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案獄審訊程序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天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尚書·呂刑》)為了減少冤案假案,應該有健全的審議案件的程序。要斷獄者、眾獄官和原告、被告共同出庭,即“兩造具備”,如此安排,以減少一人斷獄而造成的錯判或誤判(參文白十三經)。
2.核實真偽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尚書·呂刑》)在聽取雙方辯論之後,不應僅僅根據當事人雙方陳述之詞草草結案,而應根據案情的真實情況,來核實雙方陳詞,然後量情斷案。如果犯罪事實確鑿,原告申訴合理,且證據充足,根據案情,參照五刑之律,給被告定罪(參文白十三經)。
當然,審理案件是為了減少冤案假案,使罪犯得到懲罰,使正義得到伸張。從《尚書·呂刑》的斷案過程及依據看,我們不難體會到案獄審理過程中實事求是的誠信原則。
關於《呂刑》中的“法之信”,王公山、唐賢秋、李秀芳等人探討得極為詳細,請參看他們的文章,這裏不再多述。
(三)道德之信1.信守諾言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尚書·湯誓》)希望你們輔佐我這個人,實行天帝對夏的懲罰,我將重重地賞賜你們!你們不要不相信,我不會不守信用。如果你們不遵守誓言,我就會把你們變成奴隸,或者殺死你們,不會有任何赦免[]。“不食言”就是說話算數,信守諾言,說到底就是講誠信。
惟王不邇聲色,不殖貨利。德懋懋官,功懋懋賞。用人惟己,改過不吝。克寬克仁,彰信兆民。(《尚書·仲虺之誥》)江灝等人如是翻譯:大王您不親近歌舞女色,不聚斂金錢財物。努力行德的人,您用官勉勵他;努力做事的人,您用獎賞勉勵他。任用別人就好像任用自己一樣深信不疑,改正自己的過錯一點也不吝惜。能夠寬厚,能夠仁愛,對億萬人民明確地顯示了誠信[]。我們以為,“信”的翻譯不是很到位,應當是:……能夠寬厚,能夠仁愛,獲得了億萬人民的信賴。
2.“信”與“忠”相連惟嗣王不惠於阿衡,伊尹作書曰:“先王顧諟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社稷宗廟,罔不祗肅。天監厥德,用集大命,撫綏萬方。惟尹躬克左右厥辟,宅師,肆嗣王丕承基緒。惟尹躬先見於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其後嗣王罔克有終,相亦罔終,嗣王戒哉!祗爾厥辟,辟不辟,忝厥祖。”(《尚書·太甲上》)夏的君主——自始至終講究忠信——輔佐的人也有始有終。
繼王桀——不能自始到終地講究忠信——輔助他的人也不能自始到終。
3.信之德伊尹拜手稽首曰:“修厥身,允德協於下,惟明後。先王子惠困窮,民服厥命,罔有不悅。並其有邦厥鄰,乃曰:‘徯我後,後來無罰。’王懋乃德,視乃厥祖,無時豫怠。奉先思孝,接下思恭。視遠惟明;聽德惟聰。朕承王之休無斁。”(《尚書·太甲上》)注重自身的修養,用誠信的美德協和臣民,這才是英明的臣主。這裏誠信的美德包括的範圍較為廣泛,有“不要時常享樂和懶惰、要孝順、要謙恭”等。
民有不若德,不聽罪;天既孚命正厥德,乃曰:“其如台?”(《尚書·高宗肜日》)“孚”,孔穎達解釋為“信”。“孚”引申為“實”,“實”引申為“誠”,“誠”指的是內心的真實無妄。“誠”還可以引申為“信”,因為“信”是“誠”的基礎。“孚命”是以孚相命,即以孚賦予之義,即是上天已經用誠賦予人們來端正人們的品德[]。遊喚民這樣的解釋是有道理的。這裏的“孚”與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不單單指的是誠實。
惟王不邇聲色,不殖貨利。德懋懋官,功懋懋賞。用人惟己,改過不吝。克寬克仁,彰信兆民。(《商書·仲虺之誥》)能夠寬厚,能夠仁愛,對億萬人民明確顯示了誠信。
張魯君指出,《尚書》中的“誠信”思想主要是集中在政治層麵上的,它自始至終貫穿在“敬德保民”、“民無信不立”的思想之中[]。這個看法具有一定道理,但卻不全麵,不能完全概括我們上麵所論述的誠信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