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在西方議會國家是一種很常用的、便捷的監督方式,人們經常見到某國的總統或總理,到議會去接受議員詢問的情景。但在我們這兒,盡管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人大對“一府兩院”的質詢權,人大卻鮮有行使。據說全國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至今未有過質詢案,地方人大雖然嚐試過,也很少。所以,當吳邦國委員長2010年3月2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將依法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時,敏感的輿論立即意識到了這是強化人大監督作用的一個信號。
所謂質詢,簡單地說,是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和問責“一府兩院”的一種方式。假如政府有哪項工作做得不好,讓民眾不滿意,或者群眾不理解、不清楚,那麼,人大代表或常委會有權要求政府接受質問,作出解釋和澄清。所以,質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知情,讓人大代表知道和了解政府做了什麼工作,怎麼做的,效果好不好;其次,是改正,即人大有責任督促政府改正那些引起社會不良反響的工作。也因此,如果質詢權正常運用的話,對於增強質詢對象的責任感,督促質詢對象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履職,是能夠起到好的監督作用的。
或許有人會以為,從上述簡略的表述看,質詢比起人大和人大代表常用的審議、詢問、建議、約見來,作用區別不大。就形式而言,似乎是這樣,它們都是監督的一種方式。但是,從程序的設計來看,質詢的行權程序相對複雜,一般來說,隻有比較嚴重的事情才列入質詢案進行處理。這就在現實的操作層麵上使許多對質詢不了解的人(包括官員)誤以為,被人大叫去質問,可能就意味著丟官,從而與罷免、撤職、撤銷等監督方式相混淆。嚴格來說,質詢案本身帶著一點彈劾性,但程度遠沒到罷免、撤職、撤銷的份上。正是出於對質詢的誤解,怕造成這種效果,無論是人大還是政府,一是不輕易動用此種監督權力,二是也不願主動配合人大的質詢,對人大的質詢有抵觸情緒。這是質詢被“束之高閣”的一大原因。
另一方麵,黨政職能的混合,使得質詢政府有暗含問責黨委領導的意思。而政府官員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過高,也造成人大代表質詢起政府來“頗不方便”,有“自己質詢自己”的味道。除上述因素外,法律對質詢權“粗線條”的製度設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質詢權的行使。質詢是有嚴格的限定條件的,但現行法律對質詢的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化,操作性不強。例如,法律隻允許質詢以法案形式書麵提出,沒有口頭質詢,無疑增加了質詢提出的難度,也限製了質詢功能的發揮,降低了質詢的靈活性。
如前所述,質詢帶有一種問責的性質,是一種剛性的監督手段,假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善用和多用質詢權,比起通過提議案或建議來“懇求”政府解決某些影響大的問題,或許更主動,更有效,也更能激活國家權力機關固有的底氣和尊嚴。同時,質詢過程本身無論對人大代表還是政府官員來說,都是一次難得的民主訓練。所以,應該強化人大的質詢作用,為人大履行質詢權創造更好的條件。為此,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麵的事情:
首先,還是解決一個認識和觀念問題。一方麵,人大代表要敢於去監督,把質詢當作自己應盡的代表職責去看待;另一方麵,各級官員也要提高法律意識,自覺接受和配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質詢監督。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質詢製度。質詢權的不能被推行,製度缺陷是關鍵。應該在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裏,對質詢主體、質詢時間、質詢對象、內容及質詢操作程序作出更詳盡的規定,從技術上完善相關質詢製度。還可考慮嚐試建立小質詢製度,推動常態化質詢,例如每周舉行一次質詢。
第三,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提高履職的能力,同時廣泛了解社情民意,為依法行使質詢權奠定好的基礎。
人大監督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實施,政府的權力得到正確的行使,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而目前人大監督作用的發揮,與人們的期望還相差甚遠。因此,要使得人大真正成為國家的權力機關,就必須改善人大權力運用的方式,強化包括質詢在內的各種監督手段。在公民權利提升的情況下,人大質詢政府應該成為監督的一種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