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政府跳出市場之外,由“看得見的手”,即政府直接控製向“看不見的手”市場機製調節轉化,政府對經濟過程隻作事先的規範與事後的監督以及過程中的調整。這種過渡經濟必須忍受社會生產動態的無效率,其突出表現就是商品質量控製的失序和市場的混亂。假冒偽劣商品大到汽車家電,小到油鹽醬醋,各類生產數據、生活數據,幾乎無一幸免。假煙、假酒、假種子、假化肥等等報導時常見諸報端。而且,其深入市場程度也令人咋舌,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
製度控製體係通過對公民、組織和政府的行為都給予某種事先的規定,確定每個人或組織的權利義務,從而確保所有人在公平的條件下進入社會競爭。但這些正是轉型期製度控製體係所缺乏的。二十多年來,中國在法律控製方麵取得了巨大進展,但是,與飛速發展的社會經濟需求相比,其作用仍遠遠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國社會轉型期中製度控製的非穩定性、模糊性和低耦合性:
社會轉型是社會結構急劇分化、社會行為急劇變遷的過程,所以這種製度控製下的社會往往會出現這類情況,即某項規定已經過時或不適應於新的情況,但新的法規目前又無法規定;或者社會實踐創造了新的社會關係,但由於許多重要法律法規至今尚未製定,致使社會關係的許多方麵還缺乏相應的法律來調整。
總之,新的製度目標產生了對製度的新要求,為適應新的製度需要必須進行製度調整,這就是製度相對於現實的“滯後”,從而形成了控製真空,它是某一製度成長和製度消亡過程中必然要出現的。這種滯後效應使得一些社會成員鑽製度的空子,雖然明知那是不正當行為,卻不能判定那是違法行為,因為無法可依。
隻有製度控製的穩定才能帶來社會穩定。但由於社會主義改革缺乏經驗,製度的製定經常處於徘徊之中,形成製度控製的“怪圈”,表現出製度製定的非穩定性。另外,這種非穩定性還表現在製度執行過程中標準的不統一。
同一種製度由於一些人為的原因在不同的空間、不同的時間,對不同的對象有著不同的約束作用,這也是中國社會轉型期製度控製的特征之一。這些現象表明製度執行過程中的忽鬆忽緊、時輕時重、或冷或熱。掌握尺度的不平衡損害了規則的權威性和公平性,大大降低了製度控製的效果,因為“大掃蕩”過後的“遊擊隊”照樣活動猖獗。
中國目前法律條文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有的法律規範、條文過於原則化和概括化,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實施靈活性太大,難以掌握統一規則。有的法律則因缺少相應的懲罰規定而流於空泛,或者因懲罰太輕而形同虛設。另外,有的製度控製群體理論上很明確,但實際操作中卻很難做到。製度控製的這些似是而非、似禁非禁的模糊性特征,使一些人很容易打製度的“擦邊球”,逃避製度的約束。
法律是製度控製的主體,是理性契約社會中人們社會行為的準則。然而,目前中國有很多人並不十分清楚什麼是違法,什麼是不違法。
製度必須作為一個係統才能存在,而且其係統內部的各項製度設置之間應該是互相支持的關係。但中國目前的製度體係還不能完全做到這一點,製度之間的耦合性不高。具體表現在:
(1)製度體係的不完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項製度的建立缺乏實行製度的預置和處理此製度後果的善後等配套設施。
(2)製度體係內部的衝突。主要表現在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法規這三者之間可能會發生衝突。部門與地方是兩個不同的立法主體,但是由於二者的立法權限不明確、立法效力順序不清晰,當二者對同一對象進行法律調整和控製時,必然出現“撞車”現象。而且有的部門或地方還製定出與中央政策精神不符、與國家行政法規相衝突的“土政策”,它們代表著部門與地方的微觀利益和局部利益,即忽視了國家的宏觀利益和整體利益。各行其法,令出多門,沒有統一的製度協調也同樣損害著製度控製的成效性。
四、價值評判體係麵臨挑戰
價值評判,或稱社會價值觀,是指在一個社會占主導地位的,用來評價和判斷社會目標與社會要求的普遍一致的準則,這些準則具體表現為評判是與非、好與壞、善與惡、美與醜等一係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