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德國對腐敗的抑製和預防(1 / 2)

德國對腐敗行為有嚴格區分,一般分為政治腐敗、行政腐敗、社會組織腐敗和經濟腐敗(經濟腐敗較好理解,介紹從略)。

政治腐敗認為政治家、高官,甚至政黨均可以是腐敗行為的犯罪人或受害者。政治腐敗的範圍主要有,一是違反或規避政黨財政規則;二是對政府和行政管理當局的決策施加影響,如在訂立行政合同、發放營業證或營業許可、申請補助、減輕環保責任等問題上,腐敗分子都可以有所作為;三是在各種議會本身和議會委員會中進行不道德的政治交易;四是利用裙帶關係“親情接觸”,謀求政治利益。政治腐敗的主要特征就是影響政治決策人,而決策人及政黨本身腐敗的關鍵在於政黨政治使各政黨和政客需要大量金錢以支持選舉,從而形成了政治腐敗的最大溫床。

行政腐敗行政腐敗的主體是公務員,存在於各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其目的是影響具體行政管理的決策。例如,建築許可、建築用地規劃、警力分配、關稅承擔、執照管理、環保法的適用與修訂等。其中比較嚴重的是行政官員收受企業賄賂行為。

社會組織腐敗這主要是指一些企事業單位為了組織目標、財政方麵的利益而進行賄賂或進行利益交易。社會組織的腐敗範圍廣泛,單一社團、聯合會、企業組織、教會組織等都有可能陷入腐敗。比如,有關官員主動提到並分析了西門子腐敗案。這個擁有43萬名員工、2007年營業額達6 469億元人民幣的大公司,在2000~2006年期間海外行賄達13億歐元,全球已有10個國家針對西門子腐敗行為開展立案調查。至2008年11月,德國法院對在俄羅斯、尼日利亞等國的賄賂犯罪人已作出了判決。

德國有關官員和學者認為,腐敗就是利用權力以謀取私利,它是物質的,也是非物質的,既危害公眾利益,又有損於國家及其工作人員的聲譽,直接通向犯罪,所以必須依法懲罰;認為腐敗是一種機體病症,不管哪種形式的腐敗,都有腐蝕和擴散效應的特征;單一的機構不足以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因此,從基本方麵講,德國反腐敗的措施有抑製腐敗和預防腐敗兩個方麵的內容。

抑製腐敗主要是認真製定和完善反腐敗的法律並嚴格實施法律。德國反腐敗的法律主要是《德國刑法典》,其中規定的賄賂罪是確定腐敗行為法律後果的主要依據。1997年8月13日,德國議會通過了《反腐敗法》。這部法律不是一部獨立的法律,並未列入德國法律彙編,實際上是一部修正案法,隻是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防罪法、違法行為法、壓製競爭法、公務權利法、聯邦公務員法、聯邦懲戒條例、兵役法、國防紀律法、能源消費標識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規定了修正案。其中提高了賄賂罪的量刑幅度(規定的刑種一是自由刑,刑期最短3個月、最長10年;一是罰金)。對公職賄賂罪則規定了從重處理的情況等。近些年來,德國公務員貪腐案所占的比例僅是全部案件的0.0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