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尚書·呂刑》)定五刑不實,先以五罰處之;五罰行不通,就以五過加以寬恕。對於那些沒有犯罪根據的,就不加以治罪,以保護天的尊嚴(參文白十三經)。這就顯示出舜帝處罰罪犯時的謹慎。正如張江洪指出的那樣,舜帝製定法律有一個總的原則:那就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犯罪行為,都一律寬大處理[]。
2.對象有別蠻夷猾夏,寇賊奸軌,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維明能信。(《尚書·舜典》)由此可見,刑律對象主要針對蠻夷的,但也注意掌握尺度,以公正來服人。舜帝罰四罪,可以說是做到了“維明克允”。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於貨,湣不畏死,罔弗憝。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亦惟君惟長,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尚書·康誥》)對於那些偷竊搶奪的,內外作亂的,殺人越貨的,強橫不怕死的,要處以刑罰。對於那些不遵守國家大法的,諸侯國的庶子,訓人和正人,小臣等官員,他們如果不執行國家法令,危害國君,應當捕殺他們。另外,對於諸侯的家人和內個官員,違反法律,違背王命,應當用刑罰[]。可見,對那些作惡多端的人並不講求慎刑,而是使用嚴厲的刑罰,甚至捕殺他們。
眚災過,赦;怙終賊,刑。欽哉,惟刑之哉!(《尚書·舜典》)如果官吏犯罪的話,那麼就要實施鞭刑;過失小罪,可以赦免,而怙惡不悛,應當受刑。這裏把犯罪從故意和過失區分開來,十分精妙。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尚書·康誥》)如果一個人犯了小罪,但是故意的,且是慣犯,並頑固地堅持這種犯罪,其罪不小,要殺。相反,一個人一下子就犯了大罪,但不是慣犯,屬於偶然性的過失,且在已經明白了道理之後已經停止了這種犯罪行為,也就不要殺掉[]。由此可見,《尚書》對於慣犯與非慣犯的處罰是有嚴格的區分的。
舜帝在刑法上開創了典範,對後世的影響自是深遠的。略舉幾種說法:愛人不私賞,惡人不私罰;(《管子·論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韓非子·有度》)賞不遺疏遠,罰不阿親貴;(《貞觀政要·擇官》)賞罰不明,善惡無所勸阻。(《宋史·蘇軾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