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條約製度:西方世界與近代中國之間的改造和被改造(2 / 3)

作為一種對於西人的群體回應和自發回應,中國的民眾和士子由動口到動手雖有各不相同的情節,但在其各不相同的情節深處,則都含結著西人進入各地所造成的震蕩和窒抑,以及中西之間的不合理與不公平造成的多難和悲愴。他們都置身於曆史的因果之中,又在以各自的方式表現這種曆史因果。然而當中國政府在炮口的逼迫下接受了條約之日,同時是中國政府已經進入了條約之內。而民眾和士人表達憤怒的種種情節卻始終還在條約的限度之外。因此,中西之間的矛盾雖然激化於地方,而激化了的矛盾經一路呈訴,最終都會成為各國公使用連結起來的條約罩住總理衙門的羅網。赫德曾正告總署,“民間立有合同,即國中立有條約。民間如違背合同,可以告官準理,國中違背條約,在萬國公法準至用兵。敗者必認舊約賠兵費,約外加保方止”。

並舉“中國初次與外國定約,並未以條約為重,不過聊作退敵之策”的舊事以證明“未知違約之害”。因此,在羅網的後麵,是當日朝廷深憂的“設令憤憤而去,即兵端所自起”,然則以利害相權,已在羅網之下的中國政府便不能不“以守約為主,以踐言為先”。於是德州、重慶、武昌、延平那一類地方的人物和事端都要被放到條約尺度的麵前作衡量和裁斷。其間西人所痛恨的尤其是不知條約和不怕條約的地方官,並因之而執著地以這些人為對手,一路呈訴,一路嘶咬。而後是發生過中西衝突的地方,地方官總是先被列入西國公使的照會之中,而為他們所不肯放過。舉同光兩朝的事實而言之,則先後有過法國公使哥士耆(Kleczkowski,Michel Alexandre Comte)指湖南“衡永道馮昆情性乖張”,以“一人起意釀禍”而成“湖南毒擾之由”,伯洛內(Bellonnet,Claude Henri Marie)指河南“鹿邑縣鄭令居然拿辦在縣居住之傳教士”,“天津和約之第十三款顯然違背”,指“直隸趙州寧晉縣”縣令收賄枉法,英國公使阿禮國指浙江蕭山知縣“開言辱罵”並強迫遷徙“外國人”,指江蘇揚州“秀才唆使匪民肆擾(洋人),地方官不行禁止,明係有意縱容”,指福建“台灣府打鼓地方”地方官“毫無禁戒”,致“匪民等竟將禮拜堂糟踏”,威妥瑪指江西九江“劉道明係違拗憲令”,法國公使熱福理(Geofroy,Francois Louis Henride)指四川“黔江知縣桂衢亨主謀戕教”,英國公使傅磊斯(Fraser,Hugh)指洋人被“群毆”,而武昌“地方官員袖手旁觀”,巴夏禮指福建龍岩州“毀辱洋人”之“揭帖”一時“肆行廣布”,而“龍岩州牧”視若罔聞,“初未置辦”,美國公使何天爵指山東濟南教士房屋被拆損,而地方官複“無禮欺辱”,楊約翰(Young,John Russell)指廣東大埔“縣官”不準境內店主“留寓洋人”,等等。都是在著力於將地方官當作罪人牽到朝廷裏受審。其中羅織更廣的,則州、縣、府、道之外還要攀連總督、巡撫。因此江西巡撫沈葆楨、貴州巡撫韓超、雲貴總督潘鐸、貴州巡撫張亮基、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四川總督駱秉璋、河南巡撫李鶴年以及兩江總督曾國藩等等先後都曾被西人看成是需要用條約作校正的人物,其中法國公使伯洛內特別不喜歡李鴻章,指其以排外“誤國”,並“有跋扈之勢,欲於南方自雄焉”,下筆尤其陰刻。對於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來說,由此形成的無疑是一種沉重的壓力和長久的緊張。

在這些被照會所列舉的人與事之中,一部分與真相相去不算太遠,一部分與真相相去實在太遠。然而時當西國公使由這種一州一縣的中西衝突為起因,而不肯放手地苦苦追究條約責任之際,則管州縣的地方官不得不一身為尤愆所叢集,成了無所逃於羅網之間的人。同治初年,湖南的湘潭、衡陽、清泉三個地方的知縣已因“不能禁止烏合之眾”而同時“摘去頂戴”。稍後又有貴州提督“革職拿問”、貴陽知府革職“永不敘用”,兩者都是名籍列入了西國照會的人物。此後洋人一群一群進入內地的州縣,在他們往來遊走的過程中和空間裏,像這樣因條約責任而被朝廷處分的地方官,便隨之而會分布愈廣並且數量更多。其間四川的酉陽知州、大足知縣、永寧知州、綏陽知縣、獨山知縣、黔江知縣、巴縣知縣、川東道;貴州的貴定知縣;直隸的天津知府、天津知縣、朝陽知縣、建昌知縣、平泉知州;安徽的建平知縣、宣城知縣;山東的德州知州、巨野知縣、壽張知縣、曹州知府、曹濟道;雲南的浪穹知縣;陝西的候補道;江蘇的陽湖知縣、無錫知縣、江陰知縣、金匱知縣、如皋知縣等等,都曾經因所管地方的洋人受傷害而致“撤任”、“革職”、“摘去頂戴”、“嚴加議處”、“勒令致休”以及“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風波更大一點的,還要一路遠走去充軍。這些人做朝廷的命官而禍起於遠來的洋人,其仕途裏的猝然跌仆大半都在尋常的前因後果之外,往往以“未能立時彈壓,咎亦難辭”或“未能防範保護,咎無可辭”為來由。

而事涉華洋之間,引“未能立時彈壓”和“未能防範保護”立尺度來推導是非和致人以罪,則用的顯然都是條約裏的單麵理路。這是一種西方人的理路,但在條約責任的累年窮究之後已日深一日地印入了廟堂裏和官場中,並非常畸態地正在成為中國人的理路。所以,即使像劉秉璋那樣以軍功起家而位至方麵的大吏,一旦卷入漩渦而為西人指名問罪,也會一頭栽倒,被上諭指斥為“督率無方,厥咎甚重”,由四川總督而落入“革職,永不敘用”一類,沒有一點可以申辯的餘地。對於官場中人來說,撤任、革職、摘去頂戴和嚴加議處等等都是個人的災難和痛楚,因此是非常具體的災難和痛楚。惟其如此,這種不在意料之內的遭遇又會非常直接而且非常深入地影響與改變當事人和旁觀者,使原本不知條約和不怕條約的中國人一遍一遍地受教,在自己的災難與痛楚裏,以及別人的災難與痛楚裏感知條約,而後懂得了這類東西的極端可怕和不可渺視。所以光緒元年(1875)曾因馬嘉理案闖過禍的雲南巡撫岑毓英此後一路蛻變,至光緒九年(1883)署雲貴總署之日遇到事涉中外民教的浪穹一案已切知利害,遂能夠不俟朝命而用全付精神出手壓平民間的騷動,隨後以“妥速了事,俾免枝節橫生”為宗旨,使大事化小而西人“樂從”,為自己和總理衙門省掉了不少麻煩。以後來比從前,顯然是多了一重條約意識。

在這個過程中,是朝廷被西人壓出了條約意識而地方官被朝廷壓出了條約意識。是以光緒三年(1877)的一道上諭裏曾專門說到“地方官務將條約詳研熟悉,融會貫通,以期深明款要遇事辦理妥協”。從公使勒迫總署到朝廷處分地方官,西方人始終是執條約以範圍和究詰中國人的一方,在這種特定的曆史環境裏,中國人正視條約的意識與畏懼洋人的意識便成了同時產生並分剝不開的東西。而相比於約章款目以“本極細密”為辨讀之苦,由洋人之喜怒揣摩中西之事理似乎更加容易一點。因此,當日的地方官一旦由舊時的不識條約和不怕條約回頭轉身,則畏懼洋人的意識又常常會比正視條約的意識更先地顯露出來和更多地顯露出來。同治初年在貴州做巡撫的張亮基曾經久作疆吏而慣見世路風波,本非憊駑一流。但治黔之日一麵困於法國主教無休無止的齕,一麵困於朝旨“維持大局”的不斷督責,弄得動輒得咎手足無措,不知章法之所在。而後是一腔伉直化作“投鼠忌器”之小心翼翼,自謂與駐黔的天主教頭目“酬酢往來,事事致敬盡禮,凡其請托之件,臣亦未嚐不降心以從”,其文字敘述之中盡見身心俱疲。然則“投鼠忌器”正是一種畏懼。而當他不肯甘心久在貴州坐看洋人的臉色,撫黔四年之後奏請“召還京師賞給閑散差使”,朝旨又斥之為“更複成何事體”。對於張亮基來說,這種不知章法之所在的畏懼無疑是與痛苦和無奈連在一起的。而在缺少了這樣一層痛苦和無奈的地方官裏,畏懼便會非常容易地變成了畏葸。同治八年(1869)曾有福建管洋務的鹽法道因“曲事洋人,極意卑順”被彈劾。

比較而論,在他那裏,“曲事”和“卑順”都不是出自痛苦和無奈,因此“正月間邀請領事筵宴,傳戲至四班之多”,至二月間又“忽請省中教士筵宴”,功夫所在,都是一廂情願的巴結。而尤其不能為當日士論所容忍的,是“往拜領事,用小字銜名,如部屬之見堂官帖式”。其時外國領事與中國道員相敵體,本以對等為中西之間的禮數,但畏葸使人糊塗,遂致其不知不覺中已是把外國人當成了上司。這種因“曲事洋人,極意卑順”而被彈劾的實例,說明了以本源而論,世間的人心和士林之清議不喜歡地方官的畏葸,由此劃出來的是一種德性之界。然而德性之外,與地方官的“曲事”和“卑順”更直接地連在一起的,還有一重一重的形格勢禁,以及形格勢禁之下的禍福之念常常淹沒德性之知。時人曾概括其間之層層曲折而總論之曰:“且夫地方官非畏夷人也,畏督撫之壓製耳;督撫亦非畏夷人也,畏通商衙門之詰責耳;通商衙門亦非畏夷人也,恐一旦失和,肇兵端,而己將蒙首禍之罪耳。”在條約構成的中外關係裏,西人的壓力已內在地轉化為中國政府自上而下一層一層的壓力。這是一種在累積裏日趨固化的東西,從而是一種彈劾所改變不了的東西。因此彈劾之後還會有不斷出現於壓力下的曲屈和變形。光緒中葉四川反洋教,成都將軍奏報說:“各該地方官將洋人迎入衙署,外慮不逞之徒乘間伺隙,晝夜提防;內慰洋人之心,曲意供給,積受磨折,其情亦不無可憫。”與這種抱畏懼之心徊徨於中西之間的“可憫”相比,則三年後川東道辦江北教案已是手法出格而不在“可憫”之列,時論指為“挾私偏執,一意取媚美國領事”。他用“銳意株連”以“見好洋人”而成為中西之間的一麵倒,最終把原本不大的事情弄得不可收拾。比之同治年間福建的鹽法道,其“曲事”和“卑順”的程度顯然隨時勢之走向更深了一層。以三十多年之前的地方官為原本,則這樣的人顯然都是異類。因此,當這樣的人物出現和多見於南北的州、縣、府、道之中的時候,他們同時又在以自己的存在具體地寫照了三十多年之間中國社會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節節嬗蛻。

從不知條約和不怕條約到“曲事洋人”和“見好洋人”,是西方人用他們那個世界裏的條約規則來改造中國的結果。這個過程的本質,用英國人戈登的話來說,便是“我們所做的是強加給他們一種生活方式,並強迫他們為這種生活方式付出很高的代價”。在這種“強加”和“強迫”的曆史裏,條約既是捆綁的繩索,也是牽引的繩索。

晚清中國的中外約章肇端於中國在戰爭中被打敗,並且以中國人的不識條約為起點。所以李鴻章後來說:“從前中國與英法兩國立約,皆先兵戎而後玉帛,被其脅迫,兼受蒙蔽,所定條款吃虧過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者”。而同時的奕訢以總理各國事務為職分,久與西國公使折衝角抵於約章之間,“吃虧”的滋味尤熟知之而備嚐之,曾直言其間種種情狀“皆非所願,恨不得一齊斥絕,無奈條約先已訂定”。

然則中國人的“被其脅迫,兼受蒙蔽”,以及由此激生的“恨不得一齊斥絕”都說明:中西之間的約章,是以西方人的利益為利益;西方人的意誌為意誌;西方人的是非為是非的。其中的一個實例,是美國在《天津條約》裏為本國商人向中國索取商業賠償,而就事實論因果,則直接導致了美國人的商業損失的,正是鹹豐六年(1856)英軍進攻廣州的那場戰爭。因此立條約的美國公使列衛廉(Reed,William Bradford)回國之後對商界作演講,說是:

我們為你們索取的損害賠償,大部分是出諸最近的事故,是在中國人捍衛他們本國領土時(美國)商館中的財產損失,而對於這種損失,中國人隻有依照英、美公法上那項永遠由受害方給付損害賠償的非基督教原則,才會擔負責任的。

由一個基督教世界裏的外交官承認自己所代表的一方出手便是“非基督教原則”,已明言美國向中國勒取的這些賠償既不合上帝的道理,也不合人間的道理。然而不合道理的賠償能夠列入約章,正說明中西之間由議約而立約的苦逼和研磨裏,上帝的道理和人間的道理都被已經分出來的強弱踏在了腳下。隨後是西方人的準則化作條約的準則,中國人則同時成了“受害”的一方和“擔負責任”的一方。美國人沿著這種“非基督教原則”得到了他們想要的東西,而作為一個典型事實,其間所貫穿的單麵製宰,又非常明白地顯示了西方世界對待中國共有的和共用的通則。因此,西國的政府和公使以勒迫之心追究中國人的條約責任,便一定會成為一個西方人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意誌、自己的是非立法則,來製約中國、擺布中國和改變中國的過程。西方人的利益、西方人的意誌與西方人的是非本是一種外在的東西和異己的東西,但時當管總署的中國人力竭於“洋人性情執拗,拒之逾堅,則持之逾力”;而管地方的中國人被壓得曲屈變形,由不識條約和不怕條約變為“曲事洋人”和“見好洋人”之日,則這種原本外在的東西便已經填入和正在填入中國社會的構架之中,從而是異己的東西已經化為和正在化為內在的東西。而後,西方人從條約中獲取的利權以及這種利權在運用中的擴張遂沛然莫之能禦,成了與中國社會原有的權力結構同時存在並常相扞格的另外一種支配力量。這是一種由外交官來代表,並且由外交官所掌握的力量。與個體的洋人之攪動民間相比,外交官手裏的這種力量常常會導致他們在交涉之外還要直接幹預中國的內政。幹預之不同於交涉,蓋在於後者立在中國政府的對麵而前者則立在中國政府的上麵。在這個過程裏,是領事更恣肆而公使更深鷙。薛福成曾說“彼之領事在中國者,統轄商民,權與守土官相埒”,“守土官”即管理民政的地方官,以公法引此比彼,實為不可思議。

這種不可思議的權力本在外交官的正常職責之外,從而自始便沒有對應的章法來管製和約束。因此西國的領事官多了一重不受管製和約束的權力,大半都有一派洶洶氣勢。同治八年(1869)奕訢奏報西人在地方“肆行無忌”,說是“各口洋人滋事之案,多係英國兵船,亦多起於英國領事官”。這種“起於”領事的“滋事”直接帶給地方以災殃,用意當然不是在交往而是在壓倒。其間因不知分寸而弄過了頭,便會成為“對於暴力的熱愛和傾向”,一路橫行,走得比英國政府還要遠。

一年後法國領事在天津向地方官和“人群開槍”,也是意在壓倒而做得太像強人模樣。至光緒年間福建發生牽涉英國人和美國人的“古田鬧事案件”,隨後有過一個領事和其他外國人組成的“調查委員會”。

這個過程裏的西方人同樣強霸,因此以為自己理所當然地可以支配中國一方:“英美兩領事均認為,調查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應視為最後的定論,總督不得加以更改”。在事關中國人的“裁決”裏,由“英美兩領事”作主一言否決掉中國總督的合法權力,則其間的壓倒遂已變成了西人的至上。而“調查委員會”的“裁決”是在以中國的法律為涉事的中國人量刑,已無異於接管了中國政府的司法權。比之用治外法權庇護一部分與他們利益相粘連的中國人,這種西方人在中國直接行使司法權的事,顯然是更深地傷到了中國人彼時稱作“國體”的東西。“領事職分甚卑”,但在那個時候的中國,像這一類領事引用條約權利和引申條約權利的興風作浪,卻常常能把官場中的人逼到旮旯裏去。至光緒二十四年(1898),有幾個外國人在湘西的水路裏遭圍搶,當地知縣“親自下到江麵上,說是隻要答應不將事情提交領事去處理,他願意答應”這些外國人“想要提出的任何數額的賠款”。顯然是西國的領事越來越像“守土官”,遂使中國的地方官越來越難做守土官了。同領事相比,公使與總署相交涉,便是以朝廷為對手。鹹豐年間英法俄美向中國人爭修約,曾以外國使節駐京為要目而成為中西之間由衝突走向戰爭的導因之一,亦可見其於此一節的全力以爭和不獲不止。在西方人的意中,是公使久駐北京,便可以就近行其劫法,用條約罩住中國政府,從而通過“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壓力來強製各地方官遵守條約”,使在華的外國人“能行使自己的特權”。然而北京政府之不得不施加“壓力”,總是北京政府先受重壓的結果。駐京的公使雖不是守土官,但其間更多因相互的呼應而彙為炎炎聲勢,由此形成的特點全在共鳴和群哄。同治初年法國公使因貴州教案向總署作叱喝,其照會中引為脅迫的是“本大臣爭執此事,非隻保護本國,並保護歐羅巴諸國各人在此交涉之道”。之後英國公使至總署“言及此事,謂此即中國背約薄待外國之證,並明言各國現已聯為一氣”。英國公使以自己的脅迫證明了法國公使的脅迫,而後是西人的脅迫化成了中國人的緊張。受了逼迫的奕訢在奏報裏說:“觀其忿激情形,直欲假公義之名,以逞其藉端啟釁之意”。被奕訢稱作“公義”的東西在西方人一麵稱作條約的“神聖性”。比之地方官場的困厄以具體性為特征,總理衙門所常常要麵對的這種場麵,已是西人在“公義”或“神聖性”的名義下形成的一種合圍,與此相對稱的,則是條約的製約力和管束力也隨之而節節膨脹,成了一種被成倍地放大了的東西。因此,在西人的條約勒逼麵前,是地方受到衝擊更直接而總署受到的壓力更沉重。西人以“北京政府”壓迫地方政府為理路,其預設的前提是“它的權力非常集中,能夠強製各省執行它的命令”。但在19世紀的中國,朝廷其實並不擁有這種“非常集中”的權力,西人的預設是已經“跑到中國現行行政製度的前麵去了”。熟知中國社會情狀的赫德曾在20世紀初年告訴西方世界,中國是一個“既脆弱之極而又強硬之極的帝國”。它“有二十來個省,每個省本身就是一個王國,有自己的預算和稅收製度”。

因此每個省都有“省裏的實情和需求”。這是一種由既定的社會構造派生出來的不統一性;而鹹同兩朝十多年內戰裏形成的國家權力下移,又在使廟堂管製地方的臂力非常明顯地處於累積的弱化之中。後來的曆史學家說:就西方人“所加給中國的義務來說,無異是在省自治權、內地稅征收、以及軍隊調配等這類重大問題上,要求帝國整個改組,而帝國的這種改組,在清廷如此懦弱無能的時候,卻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事關中西交涉,在這種已有的格局裏便不可能產生出朝廷對地方普遍的“強製”。同治五年(1866)奕訢因“法國來照情詞叵測”而作奏報,申說“臣等竊思自立約以來,辦理各國事件,一經該使知照,無不立予查辦。但事之辦結與否,全在各省大吏督同地方官權衡妥辦”。而“今該使照會所到各條”,事涉“直隸總督劉長佑、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四川總督駱秉章、成都將軍崇實、河南巡撫李鶴年、陝西巡撫劉蓉”,皆已“業經臣衙門屢次奏催、谘催各省迅速辦理”。屢催而未“辦結”,顯然是無法實現自上而下的“強製”。至同治九年(1870),總署為西人所追逼,又專折奏請“飭下各省督撫將軍及南北洋通商大臣等,切飭所屬,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務即認真查辦,務即迅結”,申說的仍然是同一個題目。後來的歲月裏,一麵是地方官的撤任、革職、摘去頂戴,一麵是既定的社會構造和已經下移的國家權力仍然不能造出一種可以行使“強製”的統一性,於是這個題目還會在廟堂裏被一說再說,三說四說。而介入了這個過程的西方人眼看總署“谘行各省者,並未見一處立即遵辦完結”,推想“總是為各省大吏延擱,自作主張”,遂常常要以疑忌之心猜度疆吏,並常常要越出折衝交涉應有的界度,以自己的好惡為尺度伸手幹預朝廷對於疆吏的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