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思自治”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價值(2 / 2)

具體地說,意思自治原則將在以下三個方麵實現其價值:(1)促進我國各類企業產權結構的優化和重組,明確各經濟主體之間的權益界限。目前,國有經濟的主要症結是企業主體身份不明確、行政幹預市場主體的事情時有發生,社會的各種資源的利用率低下、市場經濟的主體的自由意誌無法全麵的體現,為此,應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從主體身份、財產權利、自由意誌等諸多的方麵確保國有企業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讓國有企業的資產存量按照經濟主體的自由意誌並通過自由意誌在不同的企業間有償轉讓、有效流通,使資源配置直接接受市場對投入和產出效應的評價。(2)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利。盡可能地發揮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使其意思自治發揮到極限,平等地保護市場每一主體的交易安全,這樣才可以做到保障市場主體的每一個層麵和每一個市場主體的各種合法利益最終追求權利的平等。(3)保護契約交易的自由。除非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限製性、禁止性和特許性的交易外應當鼓勵或保護市場主體契約交易的自由。當然,除了在國有經濟改革和市場經濟創建中的意義,意思自治原則應該具有更崇高的使命,即應成為我國私法的基本原則,成為我國私法理論建設、私法體係建立、私法製度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的市場經濟既不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經濟,也不是國家幹預的壟斷經濟,其本質特征是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附之以政府適度的宏觀調控。究其實質,主體獨立、權利平等、自主意願、自由交換是其應有之義、應具之形。即使是在西方國家,所謂的國家幹預從本質上來說也隻應是手段而不應是目的。國家幹預也好,政府調控也罷,並不是因為自由經濟所確立的目標、倡導的原則、追求的理念有何錯誤,而在於任何形態的市場經濟都會有缺陷,都會有失靈的時候,必需在適當的時候伸出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

總而言之,我國法律上由於缺乏私法傳統,經濟上由於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強調意思自治原則的私法基本理論地位具有更重要的意義。政府的宏觀調控是不可或缺的,對於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當限製固然也是必要的,如果忽視市場對於資源配置的基礎性調節作用,忽視對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意識的培育,忽視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把政府調控的手段目的化、政府調控的功能絕對化、政府調控的形式隨意化,則必然導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扭曲,甚至回到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這必然與我國市場經濟的主旋律背道而馳。與此相對應,如果弱化意思自治原則的積極意義,否認意思自治原則的應有地位,則於我國私法理論和私法體係的建立不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創建同樣不利。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路德維希?艾哈德所言:“獨立與自由的意誌是人類最基本的動力之一,我們必須維護它,並且一天天鞏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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