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對公務員施行監督的主要方式是行政監督。此外,還有司法監督、議會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社會公民監督和執政黨與在野黨之間的政黨監督,形成了全社會多視角的有效監督網絡。這裏對前四種監督作如下簡介。
司法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法院對政府及其公務員涉嫌腐敗的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德國全國設有約60個行政法院,每個州設最高行政法院,聯邦設聯邦行政法院,普通行政訴訟案件實行三審終審製。比如,企業參與競標政府的某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失敗方如果認為政府有失公平,可以到行政法院要求審查發放程序是否存在腐敗問題。迫於這種壓力,負責合同發放的政府官員一般會保持公正合理。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係的案件,考慮到效率問題,可以由州最高法院或聯邦行政法院直接受理。比如,柏林大機場項目,因有4 000餘人直接投訴到聯邦行政法院,基於其影響頗大,為了依法從速審結,由聯邦行政法院直接受理,預計1年左右可審結,而按照普通程序,則需要5年左右的時間。
德國行政法院依法處理行政機關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訴訟。德國有關官員介紹說,法律要保護每個公民當然包括每個公務員和政府雇員的個人權利免受政府或者上司侵犯,政府部門對公職人員的內部處分,將會對當事人的個人權利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德國法律一改大陸法係“內部行政行為不可訴”原則,將行政機關內部處分行為列入行政法院的訴訟範圍。任何一名公務員或者政府雇員,隻要認為單位的行為不公或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均可依法對單位提起行政訴訟。比如,柏林的行政機關要派一名公務員前往慕尼黑執行長期公務,人選有兩名,一位沒有家庭負擔,一位有較重的家庭負擔,其他條件同等的情況下,如果單位決定將後者派往慕尼黑,那麼,後者可以將單位訴至行政法院,且勝訴的幾率大。公務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或者政府雇員受到單位行政處分如果認為不合理、不公平,可以將單位訴至行政法院;而開除公務員的決定必須由法院作出。人性化的製度設計,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有效地促進了行政機關內部的和諧。
議會監督德國聯邦議院中如果有1/4的議員要求對聯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產生的官僚主義、貪汙腐化、行賄受賄或者公眾十分關注的問題進行調查,聯邦議院有權利和義務成立一個由專家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可以利用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傳喚證人,通過公開和秘密的途徑搜集必要的證據。調查委員會可以就議員們對政府工作中存在懷疑的問題展開調查、進行澄清;向聯邦議院報告其調查結果,聯邦議院將根據報告考慮是否形成決議。調查委員會還參與處理特別嚴重的腐敗案件,像法院一樣工作,經過長期、周密的調查後,寫出專題報告呈聯邦議院,議院經過辯論最後交法院處理。
聯邦議會設有信訪委員會。任何德國公民都可以直接向該委員會投訴政府行為,該委員會可以通過議會要求被投訴的聯邦政府部門作出解釋。如果認為解釋不夠合理,議會則會對該部門施加影響,要求其改變決定,甚至考慮修訂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