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見的腳”原則的功效在於,它要讓許可腐敗的人自己受到損害。如行賄者得不到工程合同,他可能一次、兩次地行賄,可能被人勒索,還可能使自己名譽受損,被看成不可信任的夥伴。對受賄者來說,他的個人信譽也應受到損害,使其失去政府部門十分看重的可靠性。實際上,有些腐敗分子不怕檢察官,怕的是合作腐敗相關方的欺騙,怕的是知情者的勒索,更怕失去可信任度。所以,蘭教授歸納說,所謂“看不見的腳”原則就是要學習借鑒柔道的技巧——利用對方的力量和能量打敗對方。
同時,蘭教授還對黑名單製度和合同懲罰作了介紹和評析。
關於黑名單製度對有行賄等違法行為的企業達成一致予以重懲,讓有腐敗行為者“做劃不來的生意”是很有必要的。現在,包括美國和世界銀行都在執行黑名單製度;黑名單製度,即對違法違規企業施行懲罰,如兩年內不能參加競標等。
但在操作中,由於實際情況很複雜,黑名單製度執行起來是困難的。比如,公司要列入黑名單,法院到底該如何判?法院要作出最終判決是很難的,有的要長達5年的時間,即是說某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可能要待到5年以後才能確定。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南非雖有黑名單製度,可多年來並沒有一家企業登上黑名單。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的企業是壟斷性的大企業,在國家和社會發展中具重要作用。如德國的鐵道係統有黑名單製度,西門子公司是它的重要供應商。如果西門子的一個員工向德國鐵道係統行賄,德國鐵道係統將其列入黑名單,那受損更大的是德國的鐵道係統,因為它每一天的運行都離不開西門子的產品。同樣,如果美國把波音公司列入黑名單,美國國防部主持的競標就會因關係重大的企業的競爭者的缺位而陷入被動。所以,從這個角度講,黑名單製度隻適用於中小企業,對大企業沒有多少約束力。黑名單製度不是一個很好的製度。
關於合同懲罰蘭教授讚同合同懲罰製度。他舉例說,德國鐵道係統對采購有明確的懲罰規定。如一個員工行賄,就得交合同價值的2%的罰金;一個中管人員行賄,就得交合同價值的5%的罰金;高管人員行賄,交合同價值的7%的罰金。在美國的刑事處罰條例中,也有類似規定。這些方法也是國際透明組織所經常強調的,對反腐敗具有重要作用。
蘭教授強調有兩種方式能夠有效的預防腐敗。一是自上而下的明確製定完備的法律製度。比如,美國雖然有法律對向外國官員行賄有最嚴厲的規定,但四分之三的人認為,其規定因行賄者策略從通過中間人來行賄而失去了效力。法律讓人鑽了空子,這種情形是應該改變的。二是自下而上地防治腐敗。蘭教授引用的國際上一家國際谘詢公司關於企業是如何發現腐敗案情的調查資料表明,發現企業的腐敗主要靠兩種方式,一是依靠內部控製,如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美、英、俄等國約20%的案件靠這種辦法得以發現;一是依靠企業文化來揭露,如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員工積極檢舉,提供線索。德國更注重良好企業文化的培育和提高,提供機會激發下層員工的良知和熱情,充分發揮內部員工的作用。總而言之,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有企業領導集體的參與,還需要官員、企業管理者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