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沒有如同我國上下貫通的紀檢監察專門機關。其反腐敗職責主要交由與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腐敗犯罪和環境犯罪作鬥爭的有關主管機構,反腐敗一般是由司法部、內政部的相應司局和聯邦及各州的檢察官和審計署來擔當。同時,為從嚴懲處貪腐,德國法律還積極適應腐敗行為的變種而作出新的規定。據黑森州司法部檢察官斯圖姆先生介紹,在查辦腐敗案件中,黑森州立法允許檢察官為了維護“特殊公共利益”,可在法院許可的前提下采取監聽,甚至臥底等秘密偵查手段。
預防腐敗主要是要求在政治、行政、經濟和社會四個層麵上加強預防措施,強調預防措施的綜合性。政治上要求政黨和政府更公開,建立、健全公務員的誠信檔案;行政管理中,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製度;要求有公務員調換製,即一個人不能長久擔任某一職務,特別強調行政機構間的轉換製度,不使一個機構總是處理某些涉及經濟利益的事務等。德國特別注意可能發生腐敗的跡象,所製定的預防措施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比如,德國聯邦議會建立了一套崗位風險評估製度(見《德國行政監察的基本特點》一文的相關內容)。
近些年來,為增強預防措施的綜合性效果,透明國際組織還提出了反腐敗“機能整合係統”概念,這類似於我國“紀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念。其基本意思是:僅靠立法是不能解決腐敗問題的,而應建立一種有效遏製腐敗發生的社會機製,在立法和行政權能的指引下,通過媒體的力量,借助於審計署的監督職責和司法部的反腐敗職能,並動員個人和社會組織的力量,編織一張反腐敗的大網。這類似於我們所提的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
“機能整合係統”也一定程度地體現在腐敗案件清理中心的職能職責上。德國從聯邦政府司法部到州政府司法部都設有腐敗案件清理中心。其主要任務是:通過與審計部門聯係,負責查辦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貪汙受賄案件;通過與政府各部門的聯係,負責公務員隊伍的預防違法犯罪教育與監督。德國十分重視聯邦審計部門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審計署隻對議會負責,完全獨立地進行工作,工作中發現問題後分別同檢察院、刑事警察進行聯係,通力協作,以便形成查辦腐敗行為的整體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