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國際“腐敗印象指數”創始人、帕薩大學首席經濟學家蘭斯多夫教授向我們介紹了反腐敗方法:一是嚇阻,二是預防,三是透明,四是“看不見的腳”原則。
嚇阻在正麵闡述其價值和意義後,蘭教授明確指出,嚇阻措施要發揮效用需付出很高的代價。要用嚇阻來懲治腐敗分子,法院要去搜集很多證據,要動用很多資源來參與工作;而且,法官本人有時也可能出現失誤,一個錯誤的判斷也可能引出許多費用。過於嚴格的監督控製表明的是一種不信任,可能降低官員為公共事業效力的積極性,這也是嚇阻要承受的代價。
1998年,當時西德的一家法院判決了一個案例。在法庭上,國家高速公路建設局的一名員工承認接受了一筆賄賂。其案情是,在多家公司競標修建高速公路的劃線業務時,他並非有意所為,而是因失誤寫出了某公司的名稱,使某公司獲得了合同。事後,某公司給了他2 000馬克現金。這名員工因不小心而陷入了持續數年的官司不能解脫。分析這個案例,蘭教授的結論是,由於實行“零寬容政策”,一點小錯就讓這名員工受到嚴厲的懲罰,社會也為此付出很多資源,這於反腐敗工作是不利的。因此,應該找到其他更有效的反腐敗措施。
預防讓人誠實是很困難的,這方麵的措施是難以找到的。比如,要通過加工資讓人誠實、不犯錯誤,這是很困難的。
腐敗是個“利厚生意”,政府部門不可能支付“足夠”的錢讓公職人員不腐敗,也不可能通過一次培訓讓其不腐敗。民主討論,讓相關各方相互評估,這樣製定出來的預防措施會更好。有些預防措施是“很壞的規定”,它會滋生腐敗。比如,2001年,美國為防止越南銷往美國的紡織品超過一定限度,便與越南簽一協定,規定越南出口美國的紡織品每年不得超過17億美元的限額。越南的出口限額由相關部門的兩位高官負責審批,其國內廠家和商家競相行賄,兩位官員不給賄賂不批準,最後被嚴懲。這個案例,問題主要不在腐敗官員,而在他倆有權決定出口,卻沒有既定的出口條件和標準等方麵的細致規定;如果出口權采用的是拍賣方式,廠家和商家就不會向個人行賄而是向國家交納稅金了。
所以,預防性措施要盡力避免“很壞的規定”,而有的簡單明了的製度,能夠起到長期有效的反腐敗作用。
透明今後的十幾年、幾十年,提高透明度是反腐敗的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增加透明度不是很昂貴的選擇。它不需要增加法官、監獄等,隻需公開數據等方麵的信息就行了,不會花很多的錢。社會需要很方便地了解有關的數據和信息。人們越容易了解到這些數據和信息,官員就越容易減少犯錯和腐敗的幾率。這個措施的局限性在於,出於利益考慮,有些勢力強大的官員和企業總想保留一些數據和信息。
“看不見的腳”原則蘭教授認為,在經濟界有“看不見的手”一說,市場經濟適用這一原則。麵包師為什麼能做出各式各樣的美味麵包?並不是他一定喜歡我們,而是市場競爭的壓力,是那隻“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使然。同樣道理,在反腐敗領域內,也應該而且可能找出“看不見的腳”原則,即找出一種“特殊的力量”,以保證政府部門和官員嚴守法律,切實履職,就像“看不見的手”讓並不一定喜歡我們的麵包師能夠生產出美味可口的麵包一樣,“看不見的腳”的監督與製約讓官員們能夠正確行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