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條約製度:西方世界與近代中國之間的改造和被改造(1 / 3)

從19世紀的40年代到60年代,中西交往的演化和深化,大半都是在以戰爭為前導,之後又由條約立法則的過程中實現的。西方人以戰爭起釁,而要的則是固化於條約之中的物利和權利。因此,19世紀60年代之後,剛剛駐京的西國公使便全神貫注於把紙麵上的文字移到實際中來,“要求(中國)中央政府有責任履行各項條約”。而由此帶來的正是一個比戰爭更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的過程。

鹹豐十年(1860)歲末英法聯軍之役初息,奕訢已作奏議專門論說“辦理外國事務”,他以這種新立的名詞表述了剛剛萌生的外交意識。但作為一種既有的事實,存在於中國人初生的外交意識四周,並已經為初生的外交意識預設了曆史起點的,則是兩次民族戰爭失敗之後留下的一連串條約。它們都與“外國事務”連結在一起,因此“辦理外國事務”便不能不從一開始就直麵西方人全神貫注的“履行條約”。

然而對於中國人初生的外交意識來說,這些既存的條約又是一種榫接起來的桎梏和編連而成的網罩。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精刻的英國人藉“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為由頭,從懵懂的中國人手裏取得了“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一款,之後,法國、美國以及瑞典、挪威踵而效之,遂使一國之所得同時化為各國之共有成了中外關係裏無須論證的法則。薛福成後來說:“西人始來不過一二國,中國不知其牽率而至者,如是其眾也”,顯然是一種扼腕追歎。而有此“牽率而至”,從鹹同之交開始,這種“一體均沾”已構成了西方列國對華利益的深度一致。雖說歐西的國家和國家之間慣於因利而分,因利而合,並久以縱橫捭闔為能事,但對華利益的這種深度一致,卻使正在縱橫捭闔裏角智角力的國家與國家可以在遠離歐西的地方聯起手來,以其互相呼應和互相牽連糾結為一個共同對付中國人的整體。同治九年(1870)天津發生教案,美國公使鏤斐迪(Low,Frederick Ferdinand)致函國務卿,主張“聯合行動,要求其他外國代表一齊給法國代辦一臂之助,這將使優柔寡斷的軟弱的中國政府對其臣民采取斷然的方針”,非常明顯地表達了一種共同對付中國的自覺。因此後來的曆史記述評論“一體均沾”之利權之下中西對比的懸殊,曾把條約關係裏的中國看做是“獨力周旋,來和列國全體聯合的陣容相爭衡,隻要它的最無所忌憚的敵方一計得逞,則所有各國便同沾其利”。顯見得條約關係裏的優勢始終是單麵的,所以條約關係裏的重心也始終是單麵的。道鹹兩朝的曆史留下了一種單麵的定勢,於是後來的中國人在“辦理外國事務”中“履行條約”,便隻能從這裏開始,又隻能沿這裏走下去。

從這種“列國全體聯合的陣容”朝下看,則是成千上萬由此派生而不受中國法律管束的西方人。他們更可怕。當外國人從中國人手裏取得了“一體均沾”之利權的時候,他們同時也以“中西律法迥殊”為理由,從中國人手裏取得了“被控犯罪的外國人應當由他們本國的官員用他們的本國法律來審判”的權利。對於當日的大清律來說,這種被稱作領事裁判權的東西是一道用作隔離的屏障,因此,後來美國國務卿叭嘎(T.F.Bayard)說“在華美國人的權利,靠的是條約的特殊規定的保障,而不是該國的通行法律”。然而受條約“保障”的外國人常常會在中國橫衝直撞,做出種種需要管束和製裁的事來。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外交官馬沙利(Marshall,Humphrey)曾在報告中說:“目前在這個口岸(上海),岸上至少有一百五十名水手,其中各國人都有,他們不分晝夜,跑進中國縣城去喝酒、滋事,鬧得雞犬不寧”,並且非常囂張地“膽敢玩視一切法律”。他說的是上岸的水手,這些人在西歐和北美也是以粗野悍暴為特征的群類,在中國這樣用條約隔開了法律的地方遂更多了作惡的自由和自在。與這種原本不慣守法的群類比,稍後的英國駐上海領事阿禮國則在報告中敘述了生意人的無法無天:

許多成群結夥而又不受任何有效製裁的各種國籍的外國人的下流品質,實在是一種公共的禍患。他們和比較誠實的人們爭奪商業地盤,並且把往來通商的特權變成為作弊逞凶的手段。在這肆行無忌的勾當上,既不因懷懼他們的本國政府而有所斂跡,又在很大的程度上托庇於條約而不受地方當局的管轄,中國人固然是首當其衝、受害最大的人,然而決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沒有一個歐洲大家庭中的政府或國家在聲名上不受玷汙。

像這一類生意人在中國的“作弊逞凶”,大半應當不是他們在自己國家裏的本相,而是治外法權“保障”下脫出了法度和規矩的結果。條約權利提供了一種環境,使逐利的西方人在中國更容易顯出人性中的惡。

因此,至19世紀60年代,美國公使蒲安臣致書國務卿西華德,已直言“我們的國旗曾經被用來掩護所有在中國的流氓”。在他的筆下,“流氓”一詞顯然是不分職業地總括了各類具有“下流品質”的美國人。這些文字都出自當日西方來華的外交官之手,其間流露的惱怒一麵表現了權利之爭以外尚存的個人良心,一麵又非常明白地說明了治外法權實際上治不了來華的外國人。更多握有裁判權的領事則不會把個人的良心牽到條約權利中來,並且身在異國,“出自領事法庭的判決,則幾乎無法予以強製執行”。所以西人因“托庇於條約”,而能跳出中西兩種法網變得刀槍不入的事便成為那個時候的常態。鹹豐末年王韜居上海,其日記中已有西人“糾眾鬥毆”致“戕人命者”,而領事“含糊了事,地方官文移往還,置之不理”的記述。至光緒中期,薛福成於這一類治外法權下的沒有公道熟視既久之後,曾舉命案為例概括論之日:“今即以人命論,華人犯法必議抵償,議撫恤,無有能幸免者;洋人犯法,從無抵償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護,縱之回國,是不特輕法所未施,而直無法以治之矣。”在這些中國的法網和西方的法網都罩不住的外國人裏,便一定會一茬一茬地產生出顧盛(Cushing,Caleb)所說的“肆其卑鄙的貪婪之心和強橫破壞一切人、神法律的能事”者。隨後是與商業活動相牽連的走私、抗稅、欺詐、販運人口、海上劫掠、私開口岸,以及竄入內地武裝挖礦等等都曾是種種離不開霸蠻和暴力的生意。而同他們相遇的中國人卻常常會因此而陷入匪夷所思的橫劫和禍殃。一則記載說同治六年(1867)“美商運貨來滬,遭風滯於沙,不能動”。乃雇民船為之轉運,並“言定每人日給銀兩圓”。

此後船民一路辛苦,往返十餘日始竣事。“迨向索工資,則盡縛其十六人送滬道,謂係海賊搶劫者”。這件事最後由於丁日昌的幹預而得到昭雪,但十六人中的一人已死於縲絏之下了。中國人以人情物理對“美商”,而“美商”對中國人,則用意和手段皆出人情物理之外。這一類越出了人情物理之外的喪心狂病,正是對於“強橫破壞一切人、神法律”的一種具體詮釋。

治外法權使中國人的法律不得不在中國的地域裏為西方人讓出一片空間,但在同一個時間裏,是領事握有的裁判權又在把西方的法律帶到了中國的地域裏。而後出現的兩種司法權的並存,便使外國人的法律和法權畸態地變成了中國社會權力結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因此,後來的西方人評論中西關係的曆史,曾說“領事裁判權在某種程度上,一如巴麥尊勳爵在1839年似乎承認過的那樣,乃是領土永久占有的一個替代物”。而條約中的治外法權雖是一種用文字規定了範圍的權力,但在西人的手裏卻是實際上可以被濫用並且在不斷被濫用的東西。鹹豐年間寧波的地方官已習見“凡作夷館通習也事頁與服役夷館之奸民,靡不藉夷勢以挾製衙門;而本地無賴,又每每勾引若輩以魚肉平民”之事,並常常會因拘治這些犯了法的“通司”、“無賴”之類而引出領事官的直接幹預和當麵叱吒。其間因極端而出格的例子,是把中國人劃到了外國人裏,然後責問說:“我國通司,縣中敢管押乎?”“通司”與西人相聯結,因此“通司”也為西人的條約權利所庇護。在這種場麵裏和邏輯裏,治外法權已成了沒有界限而意之所至大小由之的東西。所以,彼時與西人往來聯結的還有買辦,於是買辦也可以借用西人的條約權利。同治末年一個來華的外國人曾記述說:買辦若是因債務受中國商人之控告,他們的“洋東家就跑到領事那裏求他寫信給當地政府”。有此強為撐持,遂使買辦“越發無法無天”,以至於“即使把他們傳到官吏麵前他們也不折服”。與此同時,是不在西人庇護之下的另一方中國人遂因之而沒有地方可以講道理。這些事實的一見再見,一定會衝擊中國人精神世界,使善惡無序;衝擊中國人的社會生活,使是非無序。而通司和買辦之外,牽涉更廣,從而衝擊更深的,則是傳教的西方人引條約權利把教民從中國人裏圈了出來。

光緒十七年(1891)駐北京的“各外國代表”聯合照會總理衙門,指責中國口岸和內地紛紛排外。其中的重心之一便是“按照條約,每一個中國人可以自由信奉、學習或傳播基督教”而不得“加以幹擾淩虐”。

這些文字出自“各外國代表”,而代表的卻是歸依了西教的中國人,其主客之間和中外之間的不相對稱是非常明白的。在這種不相對稱裏,曾被寧波“夷館”中的領事用於“通司”的那種邏輯便一定會遠伸到四麵八方,使治外法權因濫用而模糊,在外延上包進了所有信教的中國人。而後是外交官和傳教士一次一次演示了引條約權利抗中國法律的實例,致信教的中國人以“奉教人不怕官管”為理所當然和天經地義。與之相映的是奏議裏說的教民“或因訟事上堂,立而不跪,即有理曲之處,地方官不敢加刑”。顯然是地方官也弄不清教民是不是還能用王法來治理。這種“通司”、買辦和信教的中國人都可以借治外法權而別成一類的局麵,說明了西方人已把中國人的一部分劃入了自己保護的範圍之內。而後是中國的法律不僅管製不了外國人,而且也管製不了全部的中國人。但以“和約所載,中國人犯罪,由中國官治以中國之法”作對照,則西方人在條約名義下的行事和主張顯見得是以不受條約束縛為前提的。他們始終在用條約表達和實現單麵的意誌,就條約的本義而言,單麵的意誌恰恰是一種悖逆條約精神的意誌,而中國政府本有的司法權卻不得不因此而蜷縮,由一種完整的權力變成了不完整的權力,由一種普遍的權力變成了局限的權力。

當治外法權被西人在濫用的時候,由條約規定的子口稅也在西方人手裏變作可以濫用的東西。與中國商人相比,當日的外國商人“在口岸完納了固定而又較輕的子口半稅後把貨物運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納較重的內地稅”。這種借用暴力逼出來的條約特權,時論稱為“格外通融之法,體恤洋商,已無微不至”。然而子口稅和“內地稅”既已形成差額,則對於無須交內地稅的外國商人和必須交內地稅的中國商人來說,差額便成了物利之所在。而後是子口稅單在“日見濫用”中變作“中外商人之間的一項交易品”。同治中葉寧波海關的報告說:“外商每月為幾千件棉花請領子口單,每件棉花取費五角,華商尚求之不得,因為他們能夠藉以逃避許多地方稅課”。同時的上海、福州、九江、宜昌、漢口,中外商人之間都在從事這樣的交易。旁觀的西人說:“那些靠說謊為生,靠作偽謀利的人們,以貨物所有者名義為華商申請子口稅單,從而得到一筆小款作為報酬”。但小款之累積自能變成厚利,所以這樣的生意才一直做得下去。後來的記述,已是說“彼領事衙門及洋行,轉可收費每張四、五元不等”,顯然是稅單越來越值錢了。

因此光緒前期英國駐漢口領事報告商務,曾總計說,當地專門以出售子口稅單為業的洋行就有六家,以規模而論也算是一種大生意了。

而在中國人一麵則是“華商之巧者,不免與洋商狼狽相倚,譸張為幻”,終致“華商之守分者不能獲利,多依附洋人而變為奸商”。在這個過程裏,原來被看作是“格外通融之法”的子口稅經洋人的濫用和操弄而麵目全非,已經從數量有限的東西變成了大量製作的東西。當這種買來的子口稅單帶著大批假洋貨繞過了地方稅之後,地方的財政收入便應聲而落。光緒元年(1875)兩江總督劉坤一說:“自有洋票以來,中國奸商,輒借此為護符,厘金已因之減色”。十多年之後,浙江巡撫劉秉璋說:“近歲洋單盛行,商人趨利若鶩”,多用之以“免內地之厘金”,直接造成“常稅短絀,無從挽回”。同時的湖廣總督卞寶第說:“光緒初年洋單盛行,富商大賈均願呈繳子口稅銀”,近則“小販亦借洋票避厘趨稅”。在原本沒有窟窿的地方洋票挖開了一個窟窿,而後稅利不停地在漏掉。若以中外商人之間不相平等的利權為背景以說事理,則被稱作“奸商”的中國生意人熱衷於借用子口稅單也算是在自謀一種別樣的公平。但洋商之倒賣稅單,用意顯然不是在公平而是在逐利。而他們在逐利的過程裏沒有限度地渡讓的條約權利,又是一種可以頡頏國家權力的物事。因此,從購買中獲得了子口稅單的中國人便能夠因其所握有的買來的條約權利而等同於高鼻深目之屬,使管地方的國家權力不得不讓出一條路來。作為對比,則是劉坤一、劉秉璋、卞寶第雖然身為總督巡撫,卻隻能眼睜睜看著“奸商”以及“小販”用“洋票”侵蝕常稅,一麵言之痛惡一麵無可奈何。子口稅產生和存在於對外貿易之中,其終點和止境也在對外貿易之中。產生、存在、終點、止境都是為了把外國人和中國人分開來。但經洋商的刻意濫用與反複濫用之後,這種設定於國內貿易之外的東西已在源源不斷地進入國內貿易,從而進入了中國社會經濟過程的裏麵。而由此形成的“華商之巧者”樂與“洋商狼狽相倚”,以及華商常常“依附洋人而變為奸商”,則不僅寫照了西人衝擊之下世路裏的道德敵不過物利,而且寫照了西人借助於條約權利的擴張已經取得和正在取得的主導性。比之漏掉的厘金,西人的主導性內含著更富深度的曆史變遷,也因此而更加咄咄逼人。這是一種由外鑿入的主導性,然而它們一經鑿入便會盤結於中國人的社會經濟之中而不可剝離,在世人眼中,是“流弊遂不可究詰”。在當日的中國,除了被濫用的子口稅,像這種西人鑿入中國社會的經濟過程而致“流弊遂不可究詰”的事,還有沿海貿易、長江航運等等。這些古老的行業曾經與濱海之區和東南社會的生產和生計久相依連,而當西人的輪船進入了這些古老的行業之後,其犁浪而過的地方,獲取條約利益的過程便成為一種放手“壟斷罔利”的過程和留下一地殘破的過程。時人說是“胥見天下之利柄,盡歸於該夷”。然則“利柄”之所歸,說的也是條約權利催化出來的主宰性和主導性。

由於紙上的條約權利最終都是在一個一個地方轉化為現實利益的,因此,地方官便成為那個時候最直接地麵對條約,從而最直接地麵對“流弊遂不可究詰”的中國人。他們目睹西人以行使條約權利和濫用條約權利掀動地方,常常要岌岌乎起而回應,然而就地方官的多數而言,他們在麵對條約的時候是既缺乏條約意識,也缺乏條約知識。鹹豐末年,英國人在廈門“執據照會”索地造屋,而福建布政使張集馨歸之於“遇事尋釁”一類,並以“夷性犬洋,非情理所能勸諭”為歎,他並不知道條約是不講“情理”的。至同治初年,則有“貴陽府知府多文聲稱,和約文件乃恭親王愚弄外洋之舉”。他以這些話回絕西人執條約以索取利權,但這些話被西人所引述,一路告到總理衙門,牽出重重波瀾。在相近的時間裏,管北方三口的崇厚曾於此總括而論之說:“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該地方官或有意延擱,或含混了事,甚有任意妄斷,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條約,且有未經目見者。”二千多年裏中國的吏治從來不關中外交涉,與彼族之來往本非題中應有之義。然則自多文這樣的地方官看去,條約實在是一種非常陌生的東西。在晚清中國,這種陌生是地方官裏的常態,不僅普通,而且經久。因此張之洞督兩廣之日“劄司道講求洋務”,切責司、道、府、縣“約章全不究心,成案直未寓目”,以致“引約章則多舛,援成案則多歧”,視為駭異。而十多年之後奕劻主持總理衙門,其奏議裏還要說到這個題目:“特各直省州縣,能知條約者無幾。前數年山東德國教案,教士持條約求保護,該縣怒擲於地,以足踏之,德使臣因而來臣衙門訴說。”若由地方官而及大眾,則更多的中國人對條約更陌生。久居中國的赫德在晚年曾說過:“很少有中國人懂得條約為何物,懂得條約威力的人就更少了”,正是熟視之後的寫實。然而與中國地方官缺乏條約意識的“怒擲”之和“足踏之”相對比並且相對峙的,則是西方使節堅執不移的條約意識。光緒中葉駐華美國公使田貝(Denby,Charles)曾說:

指引著外國代表的航行圖是條約。他隻問條約的規定是否得到了遵守。如果那些規定對中國造成損害,他是無能為力的。

中國必須尋找她自己解決的辦法。

他不是不知道條約裏包含著不合理和不公平。但他並不把這一麵列入“航行圖”裏,於是不合理和不公平既已化為條約,便成了中國人不得不付出的東西。這些話表達了西方世界共有的立場和主張,因此,這些話也富有代表性地說明了西方使節堅執不移的條約意識同時又是一種冷酷無情的條約意識。由是,當西方人以其堅執冷酷的條約意識與濫用條約的肆無忌憚相舛雜,同缺乏條約意識和條約知識的中國人直麵相迎於口岸和內地,而致地方利益與條約利權衝撞糾結的時候,中西之間的矛盾便首先會在地方激化並且持續地在地方激化,其間通商、傳教、遊曆都曾引出過暴力對抗,對抗的極端則是殺人放火。

同治八年(1869)曾有英國人到潮州鄉間打鳥,引來小兒聚觀嬉笑。由於“彼此言語不通,洋人疑其有意揶揄,因而生怒”。與洋人之怒相呼應,而後“有鄉民拋磚擲石者”,導致洋人捉人和鄉民奪救,遂演為“互相擊鬥,鄉人傷斃十名,重傷十餘名,洋人受傷四名”。當日以死傷的人數作對比,鄉民顯然已是吃了大虧的一方,然而用其意中的條約利權作“航行圖”,則英國的“領事官”和“帶兵官”還意猶未足。九天之後又有“水師提督統帶兵船多隻,水陸各兵六百餘名”擁入同一個地方,“開炮放槍,四麵攻擊”,實施了一場軍隊對付平民的屠戮。當其終了的時候,已“殺斃鄉人六十五人”,“因傷續斃四名”,而且“燒毀民房四百四十五間”並“擄獲男婦及受傷者甚多”。在這個過程中,英國人是用血與火在殘酷地向中國人灌輸條約意識和條約知識,而缺乏條約意識和條約知識的中國人則因“拋磚擲石”而付出了許多無辜的生命。但與這種西人的殘暴與霸道相對應的另外一頭,是身在缺乏條約意識和條約知識之中,中國人挾著一腔怨憤打洋人的事也常常發生。

光緒八年(1882)美國公使何天爵(Holcombe,Chester)照會奕訢,說是“天津蘇領事及本館翻譯”至山東查案,在德州遭“民人”的“欺淩”,以至“一點半鍾時內,被人打罵,從城南直到城北”。使他尤為不平的是被打的美國人“麵請州官拿辦”,而“該州官仍弗禮貌”。德州的民人顯然沒有把“蘇領事”看成是一個國家的代表,所以追打了一個半小時;德州的州官顯然也沒有把“蘇領事”看成是一個國家的代表,所以“仍弗禮貌”,以不了了之。與此相近似的,還有此後四年重慶民教衝突裏的英國領事班德瑞(Bourne,Frederick Samuel Augustus),他所遇到的中國人積忿更深,因此,不僅財產被“搗毀”,而且“轎子被砸爛,人們向他扔石頭,要不是知縣伸出雙臂將他抱住,恐怕已經一命嗚呼了”。比起德州的民人來,重慶的老百姓無疑下手要更重一些。這種打領事的場麵雖然典型,卻不會到處有和經常有。在當日中西之間的公文往來裏,多見的大半是武昌士子打洋人致“骨破”、“齒落”,延平民眾打洋人致鼻青眼腫一類。而這些地方的地方官則多數不願立在“遵睦誼”以“禮待洋人”一麵,自洋人看去,便成了無動於衷的漠漠然視之。而後是洋人訴於領事,領事稟告公使,公使照會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