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因一些基層政府粗暴執法而引發的群體事件似有加重趨勢。例如,2010年3月26日夜至27日淩晨,昆明市五華區城管部門在執法中與違法占道經營者發生糾紛,引發群眾圍觀並發生衝突,導致10輛車被掀翻、9名城管人員和4名民警受傷。也幾乎在同一天,江蘇連雲港市東海縣黃川鎮強拆一農民養豬場,導致一對父子澆汽油自焚,造成兒死父傷的慘劇。
類似的警民衝突和自焚事件,近年來發生了很多,以致對普通民眾來說,已經失去了事件應有的“悲劇”性質而變得有些麻木。但是,對一個理性的政府來說,則不能“沉淪”於此種“麻木”,而必須找出問題的根源並解決之。因為,在中國加速城市化中,如何在推進城市經濟發展的同時治理城市,保證城市治安的穩定成了擺在各級政府麵前亟待解決的難題,假如沒有良性的治理機製,此類事件還會一再發生,而政府隻能被動地夾在執法部門與公眾之間,進退失據,最後導致一個無論是政府還是民眾都不願看到的雙輸局麵。
反思近年的各類群體事件,不論其具體所指為何,都有一個共性的因素,即與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不當處置有關。很多群體事件的直接導火索,甚至就是城管、工商、警察等暴力執法本身。這從一個側麵反映出一些基層政府應對此類事件的能力有明顯的薄弱與不足,在管理社會秩序的有效性上存在問題。原因正如研究社會管治問題的學者所指出的,經濟改革特別是市場經濟的實行改變了政府治理的社會基礎,而社會轉型的複雜性和轉變速度也超出了國家係統的能力範圍,由此造成管治真空和管治死角,並具體表現在政府濫用權力,效率低下,管治代價沉重,以及缺少科學、民主的現代管理方法等方麵。
應該說,在執政黨強調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相對於前些年,各級政府在處理這類突發群體事件時,身段和手法都更為柔軟,注意回應和引導民意,強調對引發和產生衝突的地方官員進行問責,如進行黨內紀律處分、免職等。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事情和矛盾並未因政府的柔性處理而有根本改觀。症結就在於,當普通公民缺乏獨立的政治渠道和司法渠道去影響或改變政府決策和行為的時候,單方麵強調地方官員的責任並進行問責,隻會激化矛盾和問題,因為地方官員為了規避責任,要麼采取高壓手段絕不示弱,要麼不惜一切代價收買民意,無論哪種方式都隻會激勵民眾在下一次行動中采取更加極端而不是理性的態度。這是一個威權政府進行威權治理時必然會產生的內在困境。
比如,在上述兩例中,昆明城管的執法糾紛和衝突發生後,五華區政府當天下午即發布調查結論和定性,輕率地把責任全部推到攤販和圍觀群眾身上。黃川鎮在父子自焚事件發生後,也強行拆除了養豬場,縣政府給出的說法是為了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兩個基層政府,都試圖以強硬方式來展示自己控製社會的能力,但這樣做可能會適得其反。政府越不示弱,民眾就越要發泄和抗爭,因為他們在政府的強硬中感受不到一點點善意、正義與公平,從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這是許多矛盾和衝突最後都變成非利益直接相關的群體事件的原因(昆明的這起事件已經表現得很清楚)。在政府和群眾的相互對抗中,有一種情緒化的東西彌漫其中,它最終會演化成對地方政府和執政黨的不滿。
化解這種對抗情緒乃至群體事件的根本辦法,就是實行民主。它包括:調整政府與市場、社會以及政府與企業、公民的關係,規範權力運行,主動回應公眾的關切和訴求;大力推動政府從管製型向服務型轉變,建設公開透明的公共財政,緩解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出現的公共需求凸顯與公共服務不足的矛盾;發育各種利益組織,提高它們的自組織能力和自我規範能力,使它們真正能夠代表民眾的利益;建立起一種正常、規範的利益表達機製,形成協商對話製度;等等。
但就當前而言,一個基礎型的製度建設是要建立公共的政治參與機製。某種意義上,近年的群體事件可以歸結為轉型社會中的參與性危機,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轉型社會公眾參與的特殊性。一般來說,公共參與作為公眾通過自己的政治行為影響和改變政治過程的活動,是一個國家現代政治文明的標誌之一,但在轉型社會,由於缺乏係統而規範的公共參與準則,非製度的公共參與大量存在,從而很大程度影響到公共參與的積極作用。所以,政府決策和行為要更好地體現公眾利益,必須有嚴格、係統的製度作保證,在充分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政治權利的基礎上,對公眾政治參與的內容、方式和途徑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參與。
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社會的不穩定性會進一步加劇,政府的威權管治也將會遇到強大的挑戰。要化解執政者在處理群體事件上所表現出來的“體製性遲鈍”,必須改革威權治理方式,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容納不同群體參與和表達的政治體製,並最終向政治民主轉型,唯如此,方能從源頭上緩和社會矛盾,消解社會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