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預防
在這方麵,印象尤深的是德國政府高度注意可能發生腐敗的跡象,所製定的預防措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德國聯邦議會建立了一套崗位風險評估製度。該製度是將聯邦議會的各個內部職位,按照出現腐敗機會和頻率的大小以及有可能產生腐敗的工作量占整個工作量的比例,劃分等級,超過50%的確定為特別風險崗位。這種評估針對的是崗位而不是個人,劃分的主要依據是與外界接觸的多少以及崗位職責的內容。德國聯邦議會內部共分為105個部門,其中,評出7個部門的200多個崗位具有較高的腐敗風險。如信息部門,經常發放對外采購合同,即屬於腐敗風險係數較高的部門。這些部門及其崗位的工作人員須3年一輪崗,以避免其與某些企業或者機構長期聯係而建立關係網,滋生以權謀私等腐敗。
對於腐敗風險較高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多眼睛監督”,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篩選,就職前進行重點教育和提醒,並重點監督;其工作程序實行嚴格的標準化,每一項工作從開始到完成,每個步驟都要書麵存檔,可供隨時調閱。德國政府及其部門雖然沒有明確建立崗位風險評估製度,但也普遍將在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生腐敗風險可能性較高的部門列為了監督重點。據德國聯邦議會議長的法律顧問介紹,德國政府正在考慮將崗位風險評估製度在聯邦政府內部推廣。
再比如,德國建立了腐敗跡象預警製度。德國內政部頒布有《聯邦政府關於在聯邦行政機構防範腐敗行為的條例》,在條例的附件中將可能發生腐敗的跡象概括為中性跡象和報警性跡象兩類。中性跡象包括:公務員有不合理的高水準生活;對變換職務或者調動工作表示出令人費解的抵製;在未獲得批準或未進行說明的情況下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出現酗酒、吸毒或賭博等問題;同一些企業之間有不同尋常的私人交往;特別誇獎和照顧一些企業以及獲得企業方麵的慷慨讚助等現象。報警性跡象包括:公務員無視有關規定;不斷發生“小過錯”;作出不同尋常且令人費解的決定等。
五、機製
為加強廉政建設,加大反腐敗力度,沒有獨立成係統的監察機構的德國於1993年在各聯邦州成立了反腐敗工作機構——腐敗案件清理中心,並以此為依托建立反腐敗工作機製。這個機構是檢察院的一個部門,隸屬於司法部。其工作職能主要是受理貪汙、賄賂、瀆職等腐敗案件的舉報、轉辦與偵查起訴,起著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其主要職責是:與直接隸屬聯邦州議會的審計署聯係,負責起訴一些經過審計發現的違法貪汙受賄案件;將涉及公務員的部分腐敗案件移交警察署偵查;將自辦和審計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與政府各部門聯係,負責公務員隊伍的預防違法犯罪教育和監督。
清理中心的主檢控官每年向司法部報告工作,對全州的反腐敗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案件清理中心在指導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為檢驗工作的標準,而是以查清問題,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證社會的公平為宗旨;在調查案件時,首先考慮的是挽回經濟損失,再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者;在實際工作中,千方百計保護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比如,德國統一之後,聯邦政府於1994年決定將首都從波恩遷往柏林。隨之而來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高達800億馬克(約合3 300億元人民幣)。柏林市內政部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不是等事情發生了才去處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轄的範圍內積極去合力做好防範工作,並成立了多個檢查小組,對政府投資的在建項目以突然襲擊的方式進行抽查。通過監督檢查,保證政府這筆特別巨大的建設投資在使用中不發生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