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創
摘要:在中國古代專製社會,法律監督機關隨著法製的發展而產生並加強。清末司法製度改製時,雖照搬了國外的檢察製度。但在實踐中被我國優秀文化所改造,逐漸形成與外來製度完全不同的製度。我國當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是一種訴訟法律監督,即司法監督職能。
關鍵詞:檢察製度傳承發展訴訟法律監督
回顧中國法製史不難發現,在古代專製社會,伴隨法律與審判的出現,法律監督機關和官吏也相繼產生,並隨著法製的發展而不斷加強。清朝末年,進行了包括司法製度在內的改製,其改製的主旨是“遠師德法,近仿東瀛,其官稱則參以中國之舊製”。涵蓋了傳統的“三法司”製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個相對獨立並有監督關係的機製。外來製度在實踐中,被我國優秀文化所改造,逐漸形成與外來製度完全不同的製度。都察院或禦史台的設置,是我國傳統文化思想中重視監督,尤其是重視獨立性監督的體現,同時也是我國檢察機關能夠從審判機關中獨立出來的重要原因。檢察院與法院相分離的製度、檢察院與司法部相分離的製度,就是在這種條件下傳承及發展的結果。
一、中國古代的法律監督
秦朝,設有禦史大夫與監察禦史,作為負責全國法律監督的主要官吏,有權進行法律監督與行政監察;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禦史台權力增強,有權糾舉一切不法案件,又設治書吏禦史糾舉審判官吏的不法行為;唐朝禦史台既是中央法律監督機構,也是中央行政監察機構,其正副長官為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唐代禦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其執掌的法律監督就是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同時,遇有重大案件,也參與審判,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宋朝禦史台是中央一級負責法律監督的重要機關,同時,與大理寺、刑部一起審理某些重大疑難案件;元朝禦史台、行禦史台及各道肅政廉訪司,其職能是彈劾中書省、樞密院、製國用史司等內外百官奸邪非違,肅清風俗,刷磨諸司案牘,並監察祭祀及出使之事;明朝把禦史台改為都察院,擴大監察組織和職權,設立左右都禦史等官,負責糾舉彈劾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並且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工作,監督法律的執行。都察院附設監獄,關押皇帝交辦的重要案犯;清朝都察院是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百官風紀、糾彈不法,同時負有監督刑部、大理寺之責,亦可參與重大案件的會審。
二、中國近代檢察製度的建立
清末改製初期,從國外引進的檢察製度為“檢審合署製”,即檢察機關附屬於裁判所之內。如《大理院審判編製法》規定:凡大理院以下審判廳局均需設有檢察官,其檢察局附屬該衙署之內。天津在全國率先成立了第一個檢事局,其全稱為“天津地方審判廳檢事局”。
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司審判,而京師檢察廳與都察院同時並存,原來屬於都察院受理民刑案件的權力轉移給了檢察廳,禦史的部分職能成為檢察官的職能。由於監督職能的傳承性,清代曾出現過一人兼任禦史和檢察官兩職的情況。
1907年,《京師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規定:“檢察官統屬於法部大臣,受節製於其長官,對於審判廳行使其職務。”當然,檢察與審判機關均稱為“廳”,檢察官職務上獨立於審判廳等,還不等於檢察機構獨立。但在同年12月9日,京師的檢察機構成立,其官方的印章為“京師高等檢察廳”,前麵沒有任何審判廳的字樣。
1909年,清政府發布的《法院編製法》是肯定檢審分離的標誌性文件。該法規定:檢察廳之設立、廢止以法律定之;檢察官員額由法部奏定之;檢察官均應從長官之命令,大理院審判特別權限之訴訟案件時,與該案有關係之各級檢察官應從總檢察廳丞之命令辦理一切事務。檢察機構的設立、廢止及人員編製均是獨立的,這與該法對審判廳的規定完全相同。檢察廳不但完全獨立於審判廳,而且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個獨立統一的體係。當時,至少在京師地區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