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性跡象
a)異常且無從解釋的高水準生活;出手闊綽;向人炫耀象征地位的財物;
b)工作人員同第三者之間不同尋常的私人交往(比如邀請、兼職、簽訂顧問或鑒定人合同、資本參與);
c)對於變換職務或者調動工作表示出令人費解的抵製,特別是如果調任和升遷及加薪或者至少有望加薪有關;
d)在未得到批準或未進行說明的情況下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e)行為舉止反常,難以解釋(比如因為受到某種要挾或出於內心不安);開始變得沉默寡言;突然改變對同事和上級的態度;
f)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從事的工作日漸缺乏認同感;
g)社會問題(酗酒、吸毒或賭博等);
h)強烈的虛榮心,吹噓在工作和私人生活領域交際廣泛;
i)接受第三者給予的好處(購物時的特別優惠、在飯店享受免費餐飲、應“行政客戶”的邀請參加私人或業務方麵的活動);
j)企業方麵表現出異乎尋常的慷慨(比如讚助)。
1.2 報警性跡象
除了這類更多是中性的跡象外,根據聯邦刑事局的經驗,還有一些非常典型的顯示行政機構腐敗的跡象,因此必須將其列為“報警性跡象”。
機關內部的跡象:
a)回避或者“沒看見”有關規定;“小過錯”不斷發生;事實經過與事後的記載有出入;
b)對上級主管部門或所承擔的任務缺乏認同感;
c)作出不同尋常且又令人費解的決定;
d)對相同的情況因申請人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評判和決定;濫用裁量空間;
e)繞過其他主管單位給予批準或發放許可證(比如包含免除應盡義務的說明);
f)有意回避檢查,對外封鎖某些業務領域;
g)隱瞞某些事件和情況;
h)在作出某些受益決定時處理時間異常短暫;
i)偏袒一定的申請人或者投標人;
j)視節儉原則為小事一樁;
k)涉及到對不屬自己管轄範疇,但對第三者的利益十分重要的任務時,試圖對決策過程施加影響;
l)以保持沉默的方式容忍錯誤行為,特別是違法行為;
m)在特別需要加強檢查的工作環節,缺少檢查或者檢查不力;職務和專業監督過於鬆懈;
n)對可疑的現象或事件沒有反應;
o)任務過於集中於某一個人。
對外交往領域的跡象:
a)對申請人的態度異常友好;
b)優先選擇有限招標或者直接發放訂單,包括將訂單分割,以便於直接發包;避免索取可用於比較的其他報價;
c)遠遠超出或者一再超出規定的訂單價值;
d)以非市場通行的價格進行采購;不合理地購置物件;在無透明競爭的情況下訂立長期合同,且合同條件於機關不利;
e)“計算錯誤”異常頻繁,事後在商品和勞務清單上進行修改;
f)收到訂貨無收訖戳記(通過“個人渠道”進貨);
g)金額可觀的追加工作;
h)工作人員或者其家屬在某些同時又是公共行政機關訂單承接人或申請人的公司兼職或工作;
i)在與某些公司進行談判時口氣宛如“老朋友”或者表現得異常好說話;
j)利用某些公司(實際不存在)的權勢進行要挾;
k)經常去一定的公司“出差”(在實際不必要的情況下在外過夜的,尤屬異常現象);
l)某些公司成為機關(特別是一定的決策人或者辦事人員)的“常客”,某些公司則隻有當“他們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場時才來登門拜訪;
m)與某些公司或者申請人在通常應發生衝突的時候卻沒有矛盾。
根據聯邦刑事局的研究,上麵所列跡象說明了,倘若這類征兆是作為反常現象(“無法解釋”,“不可理喻”,“突然發生變化”,“異乎尋常”)出現的,應格外對其加以注意。聯邦刑事局特別指出一種經常出現且又十分顯眼的示警信號,即有著“兼職外快”的工作人員往往出手闊綽或表現出超常的高水準生活,包括向人炫耀象征地位的財物。在這類作案人的圈子裏不大會有人傾向於低調。
此外,一些聯邦刑事局詢問過的專家認為,屬於示警信號的還有同事間的暗示、外界的謠言以及匿名舉報(比如吃了虧且因此陷入經濟困難的公司進行舉報)。如果這類信號頻繁出現,而且是集中針對一定的人員或者業務領域,則跡象更加明顯。當然,對“謠言公司”的傳聞必須不斷加以分析和評判,以便杜絕濫用。另一方麵,根據匿名舉報而展開的調查,在很多情況下確實發現了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