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二年(1863)勞崇光由兩廣移雲貴總督。李慈銘在日記中錄邸抄,然後作注說:“聞此從英人之請。又聞署黔撫韓超罷任,以張亮基兼署黔撫,而不見明諭,亦出英人意也。”他所說的“英人之請”猶屬以陰柔行威逼一路,相比而言,則同治五年(1866)法國公使伯洛內照會總署,一意要“將駱秉章及相幫同謀之官均移開川境”;又直指“李鴻章在江蘇主事,中外必不能有安然相好之日”,並以“本大臣定然竭力不欲其在江蘇任事”為意誌和主張。其手法全然都是在以暴烈作威逼,所以奕訢奏告之際遂比為“狂吠”。這一類公使以督管疆吏為己任的事實說明:當“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壓力”達不到西方世界預想中的程度時,代表西方世界的外交官便會用幹預的辦法自己來施加壓力。然而外交官調度疆吏,是西方人的意誌和權力不僅進入了中國人的地域空間,而且進入了中國人的國家政事。這種幹預已經越出了中西之間已有的條約內容,從而已經越出了中西之間的條約界限,但這種幹預又是西方人在其實現條約利權的過程裏一路延伸出來的。因此自西方人的理路而言,以條約的名義越出條約界限便成了此中的勢有必至和理所當然,而自中國一麵言之,則是“泰西各國競尚兵力,其於中國情勢亦然。力所不能勝,而欲以條例口舌爭勝焉,難矣”。當日另一個法國公使哥士耆(Kleczkowski,Michel Alexandre,Comte)曾經沿著同一個理路走得更遠,其“悍悖”在於專門照會總署,一手包辦地代“兩湖總督官(文)、湖南巡撫毛(鴻賓)、兩江總督曾(國藩)、江西巡撫沈(葆楨)”擬定“曉諭”士民的“告示”,主旨皆在痛責“內地民人”之“不顧背違和約,欺侮遠人”,並儆以“倘敢惑眾肇釁,再蹈前轍,本部堂、部院定即嚴拿懲辦,坐以倡始背約之罪”。這種由西方人作成的“告示”,顯然都是在表達一麵之詞,但外國公使自以為是地代疆吏作告示,與其一麵之詞連在一起,並引為起源和根據的“不顧背違和約”和“倡始背約之罪”,則非常明白地顯示了彼時外交化為內政,西人用來絲絲入扣的東西都是條約。而比之外交官在條約的名義下以督管疆吏為己任,哥士耆的做法已是在條約的名義下督管“民人”,其意中的對象和範圍自然又更廣了一層。當西方人持條約為理由幹涉中國內政成為慣態和常態之後,與之相對應的一麵,便是中國人本有的治民的成法和治吏的成法,在侵蝕和啃噬之下的日趨缺失破裂而無複舊日模樣。
同治八年(1870)山西巡撫李宗羲奏報“教民控案已會勘訊結”。其中一段敘述事由,說是“嗣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谘稱,據法國使臣送來教民認種地段清單一紙,令即轉飭豐鎮廳,將教民所種地段依照清單量定畝數,核準稅額蓋印,給予執照,迅速妥辦等因”。其間的來龍去脈,是“谘”、“送”、“令”、“飭”都因“法國使臣”而起,並向“法國使臣”交代,然則“法國使臣”幾乎像是另一個中國政府了。以清代二百多年的曆史作比照,這是一種深度異化。後一年天津發生教案,“法使照會”始終“歸咎官吏”,同時“大俄國署理全權大臣布、大布欽差大臣代管北德意誌公會事務李、大美國欽命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鏤、大英署理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威”聯銜照會以為呼應和聲援。
而後是天津的地方官雖然並無大罪,卻在西人沉重的壓力下成了被送交刑部發落的罪人。然而這種壓出來的罪名與中國人的律例沒有辦法對得攏來。當日刑部的奏議說:“臣部例內,隻有刁民滋事,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革職之語,此外遍查律例,並無另有作何治罪明文。”
但彼時朝廷與地方都在重壓之下,律例裏的“革職”顯然不夠用來息西人之怒,於是刑部的“公同酌議”不能不繞出“例內”既有的成法而別作引申,“於革職罪上請旨發往軍台效力贖罪”。就事理而論,這種繞出了成法的別作引申無異於中國人的律例為西方人的喜怒而改變,其結果便是管司法的刑部身不由己地成了枉法的地方,而原本被當作公器的法律則因之而喪失了尊嚴和權威。以同治比順康雍乾,則刑部的枉法與法律的喪失權威,也是清代二百多年以來的深度異化。在這一類事實裏,中國人的行政、吏治和法律都已因西人的幹預而日積日異地今時不同往昔。今時不同往昔,其間的曆史內容正是西人的利益、西人的意誌和西人的是非在支配中國的過程裏又在一層一層地造成中國社會的脫胎換骨。而在西人的眼中,這些都是拖著中國在向西方世界靠攏。所以同治九年(1870)美國公使鏤斐迪致書國務卿,由天津教案之後崇厚出使法國起講,欣欣然言之曰“這看來是沿著正確方向走出的一步。這表明(中國)有意按照西方國家的方式和慣例來處理他們的邦交”。他所說的“西方國家的方式和慣例”都是構成西方世界本來麵目的東西,因此鏤斐迪之所以欣欣然,正在於這種“西方國家的方式和慣例”搬移到中國社會的過程,同時是西方世界在按自己的麵目為中國重造一副麵目的過程。而李提摩太自述光緒初年在山東傳教賑災,曾遇到“一大群人派出的代表,大家希望我能做他們的首領,舉行暴動”。這種請洋人領著造反的故事,則折射了西人的支配力成為一種可見的事實之後下層社會的出格想象。李提摩太提供了一個曆史細節,卻寫實地說明了改造朝廷的東西也在改造社會。
四
然而西人在條約的名義下越出了條約範圍的製宰和幹預,又是一種逆來而不能順受的苦相煎逼。當日奕訢奏議各國事務,敘事之際常用“不勝發指”、“桀驁愈甚”、“訛詐之風大起”、“倍難理喻”,以及“舌敝唇焦,智盡能索”、“實出公法情理之外”等等來摹寫情狀。說的都是西國公使的幹預和總理衙門的不肯甘心被幹預。光緒朝曾在軍機處行走的徐用儀當日口碑不算太好,而一則記載說他作“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時,與外人交涉,遇有事理不平者,必反複辯論無少屈,甚或拍案相爭”。然後作注曰:“公與餘曆述數事,深致憤慨,乃知局外人動謂譯署之人,一味遜順,真耳食之誤也。”這些都說明:雖然“以條例口舌爭勝焉,難矣”,而在那個時候的總理衙門裏,與西人以口舌相抗爭依然是一種不得不做和不能不做的事。
總理衙門以辦理“外國事務”為職分,本是由《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延伸而來的,從而是被彼族的強勢逼出來的。這種曆史因果決定了當日辦理“外國事務”,中國人自始即處於退守和被動的一方。然而由辦理“外國事務”而置身於“外國事務”之間,則總理衙門中主事的人物也因此而比別人更先地識得:當中西之間以戰爭為形式的交往轉變為條約交往之後,已經簽訂的條約不僅是西方人用來製束中國的東西,而且是處於退守和被動一方的中國人據以自衛的僅有的界線。
奕訢說:洋人之“各國連和,所以必重條約者,蓋以條約為挾持之具”,凡事一旦入條約,已“字字皆成鐵案,稍有出入,即挾持條約,糾纏不已”。但被“糾纏”的中國人也由此而直接弄懂了“必重條約”中內含的理路,然後取而效之,是條約既成“鐵案”,則西方人可以用“鐵案”來挾持中國人,中國人也可以用“鐵案”來抵擋西方人。所以西國的公使以總署為對手,總署也以西國的公使為對手,奕訢稱之為“臣衙門總理一切交涉機宜,無非駕馭各該住京使臣,令其約束在外洋人,不得無故生釁”。他所說的“約束”洋人之“無故生釁”,正表達了以“必重條約”來對付“必重條約”的主觀意願。對於缺乏條約傳統的中國人而言,這是一種學而知之。這種學而知之的過程誌在把彼族攔在條約界線的裏麵,當日奏章敘述此中曲折,謂之“令其就我範圍”,然則同“範圍”比,條約本身始終不是目的之所在。但是移用西方人獨擅的理路與西方人齗齗相爭於條約交往之中,而以“必重條約”對付“必重條約”,中西之間已有的約章便不能不成為共有的前提和唯一的前提,前一種意義裏的“條約”和後一種意義裏的“條約”都是從這裏派生出來的。因此,中國人雖然深深地痛惡條約,而這種學而知之的過程卻不得不以“恪遵”條約為自己的起點,蓋“條約所已載者,彼既照約而請,則信義所在,我更不可故違。此中之隱忍含容,皆出於萬不得已”。中國人以“隱忍含容”顯示“信義之所在”,同時是在向西方人對等地索取他們的“信義之所在”。同治四年(1865)羅馬教皇駐川東代表範若瑟(Dsfleches,Eugne Jean Claude)由法國公使陪同赴總署,指責川事“辦理失權”而“伊不甘心”,之後以“將來恐不免釁起幹戈”為辭作要脅。當日總署用來抵禦要脅的隻有這種維係彼己的“信義”。事後奕訢作奏告敘述說:“該教士始猶倔強,繼經臣等嚴詞申斥。”追溯川事由來,列指地方之釁端皆“自彼而開”。以條約為共有的前提和唯一的前提,是釁端之所歸便成為條約責任之所歸,由此相詰責,遂使“該教士理屈情虧,氣焰頓減,該公使柏爾德密在旁亦知其無理,不為作主”。這個實例說明:起源於歐西的條約法則為中國人所遵行和移用之後,也能夠造出使西人一時意沮的場麵。因此,當日總署與西國公使往還交涉,便常常會見到“堅詞拒絕”、“駁回法國照會”,以及照會英國公使,責以“竟視條約為具文、置和好於不顧,殊出情理之外”等等以條約法則力守中外界限的具體情節。稍後,綰洋務的南北洋大臣和眾多疆吏也先後學會了這一套路數,漸知“抱定約章”可以駁阻西人。張之洞總督湖廣之日曾奏報“湖北利川縣教堂買地一案,法領事悻悻來見,詞氣暴橫,經臣接引指出,法國條約法文並無準其買地之語,明白揭破,嚴詞駁斥,該領事竟無詞以對,氣焰立沮,默然而去”。由“詞氣暴橫”到“默然而去”,是逼來的西人又被條約法則逼了回去。西人持之以詐嚇中國多年的東西,一經中國人弄明白其中的來龍去脈之後,則詐嚇不複再能借用條約名義以成其沛然莫禦。在這個過程裏,中西之間的條約交往又一路聯帶地引入了被時人當作“籌邊之一助”的《萬國公法》。比之一個一個的條約,公法在更高的層次上包納了更大的範圍。中國人接受“萬國公法”,是“欲借彼國事例,以破其說”,尤喜“其中頗有製伏領事官之法”,最初的出發點和歸宿都在於辦理“外國事務”,從而都在於引公法為手段。然而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董恂為《萬國公法》的中譯本作序文,則感歎“今九州外之國林立矣,不有法以維之,其何以國”。
他所注目而視的,其實已是與公法相對應的那個世界秩序了。這是一種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但中國人引公法為手段,同時是中國人也在進入這種與公法相對應的世界秩序之中。同治三年(1864),曾有“布(路斯)國(公使)坐來兵船,在大沽攔江沙外,將丹(麥)國商船扣住三隻”。彼時“布國”與“丹國”為仇,但這種此夷和彼夷之間的事發生在“中國洋麵”而且“驚中國地方”,因此此夷與彼夷之間的事便成了與中國有關係的事和不得不管的事。當時總署與“布國使臣”交涉,即用“外國持論”作理據,以區分“海洋距岸十數裏外,凡係槍炮之所不及,即為各國公共之地”與“此次扣留丹國貨船處所,乃係中國專轄之內洋”的不同,從“萬國律例”裏引出“我國家定奪”之權,而後責其“任意妄為”和“首先違約”,並“飭令釋放”被扣的丹麥船。這件事屢經照會往來相辯駁,最後以“布國使臣”斂手後退為了結;而中國人“借彼國事例,以破其說”的同時,也由此知道了二千多年來一直被看成是混沌一片的浩瀚洋麵,已被“萬國律例”分成了“公共之地”和“專轄之內洋”。總理衙門既執之以為理據,則此後中國沿海七省所麵對的水域便一定會隨之而立領海和公海之界,並一定會沿著這種界限深入,從“萬國公法”中尋找自己在這個海洋世界裏的位置、責任和事權。總署印行《萬國公法》之日,奕訢在奏疏裏稱之為“衡以中國製度,原不盡合,但其中亦間有可采之處”。顯見得不能算是真心喜歡而又不能不“采”來補苴罅漏。然則像這樣的依樣而變未必都是自願的,卻不會不是自覺的。後數年李鴻章說:彼族“要求之事,無非上侵國家利權,下奪商民生計,皆可引‘萬國公法爺直言斥之。蓋各國均有保護其民,自理財賦之權,若使內地百姓不能自養,中國財賦不能自理,豈惟非與國和好之義,抑實背‘萬國公法爺之例”。他在“萬國公法”裏尋找一種更普遍的法意,用來抵拒西方人的“侵”與“奪”。比之“借彼國事例,以破其說”的持子之矛攻子之盾,這一段論說把中國人的“利權”和“生計”托付給“萬國公法”,是已信公法之理可以與中國的利益對接,從而相信公法能夠主持公道。然而以“萬國公法”為軌轍“與眾國往來”的過程,同時又是“皆默認諸國往來之通例”的過程。這種“通例”所寫照的都是形成於歐西曆史之中,並已在向中國移來的那種規則、法度、條理、典製。當中國的利益與公法之理相對接的時候,則中國人已不能不把這些原來陌生的規則、法度、條理、典製與自己接起來。
這是一種不可逆轉而又逐層深入的趨蹌與走勢。相對於此前總署與“布國使臣”以海權作爭持,並因之而引“專轄之內洋”為名目與大沽口的海域相匹配,則此日李鴻章所說的“利權”和“生計”已代表了一個牽涉更廣的範圍,在這個範圍裏與公法之理作對接,顯然要用更多的規則、法度、條理、典製來匹配對應,並且循名責實。而後是古老的中國在抵禦侵逼的過程裏一步一步地走入了由這些東西構築起來的世界秩序之中。
以“必重條約”對付“必重條約”,並因中西之間的條約交往而自覺地接納了“萬國公法”,反照出與西人直接相折衝的一部分中國人在辦理“外國事務”中所發生的變化。奕訢曾概言之曰“第辦外國事,與辦中國事不同”。這種“辦外國事”的“不同”,使身在局中的人們能夠在中國人的秩序與法則之外又識得了西方人的秩序與法則,並因之而最先從缺乏條約意識和缺乏條約知識的狀態裏走出來。而後是以條約法則與公法之理為主導的中西交涉一層一層嬗蛻,在由古而今的變化裏越來越多地取得了一種近代外交的形態。接受了條約法則和公法之理的中國人,仍然是在為自己這個民族守護邊界與利益的中國人,就這一點而言,他們同當時缺乏條約意識和條約知識的瞋目排拒者在精神上相去並不太遠。但在近代外交的形態裏為自己這個民族守護邊界與利益,已是“昔日允之為條約,今日行之為章程”。就這一點而言,他們又非常明顯地處身於另一種不同的觀念、不同的邏輯和不同的場景之中,並不能不隨這種不同的觀念、不同的邏輯和不同的場景一路轉移,從一種法理進入另一種法理。在這個過程中,“窺知中國情事”的西方人一麵用自己的意誌、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立條約以囿製和範圍中國;一麵又“協以謀我”,用自己的意誌、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不斷打破條約,“與之利而不知感,商之情而不即應,繩之以約而不盡遵”,遂使中國人一麵苦於條約,一麵苦於不斷地打破條約。然而與西方人交涉於這種既苦於條約,又苦於不斷打破條約的困境之中,困境本身便會成為一種獨特的啟蒙,促成中國人從自己的磨難裏具體而又切入地領會西洋法係中的“主權”意識。隨後,由同治朝而光緒朝,是“自主之權”、“固有之權”、“一國之私權”等等命題先後進入照會和策論,化作立說的諦義。
在天朝體製和夷夏之辨分崩離析之後,中國人同世界相交往,不得不由“自古要盟不信,本屬權宜”的不識條約而變為“堅守條約”。其間與“隱忍”、“含容”、“信義”、“辨論”、“申斥”、“駁回”相表裏的,是西方人越來越懂“大清律例”而中國人越來越懂“萬國律例”。主權成為自覺的意識正是沿著這個過程而來,並且在這個過程的累積之中形成的。然而與“隱忍”、“含容”、“信義”、“辨論”、“申斥”、“駁回”之牽蘿補屋和就事論事相比,“自主之權”、“固有之權”和“一國之私權”的本色在於擁有旨理和闡述旨理。旨理是一種普遍性,因此它們能夠概括和貫通多樣性、具體性和個別性,並以“萬國”共奉的道理和道義立根本,為久處於被動和退守的中國人構築起麵對西人而足以自立的精神骨架。於是,在天朝體製分崩離析之後,主權觀念所提供的這種旨理使中國人第一次有了一種可以替代天朝體製的東西,引此以入中外交涉,便成為“凡有國者自主之權”,即“不應聽命他人”和中國自有法度,“非外國所應幹預”的不可渡讓與不肯渡讓。光緒中葉之後關稅權成為一個大題目,正是直接由主權之說衍伸出來的,於是在西方人以單麵的道理主張修約之後,又有了中國人以自己的道理主張修約。後來的歲月裏,同一種東西又會催生出近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在夷夏之辨碎裂解體之後,民族主義的產生則使中國人第一次有了一種可以替代夷夏之辨而用以動員社會的力量。由此形成的變遷說明:庚申之變後的三十多年裏,西方人在中國用條約連接條約和條約派生條約構成了異樣的製度,又以這種製度改變了中國和改造了中國。而當古老的中國為條約所牽,一步一步走入西方人主宰的那個世界秩序之中的時候,與中國人的窒迫困苦相表裏的,是中國人從西方世界獲得的種種旨理又在促成古老中國的新舊嬗遞。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