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和語言
在工作中難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矛盾,不管這些矛盾發生在哪個部門之間,都需要領導者出麵調解,麵對那些激憤的爭吵者,怎樣勸阻才有效,這是要動些腦筋的。
(1)了解情況。盲目地勸架,勸不到點子上,非但收不到效果,而且還會引起當事人的反感:“不了解情況,瞎說些什麼?”因此,勸架前應先側耳細聽,弄清情況後再進行勸說,效果就好多了。對原因複雜的吵架,要從正麵、側麵盡可能詳盡地把情況摸清,力求把勸架的話說到當事人的心坎上。
(2)分清主次。吵架雙方總有主次之分,勸架不能平均使用力量。對措詞激烈、吵得過分的一方要重點做工作,這樣才比較容易平息糾紛,達到勸架的目的。
(3)客觀公正。勸架要分清是非,不能無原則地“和稀泥”。不分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以為“一隻碗不響,兩隻碗叮當”,籠統地對雙方都作批評,這不能使人心服口服。
(4)風趣幽默。吵架時,雙方臉紅脖子粗,唇槍舌劍,氣氛緊張。這時,用一兩句風趣幽默的話,就像清涼油、潤滑劑,可以“降溫”和“放鬆”。
(5)婉轉批評。人在吵架時火氣特別大,耳中聽不進勸告。因此,勸架時不要糾纏於吵架人的某些過激言詞,要多用委婉的語言,注意不觸及當事人的忌諱。
一般情況下盡量不用激烈尖銳的語句,力求避免火上澆油。當然,在特殊的情況下,如吵架雙方的矛盾白熱化,雙方動起武來時,就要高聲斷喝,使當事人清醒,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四、調解語言
調解語言是指勸說矛盾雙方,使之消除誤解所使用的語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經濟糾紛的數量和種類日漸增多,而且由於普法教育的深入開展,過去勸一勸、壓一壓就可平息的糾紛,現在卻不那麼簡單了,這就對調解語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所共知,調解意在向當事人曉以法律,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論是非,促使負有責任的一方明確自己的法律責任,享有權利的一方諒解對方的過錯,在疏通思想、提高覺悟、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握手言和。而要達到這個目的,調解人員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代表嚴明的法律,不得帶有傾向性,這是調解語言成功的前提和保障。在具體的民事調解實踐中,要使調解語言順利地為調解對象所接受,還須注意以下幾點:
(1)言辭懇切,合法合情。既然是調解,那麼調解的雙方均屬於沒有什麼嚴重衝突的人民內部矛盾,應以和平解決為最佳途徑,這就要求調解語言既符合法律規範,又要符合調解對象的特定心理。有時調解語言雖然合理、合法,卻不合“情”。可見,調解語言不可生搬硬套,必須根據調解對象不同的心理特點,選用不同的調解語言。
(2)因人而語,忠言不逆。世人常說,“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良藥也裹上了糖衣,變得可口了。既然良藥未必苦口,那麼忠言也未必逆耳,這就取決於說話的方式方法的優劣了。調解人員隻要抓住了調解對象自尊的心理、愛麵子的心理,從維護雙方名譽出發,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忠言的表達深刻得體,忠言也變得順耳利行了。
(3)先表“讚同”,後訴歧異。領導者在進行矛盾調解時,由於其特定的身份,往往使調解對象持有緊張、戒備乃至對立的情緒。要使自己的意見易於被調解對象接受,不妨適當采用“讚同”的方法,即強調談話雙方在某一方麵的“一致性”,如強調共同願望,肯定對方某一點意見的正確等。
這種尋找“一致性”的方法,有助於打消調解對象的對立心理,平定激動情緒,從而理智地、心平氣和地接受自己的正確意見。這種找共鳴點,先讚同長處,後駁斥短處的調解語言,既使調解對象的委屈、憤怒心理得到了平衡,又使其順其自然地接受了自己的意見,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
(4)因人製宜,剛柔並用。人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能力的參差不齊,決定了調解語言不能千篇一律。既不能一味強硬,也不可一味軟弱,而應針對調解對象的言行給予有的放矢的駁斥和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