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各級行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製定安全守則。
第三十四條庫房及外幣兌換點要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附近單位取得聯係,做好聯防工作,必要時可裝聯絡器具,遇有敵情能得到支援。
第三十五條各徑行必須建立查庫製度。出納(會計)部門主管人員和基層行負責人要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查庫。參加管庫的正(副)處、科、股長和與此同級及下級人員不能進行查庫工作。行領導對本行庫房除年終要進行查庫外,每年要組織一二次全麵性查庫。上級行對下級行的庫房,也要不定期地進行查庫,查庫時必須攜帶查庫專用介紹信,經下級行領導批準後交管庫員查驗後進行。
第三十六條查庫的任務
清點庫存本外幣現金、外彙券及貴重品實物是否賬款、賬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存和挪用情況,本外幣現金、外彙券捆紮是否符合規定,庫存本外幣現金是否在規定限額以內,超庫存限額現金是否及時送走,是否發生蟲蛀、鼠咬及黴爛事故。
各項安全措施(包括聯防組織)是否落實,雙人管庫、雙人守庫是否堅持執行,是否每天核對庫存並與會計對賬。
庫房和守庫員的值班房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庫房管理和各項規定是否落實。
第三十七條每次查庫完畢,應將查庫情況和問題詳細登記“查庫登記傅”並由查庫人員、管庫人員共同簽字,以備查考。如發現重大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嚴肅處理,並報上級行。
第三十八條管庫人員調動工作或臨時請假,庫存實物和庫房鑰匙必須辦理交接。庫存實物與會記賬核對無誤後詳列移交清單,經交接雙方清點相符後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庫房鑰匙,要固定人員,垂直交接,避免發生同一人在不同時間接觸兩把不同鑰匙的現象。交接時,交接雙方、監交人須在交接簿上簽章。未辦妥交接手續不得離職,換人管庫要調整密碼。
第四章本外幣現金、外彙券運送與調撥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出納部門應設專(兼)職運鈔員,負責同城或異地本外幣現金、外彙券的安全運送與調撥。
第四十條運送與調撥本外幣現金、外彙券應堅持雙人運鈔製,兩名運鈔員必須對所解款項按運送調撥憑證點收和解繳。
外幣運送按“運送外幣通知書”和“運送外幣清單”,外幣調撥按“外幣現鈔申請表”、外彙券按調撥命令等憑證中所列金額點收清楚後裝箱(袋),並檢查箱(袋)是否牢固。乘飛機運送外幣,兩名運鈔員共同負責途中安全,到達目的地後兩人共同負責交接。如乘火車或汽車運送與調撥款項必須增派武器押運員一至二人。
第四十一條運送外幣、外彙券時一律用密碼聯係,必須用電話聯係時要使用代號。
第四十二條各級行送出和調入外幣,原則上按隸屬關係辦理,如經總行批準亦可根據交通條件和就近的原則辦理。
第四十三條如用汽車運送與調撥本外幣現金、外彙券,司機不得離開座位,運鈔員不得途中停車辦其它事情,運鈔車輛不得搭乘無關人員,凡因公搭車人員必須經領導批準,並建立登記製度。運鈔車不能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五章防假、反假工作與票樣管理
第四十四條各級行應重視防假、反假工作,臨櫃出納員要注意防止誤收假鈔,凡發現偽造變造的假人民幣、假外彙券、假人民幣旅行支票、假外幣(以下統稱假鈔),要經兩人以上鑒別,確認後予以當場沒收,給持票人開具“沒收假鈔收據”,如有可疑情況應報公安部門追查。
第四十五條凡沒收的各種假鈔,均應在票麵上加蓋“假鈔”戳記,登記“沒收假鈔登記傅”,專人保管,嚴防混入市場。
第四十六條凡發現挖補拚湊的人民幣、外彙券、原則上沒收,但經追查確屬誤收的可按殘缺票幣給予兌換。
第四十七條對沒收的假鈔(假人民幣除外)由管轄分行收存,積有一定數量時,除留下假票樣外,按銷毀外彙券的手續予以銷毀。
第四十八條票樣管理
各種本外幣現金、外彙券和人民幣旅行支票票樣是出納部門的重要資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建立保密製度和領發手續,分發票樣時建立票樣登記簿,按幣別、版別、麵額立戶登記號碼、張數和領收單位名稱。領用單位換人保管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基層兌換點和代兌點不發票樣,可用新鈔代替。
領用單位合並、撤銷時,應將票樣逐級上交分發行,如隸屬關係變更,仍應將票樣交原分發行。
發現流入市場的人民幣票樣,可與人民銀行聯係。發現流入市場的外彙券票樣應當收回,然後根據票樣號碼逐級追查,向流失單位按票麵額索賠,流失單位對責任人要據情處理。
第六章錯款處理
第四十九條各級行領導應教育出納人員加強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思想,嚴密手續,嚴格執行出納製度,在實際工作中注意技術培訓,力求收付款項準確,防止發生差錯事故。
第五十條凡發生錯款,出納部門應及時報告領導,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查找,力求挽回損失。對於無法挽回的損失,在查清情況的基礎上分清性質,區別對待。
一般技術性錯款是在堅持製度的前提下,由於書寫、計算、清點、機器故障、技術水平、誤收假票等原因無意識發生的錯款,且數額較小,確實無法找回時,應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幫助其總結教訓,改進工作。
責任事故性錯款是違反出納製度和有關規定而發生的錯款,對當事人應按總行規定處理。
由於嚴重違章,對工作不負責任,有章不循或違反勞動紀律發生的被騙、被盜、丟失款項及發生人民幣2000元(含)以上的錯款,不能按責任事故性錯款處理。要對當事人進行經濟處罰或給予行政處分。
聯行間調撥款項(包括新券)發生的錯款,調入行調出行都必須認真查找。
調入行發現差錯時,首先應檢查本行在調運、保管中是否發生問題。如經調查分析確非本行責任,應立即將有關證件及詳細情況函寄調出行追查。如查明原因係調出行差錯時,錯款由調出行處理。如無法確定調出行或調入行責任時,可按錯款審批權限報批,由調入行收入或報損。此項錯款應由調入行在“出納、兌換、儲蓄錯款統計表”備注欄內說明,可不計算調入行差錯率內。
由於領導違反製度造成的錯款事故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五十一條出納人員及各級行處發生長短款項(誤收假鈔視為短款)均應按規定如實上報,短款不能自補不報,長短款不得互相抵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