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從一起民事案件看合同解除的法律適用(2 / 3)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但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不盡一致,有大有小,有的隻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導致合同的履行推遲,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完全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合同實現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隻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2.因預期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即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法律視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包括履行期限構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節性、時效性較強的合同標的物的遲延交付;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或隻履行極小部分的義務;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式予以補救等情形。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經營狀況持續惡化,未恢複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情形;因發生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的情況,改變了訂立合同時的基礎,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無論是法定解除權還是約定解除權,自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日起,權利人均可以在行使解除權和要求實際履行之間作出選擇。不管作何種選擇,都應及時作出決定,否則就會影響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

三、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隻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告終止。

合同的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或者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於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仍有效存在,雙方繼續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是法律也沒有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對方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需注意的是,催告是解除權利人的相對方的權利而非義務,他也可以不催告,而使解除權存續下去。在本案當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供方應在2003年8月20日前全部供貨完畢,如供方不能按期全部供貨,需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滿15日內解除本合同,並按供方延誤天數由供方承擔每日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可以推知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應當是從8月21日起算的15天,需方在9月1日向供方發出解除合同的信件,供方於次日收到該信件。需方在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權產生後,在有效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且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經到達對方,合同已經有效解除。

四、合同解除權行使後的法律救濟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為了限製解除權人濫用解除權,以避免給無辜的相對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法律同時規定了救濟措施。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這在民訴法上叫做提起確認之訴。這也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合同法上的具體運用。當事人異議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個方麵,一是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並未成就。二是雖然解除條件已經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違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時,也要著重從以上三個方麵進行審查。如果這三個方麵同時具備,那麼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即已解除;如果這三個方麵不同時具備,那麼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無效,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