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應立法確保流動人口國民待遇(1 / 2)

最近,有兩件關於流動人口的事情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與憂慮。一件是北京一個區正在16個流動人口聚集的村莊施行所謂“封村”的管理模式;另一件是深圳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李銘在與深圳市港澳界別的政協委員座談時表示,要通過中央賦予深圳的立法特權,將無業人員清除出去,否則“深圳沒有太平”。

前者是中國首善之區的基層政府正在推行的做法,後者是中國最開放城市的高層官員的公開表態,這一前一後發生的兩件事情,看似巧合,卻真實反映了中國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對流動人口的態度。

不過,相對來說,我認為深圳市副市長李銘的表態更讓人警惕。畢竟李是中國最開放城市的主政者,而且直接主管政法和社會治安,按理,他應該有較高的法治素質和政治水平,但此番在港澳政協委員麵前拋出這樣一個無視流動人口基本權益的談話來,我不知道這些港澳政協委員作何感想,反正我很擔心,中國的特區在這樣一群沒有基本法治觀念的官員治理下,會是一個什麼樣子。

應該承認,在社會矛盾有所激化的今天,作為流動人口聚集城市的警察及其主管領導,麵臨著很大的治安壓力。李副市長如果因此私下同政協委員發發牢騷,也就罷了,但公開這樣表態,就非常不妥,它不但暴露出了為政者不知底層百姓稼穡之苦的那種高高在上以及麵對難題時的習慣性懶政思維,而且將百萬無業人員清除出去的做法根本無助於社會治安問題的解決。

坦率地說,對於像北京、深圳這樣流動人口集中的特大城市,社會治安的惡化某種程度上與流動人口的流動性太大、無業人員較多有一定的關係,對此無須否認。但若因此就要把外來無業人員清除出去,則顯然犯了“有罪推定”的錯誤。因為所謂清除,前提是假定他們具有犯罪傾向或正在實施犯罪,因而要未雨綢繆,預先采取防範措施。可並沒有證據表明無業人員作為一個群體因為生活所迫就一定要去犯罪。雖然李副市長提出,目前深圳各看守所在押的嫌疑人中,有88%是第一次犯罪,似乎是一個有力佐證,但應該看到,還有更多的無業人員寧守清貧,否則,深圳的看守所不早就人滿為患了?所以,把一個社會的治安狀況變壞歸咎於無業人員的“犯罪”,無疑是對這一群體的道德汙蔑。

這裏的問題還在於,暫且不論百萬無業人員為什麼找不到工作,城市為他們提供了多少公平競爭的機會,首先遇到的一個難題是,誰有權將他們清除出去?無論從理念還是現實而言,一個人,不管他多麼高貴或卑賤,隻要他遵守了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沒有實施犯罪,就有在自己的祖國自由選擇遷徙和居住的權利。這是現代文明的一個基本常識,也是被中國的憲法和聯合國人權公約所充分肯定和尊重的基本人權。退一步而言,即使無業人員真的做了壞事,自有司法去審判他,而無須政府預先通過立法限製其人身自由。所以,隻要有一點現代文明的法治和人權意識,就沒有人會同意製訂這樣一個法律的。

從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來看,開放本身就意味著遷徙的自由,若不能自由遷徙,何來開放?正因為人們擁有了自由遷徙和居住的權利,才形成了一個流動而不是靜止的社會。從這一角度說,是人的流動給了中國人更大的選擇空間和自由,從而使中國社會的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解放和發展。深圳從一個邊陲小鎮發展成為現代化國際大城市的曆史,就是一個最好的說明。如果沒有從全國各地源源不斷湧來的外來人口,深圳就不會有今天的吸引力。而在這一過程中,當初的無業遊民和淘金者有多少通過自己的努力,成了現在的深圳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