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淺論懸賞廣告(3 / 3)

(二)確定法律效力的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這是人民法院判定任何法律事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堅持的原則。懸賞廣告作為法律事實中的一種法律行為,無論是廣告的內容還是行為本身,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序良俗。

二是全麵履行原則。在當事人自願建立懸賞廣告法律關係後,以懸賞廣告形成的債權債務應予切實履行。如果行為人就廣告內容所指定的行為並未圓滿完成,即視為懸賞廣告的債權債務關係未能成立,則廣告人就不必履行廣告中承諾的給付報酬的義務。若行為人完成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後,廣告人則不能以種種借口拒付報酬。

五、懸賞廣告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通過懸賞廣告調動社會各界力量來完成組織和個人無法完成的特定任務,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尤其在刑事懸賞破案方麵,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該如何具體操作,法律沒有規定,常常引起紛爭。故在實踐適用中存在一些問題。

1.對懸賞破案的認識問題。懸賞製度要在中國製度化並起積極作用,首先必須解決的是一個法律觀念的突破問題。媒體對2003年廈門市公安局非命案懸賞新聞進行報道後,有人提出了異議:我國刑事法律製度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義務,知道線索必須及時提供,需要作證的還要作證。這是公民的基本義務,憑什麼還要拿賞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精神: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對舉報人來說,其出麵舉報是要付出代價的,比如時間、金錢、精力、智慧,舉報人及其家人還存在被打擊報複的人身危險。因此,其應當得到報酬,這與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吻合。

2.懸賞資金來源問題。懸賞資金包括懸賞廣告費用和懸賞酬金,有懸賞就必須動用相當數額的資金,懸賞資金來源就成了問題。筆者認為,對於民事懸賞的資金來源,理應由懸賞廣告人自己承擔,因為民事懸賞是由廣告人自願發出的,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後,使懸賞廣告人獲得利益。而執行懸賞的資金費用應由被執行人承擔,因為法院之所以采取執行懸賞的方式,是由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造成的。對於刑事懸賞的資金來源,根據憲法平等權原則,涉及到命案、公共安全或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案件,賞金可由政府財政撥款;其他類型案件,如果受害者或其親屬、第三人或社會公益組織本身自願懸賞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並將這筆錢交由公安機關代管,由公安機關以自己名義發布懸賞令,破案後由公安機關論功行賞。

3.賞金標準問題。懸賞廣告決非包含等值等價的意義,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一定重謝”、“必有重賞”等廣告人沒有明確酬金數額的懸賞內容。其標準應如何確定?無前例可供參考。如果報酬過高將會使廣告人覺得在經濟上不合理,同時從全社會角度來看還會使潛在的行為人對報酬的要求產生不合理的擴張;如果報酬過低,不僅不利於維護行為人的利益,也會使將來的懸賞廣告難以達到目的,使潛在的行為減少或消失。因此,根據案件難易程度的具體情況及當事人對社會的利益進行衡量,確立一個為各方所接受的平衡點。

針對懸賞製度在社會實踐中的可行性及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機關應盡快製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懸賞製度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1]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黃茂榮,《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