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腐敗行為的規定
依據基本法第八十六條一句,特頒布以下規定。
1. 適用範圍
1.1 所有聯邦機關依據本規定製定其防範腐敗行為的措施;這裏所稱的聯邦機關即指各最高聯邦機關、聯邦各直屬和間接的行政部門、聯邦各法院以及聯邦的特殊資產。本規定也適用於軍隊;具體條規由聯邦國防部製定。
1.2 本規定的內容也適用於僅有聯邦德國參與的公法和私法之法人。
1.3 此外執行中應考慮各部門在組織和專業方麵的特殊情況。
2. 對極易受到腐敗行為威脅的工作領域的確定與分析
所有聯邦機關均應定期和根據需要對極易受到腐敗行為威脅的工作領域加以確定。
應檢查風險分析在這些工作領域中的執行情況。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審查是否應對機構設置、工作流程和/或人員歸屬作出更動。
3. 多人監督的原則和透明
3.1 尤其應在極易受到腐敗行為威脅的工作領域確保所謂“人多眼多”的原則(由多位工作人員或組織單位參與或共同審查)得到實行。如果有其他的法律規定或實施中存在有不可克服的實際困難的,共同審查可限於抽查或者規定其他可作為補償的防腐敗措施(比如更加嚴格的職務和專業監督)。
3.2 確保決策包括決策準備過程的透明(比如通過明確的職權規定、彙報製度、基於信息技術的過程監督、伴隨整個程序的準確和全麵的文件記載及彙編)。
4. 工作人員
4.1 在極易受到腐敗行為威脅的領域,對工作人員的任用須經過特別仔細的挑選。
4.2 凡屬在極易受到腐敗行為威脅的領域供職的工作人員的,其任用時間原則上應定有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五年。有必要延長的,須將延長原因備案。
5. 防腐敗工作聯係人
5.1 聯邦機關根據各自任務和規模指定一名防腐敗工作聯係人。該聯係人也可以負責若幹個聯邦機關的工作;可賦予其以下各項職責:
a)擔任機關工作人員和機關領導以及公民的聯係人,前者也可以不通過行政程序。
b)為機關領導提供谘詢。
c)對工作人員進行宣傳教育(比如定期舉辦信息通報活動)。
d)參與培訓工作。
e)注意發現腐敗行為的跡象並對其作出判斷。
f)在尊重當事人人格權的前提下,參與向公眾通報有關職務處分和刑事懲罰的信息(“以儆效尤”作用)。
5.2 如果聯係人了解到某些涉嫌違法的腐敗行為,而且有事實依據的,應向機關領導彙報,並就如何展開內部調查、采取何種措施防止隱瞞行為發生以及怎樣通報刑事機關作出建議。機關領導安排必要的措施,以便查清事實。
5.3 不得賦予聯係人紀律懲戒權;在對腐敗行為提起的違紀懲戒程序中,聯係人不得擔任調查負責人。
5.4 為了使聯係人更好地履行職責,機關領導應及時並全麵地向其通報情況,特別是涉嫌腐敗的事件。
5.5 在執行防範腐敗的任務時,聯係人不受任何人的指令。他有權直接向機關領導彙報,且不得因履行職責而遭受歧視。
5.6 聯係人對所獲悉的有關工作人員個人的情況,即使是在任職結束以後,也必須保持緘默;但是,如果聯係人了解到的事實有理由懷疑已構成腐敗違法的,則保密的規定不適用於麵對機關領導和人事管理部門。人事數據須按照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原則處理。
6. 防腐敗工作組織單位
如果鑒於風險分析的結果或者因特別情況確有必要的話,應在一定的期限內或者長期設置一專門的、不受任何指令管轄的組織單位,以審查和集中管理相應部門的防腐敗措施;該組織單位有權直接向機關領導彙報。這一任務也可由機關的內審部門承擔。發現防腐敗工作中存在有疏漏的,該組織單位直接向機關領導和防腐敗工作聯係人彙報,並應就恰當的改進措施提出建議。
7. 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提高防腐敗的意識
7.1 工作人員在履行任職宣誓或被聘用時,應向其說明產生腐敗的危險及腐敗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對工作人員的告誡應記錄備案。鑒於可能存在著的腐敗危險,工作人員被聘用後也應不斷對其進行保持防腐敗意識的教育。此外應向全體工作人員宣傳“反腐敗行為守則”(見附件1),使其了解在極易滋生腐敗行為的工作領域或情況下尤其應注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