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輿論監督德國是傳媒高度發達的國家,人均報紙擁有量居世界前列。德國的媒體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屬於以贏利為目的的獨資或股份製企業,依法享有高度自由,可以報道政府、政黨內部的情況,隻要內容屬實,不泄露國家機密,即屬合法,而消息來源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能對消息來源進行調查。新聞輿論監督被稱為對德國政府及其公務員的第四監督主體,已成為有效監督的重要形式。德國現有100多家電台、25家電視台、27家通訊社、380多種報紙和9 000多種期刊,僅柏林市就有3 500餘名專門報道與政府及其公務員有關內容的記者。為了占有受眾,德國媒體一般都雇有耳目,專門收集政府要員和公務員的政治醜聞和緋聞。政府官員和公務員一旦腐敗醜聞和緋聞曝光,就麵臨輕則引咎辭職、重則鋃鐺入獄的後果。前總理科爾下台,就是因各大媒體將其所謂接受政治捐款的醜聞連續披露,多方宣傳,引起國民的關注,抗議浪潮不斷,而迫使其交權。
新聞媒體作用巨大,德國政府亦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德國新聞總署是聯結政府與輿論媒體的橋梁和紐帶,雇有500名員工,負責每天即時收集媒體對政府及其相關政策的報道和評價。新聞總署的最高領導人是政府發言人,也是國務秘書,比部長低一個級別,內閣會上沒有表決權,但實際影響比有的部長還大,聯邦總理每天要與他約談政治。新聞發言人要協調政府各個部門的新聞發言,每周要同各部門新聞發言人有一次電話會議。政府新聞發布會每周3次,分別在周一、周三、周五舉行。與英、法等國不同的是,德國的新聞發布機製規定,其新聞發布會由新聞媒體記者主持,有關部長等高官直接參加新聞會,記者可以隨意提出任何問題,會後還可以電話采訪。對於媒體關注度較高的問題,新聞總署還要代表政府專門作出政策方麵的解釋。
社會公民監督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據法律對政府部門的決定及其公務員的行為提出有根據的批評和訴訟。比如,萊比錫有關法律規定,公民如發現某政府官員支出大於收入即可舉報,反貪官員須對此進行調查;公民甚至可以直接到聯邦議會對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進行舉報或者質詢。德國政府要求,政府部門和公務員決策的理由要進行論證,決策的過程要進行備案,並要求注明時間、地點、有無上級施加影響、是否代表本人意願等信息。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後都要進行報告、簽字,並且長期保存,以備案發後作為證據使用,方便責任追究。公務員的所有行為都要公開,每個公務員都要做好隨時接受公民監督和調查的準備。公民知情權、監督權的充分保障,有力地促進了德國公務員公務行為的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