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德國與新加坡廉政建設經驗及啟示(2 / 3)

三是多管齊下加強廉政建設

主要是通過“反貪十戒”施行綜合治理:“不易貪——減少層次,不願貪——提高素質,不能貪——明確規定,不便貪——嚴格監督,不慕貪——領導帶頭,不用貪——以厚養廉,不敢貪——嚴厲懲處,不再貪——代價高昂,不想貪——思想教育,社會厭棄貪——媒體報導宣傳”。其精要之處有五點。

其一,加強教育,使公務員不想貪。對公務員嚴格教育管理,使“廉潔、節儉、效率、公正與正直”成為其待人接物、安身立命的核心價值觀。同時,堅持多元文化兼容並取,提倡中華文化中的“禮儀廉恥”、穆斯林文化中的“五功”,抵製西方文化中的腐朽東西;從學齡兒童抓起,不斷灌輸法治觀念,全體國民視貪汙為嚴重罪行,近3年向貪汙調查局舉報的50%以上是署名舉報,整個社會同1959年實現自治以前人們“把貪汙行為當做生活的一部分”已迥然相異,全社會形成了有利於廉政建設的濃烈氛圍。

其二,健全製度,使公務員不能貪。《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對公務員有明確的紀律要求。刑事法律規定,公務員或即將成為公務員的人員取得工資以外的任何酬報,都必須依法麵對刑事追究的責任;任何涉及“為本人或第三者取得利益,接收或取得,或同意接收或取得非法酬勞與酬報,作為實施或不實施職務的行為;或者在履行公務的過程中給予或不給予他人好處或壞處,或利用新加坡政府、議會議員、內閣成員或公務員職務本身向他人或企圖向他人提供服務;或對其造成損害的動因或回報”等行為,經法庭審判或被證實所控確實,均構成犯罪。《防止貪汙法令》規定:貪汙行為為可逮捕的罪狀;依法對贓款與贓物進行沒收。同時,對公務員接受“感謝午宴”等都有明確的約束性規定。

其三,完善監督,使公務員不易貪。嚴格區分政府部門與法定機構職能,政府機構管決策,法定機構管執行;實行高級公務員定期交流製度;減少辦事程序,推行“電子政府”,確保政務全過程高度透明。同時,依靠公眾輿論和新聞媒體有效加強監督和製約。

其四,堅決懲處,使公務員不敢貪。新加坡法律規定,任何提供、接受或索取賄賂者,可被罰款高達10萬新幣或被判監禁長達5年或兩者兼施。此外,法庭也可判罪犯繳付相等於賄金的罰金;任何人代表他人接受或索取賄賂同樣也觸犯了法令,猶如其本身受賄一樣,並且將麵對同等的處分。任何人代表他人提供賄賂也將得到同樣的處分。1989年通過的“貪汙(利益充公)法令”規定,當一個被告的貪汙罪名成立,法庭可下令沒收被告所有來曆不明的財產。對貪汙行為,無論所貪數目多少與好處大小,一律製裁,任何公務員牽涉及觸犯貪汙罪行者,將會被控上法庭。若證據確實,將麵對嚴厲懲處,並失去工作、養老金和其他利益;如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控上法庭,也會麵對革職、降級、停止加薪或延遲加薪、罰款或警告、強製性提早退休等紀律處分。

其五,“高薪養廉”,使公務員不必貪。鑒於既往的經驗教訓,新加坡采取“長期公式”,即將部長及高級公務員的薪酬與六類私人部門最優秀專業人員的收入水準掛鉤計算,總理的月薪在5萬新元以上,部長月薪在3萬新元以上,一般公務員月薪足以應付日常開支,同時享受醫療福利、貸款優惠、住房優惠和集體保險等福利,公職人員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的輔助金政府也有保障性的規定。

2005年以來,新加坡在國際透明機構(TI)和政治與經濟風險谘詢機構(PERC)對最廉潔國家的排名中名列前茅;1996年以來,新加坡沒有一位高官因貪汙受賄而受到查處。

四是充分發揮反腐機構的重要作用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已連續11屆執政,且始終堅持把保持清廉、重擊貪汙作為執政的指導原則和重要內容。1960年,行動黨推動大幅修改《防止貪汙法令》,授予了新加坡貪汙調查局更大的調查權力,如今的《防止貪汙法令》更是授予貪汙調查局所有必要的權力。貪汙調查局直接向總理公署彙報,肩負貪汙調查與預防的任務,其使命是“以迅速和肯定,堅定而公平的行動打擊貪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