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思自治”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價值(1 / 2)

韓國福

摘要:意思自治無論是在傳統私法中還是現代私法中,都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說的直接法律價值在於:一是有利於當事人形成權利義務的預期,當事人可根據自己選擇的準據法預見法律行為的後果;二是有利於契約爭議的迅速解決,節約交易成本。在我國市場經濟中起到促進我國各類企業產權結構的優化和重組,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利和保護契約交易自由的作用。

關鍵詞:意思自治市場經濟價值

一、意思自治概述

意思自治說更準確的說法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說”。正式提出這一學說的是十六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查理?杜摩林。16世紀的法國一方麵處於封建割據狀態,各省立法極不一致,習慣法仍占主要位置,而另一方麵資本主義工商業有了相當的發展,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已與南歐及亞洲、非洲的一些國家有了頻繁的商業交往,因而發生各地習慣法在適用上的衝突。杜摩林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提出應適用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來調整他們之間的契約關係,解決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的學說,這一主張立即受到了廣大商人們的普遍歡迎,並逐漸為整個社會所接受,後被人們稱之為“意思自治”學說。

意思自治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則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和使命,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動自願性多於強製性的體現,也是民商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刑事法律關係的根本標誌,更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所以,意思自治反映了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本質。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在合同關係法律適用問題上,充分地尊重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誌,由當事人協議選擇準據法的做法。這對各國衝突法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能夠保證當事人的合理期望得以順利實現。但同時意思自治也受到了一定的限製。這些限製體現為當事人行使意思自治的範圍、行使法律選擇的權利的時間、選擇法律的方式、所選的是某國具體的法律規定還是法律整體、選擇的法律與有關國家的強行法的關係以及選擇的法律與法院地公共秩序的關係等等。

二、意思自治的法律價值

意思自治說的直接法律價值在於:一是有利於當事人形成權利義務的預期,當事人可根據自己選擇的準據法預見到法律行為的後果,為自己所為或不為某些行為做出判斷,從而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二是有利於契約爭議的迅速解決,節約交易成本。可見意思自治原則是順應積極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迄今為止,意思自治已得到世界各地絕大多數國家的普遍確認。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僅是一種法哲學的理論。即人的意誌可以以其自身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就經濟角度而言,意思自治對應的是自由經濟體製,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勵人們依照自己的意誌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在經濟行為中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讓當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就法律角度而言,意思自治不僅反映在民法的債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中,當然最主要、最集中的是反映在債法,尤其是在合同法中。

上個世紀90年代,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產品價格開放,無論市場的哪一個主體都是在自覺不自覺地利用市場規則運轉,市場環境逐漸形成,然而由於在產權製度改革滯後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緩慢等客觀原因,僅僅形成了一大部分市場主體,而未能像西方一些國家市場主體那樣,得到全麵的培育。故而,意思自治在這個階段便有了特殊的使命,即服務於我國市場經濟創建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