助等義務,它完善了合同上的義務群,使合同更適應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本文中,筆者主要對附隨義務的概念、特征、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的責任等作了介紹。

關鍵詞:合同履行附隨義務法律責任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與特征

附隨義務的定義,大致可以將其分為兩類:一個是狹義附隨義務,一個是廣義附隨義務。持狹義附隨義務觀點的學者認為附隨義務僅指合同履行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而持廣義附隨義務觀點的學者認為附隨義務不僅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還包括先合同義務及後合同義務。筆者讚同廣義附隨義務說即可總結為:附隨義務是在合同生效前、履行過程中及合同履行後為了輔助給付義務的履行並保護相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依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而生的,通知、協助、保護、保密等給付義務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特征:

(一)附隨義務的從屬性

附隨義務的從屬性主要是針對附隨義務在合同中的地位而言的。依債法理論,“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這就說明了給付義務為債務人的基本義務,附隨義務僅是隨著當事人締約、履行和履約後關係的建立、存續而產生的義務。它附隨於當事人從一般關係進入相互信賴的特殊關係一直延伸到結束特殊關係後的整個過程。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給付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輔助性

附隨義務的輔助性主要是針對附隨義務的作用而言的。附隨義務理論的運用使債的效力從依附於既定的債之內容擴大及當事人間事先並不確定的權利義務範圍,目的主要在於使當事人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

(三)附隨義務的法定性

附隨義務的法定性也可稱為附隨義務的強製性。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自由原則,協商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此為約定義務。但附隨義務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必須遵守的原則,所以即使沒有雙方約定,此義務也自然發生。同時,因為誠實信用原則不能被排除適用,所以,原則上當事人也不得以約定排除附隨義務的適用,附隨義務出於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能夠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作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內容。

二、附隨義務的類型與法律意義

附隨義務的產生是合同義務擴大的重要表現,它不待當事人同意就進入他們的合同,作為合同義務的補充,而且現代合同法已從僅保護業已成立的合同,趨向對合同從談判、訂立、履行至終止全過程的調整。

(一)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生效前,締約雙方因締結合同而依法承擔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種合同附隨義務。傳統的合同法理論,奉行單純依合意或對價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在對合同進行準備工作之時,亦即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有過失導致他方受損失,受損失的一方或許可以依侵權、不當得利等製度得到救濟,而其因信賴合同成立而付出的合理代價,卻無法依合同法得到彌補,此即所謂“無合同即無責任”。為解決這一類問題,先合同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理論便產生了。意欲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開始進行商談之前就進入了訂立合同的準備狀態。他們既然都具有訂立合同的共同利益,就在相互間發生並建立了一種特殊的相互依賴的關係。基於這種特殊的關係,當事人間發生了先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