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德國聯邦政府關於在聯邦行政機構(2 / 2)

7.2 工作人員在極易滋生腐敗行為的工作領域任職——包括被調往那些領域——的,應定期重新對其進行保持反腐敗意識的宣傳,並針對具體工作崗位的特點給予進一步的告誡。

8. 培訓與進修

負責培訓與進修的機構應將“防範腐敗”的議題納入工作計劃,首先考慮領導層人員、防腐敗工作聯係人、極易受到腐敗行為威脅的領域的工作人員以及在第6點中提到的組織單位的工作人員接受進修的需要。

9. 堅持職務和專業監督

9.1 上級領導堅持不懈地履行其職務和專業監督的職責(見附件2),包括積極的、前瞻式的人事管理和檢查。

9.2 監督過程中上級領導應注意各種顯示腐敗行為的信號,定期或視需要督促其工作人員提高對腐敗風險的認識。

10. 對腐敗嫌疑的通報和處理措施

10.1 在發現涉嫌違法的腐敗行為且有事實根據時,機關領導應立即向檢察機關和最高主管部門通報;此外應啟動機關內部的調查,針對掩蓋真相的行為安排預防措施。

10.2 各最高聯邦部門——包括其下屬機關——每年按照規定的匿名形式向聯邦內政部通報已經開始調查的嫌疑案件(按領域、事實、已啟動的措施分類)和在報告年度業已結案的程序的結果。

11. 公共訂單發包的指導原則

11.1 競爭。

公共招標和公開程序的原則在防腐敗工作的範疇內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公共采購訂單的發包過程中,應定期於職務和專業監督框架內就是否存在有不允許的影響因素進行審查。

11.2 規劃、發包和結算原則上分開進行。

在根據預算法和發包法的規定發出公共訂單時,無論是前期的準備、規劃和對需求的描述,還是發包程序本身及——盡可能也包括——以後的結算,原則上這些步驟均應分開組織和進行。

11.3 競爭排除聯邦機關應審查投標人或競標人方麵是否存在有嚴重的違規行為,及至影響到該投標人或競標人的可靠性,導致可能將其排除於競爭之外。

上述人員中的某一位若向訂單授予程序的準備或執行人員本人或第三者提供、許諾或給予其人某項好處的,則尤其屬於此類嚴重違規行為。

12. 反腐敗條款,依據任用法確定承包人

12.1 進行公共采購訂單的發包,情況適宜的,應規定反腐敗條款。

12.2 如私營企業參與執行公共機關的任務,根據任用法——必要時——應責成這些企業的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訂單中所規定的義務。招標書中便應含有相應的條文(包括要求作出意願聲明)。應向上述人員分發“反腐敗行為守則”(見附件1)以及適用的關於接受獎勵和饋贈的規定的複印件。

13. 對公共活動和公共機構的捐助,讚助

在接受私人(讚助人)向一個或多個聯邦機關提供現金、實物或服務贈予時,適用聯邦政府2003年7月7日頒發的關於私人捐助聯邦活動(讚助、捐獻和其他贈予)的一般行政規定(聯邦司法部公報〔bAnz〕第14906頁)。

14. 資助接受人

14.1 若屬聯邦在機構資助框架內給予的撥款,資助通知書應含有特別的附加規定,責成資助接受人按照本規定的內容行事,如果預算法亦規定對其適用發包法(資助數額或——由多個機構給予資助的——總額超過100 000歐元)。在訂立資助合同時,應就適用本規定在合同中達成協議。

14.2 與國外的機構性資助接受人應就防腐敗原則在合同中達成協議。

15. 特別措施

如有必要,聯邦機關可采取超出本規定範圍的其他措施。

16. 生效

本規定在聯邦司法部公報公布後的第二天生效。同時1998年6月17日頒布的規定(聯邦司法部公報〔bAnz〕第127號第9665頁)隨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