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代兌點發生的錯款,誤收的假鈔由代兌單位報損。

第五十三條各級行處發生錯款應逐筆登記“出納兌換錯款登記簿”,並按規定時間填寫“出納、兌換、儲蓄錯款統計表”報上級行。發生1000元以上大額錯款必須立即逐級上報總行。凡發現隱匿不報錯款的行或個人應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十四條當日發生的錯款,在查找期間應由錯款人填寫“出納、兌換、儲蓄錯款報告表”經領導批準,可列暫收或暫付賬戶處理。此項暫時列賬的款項必須抓緊查清。

第五十五條挪用庫款、尾數箱款或短款查明是監守自盜,以及侵吞長款,均按貪汙案件嚴肅處理。應將查處情況逐級報告上級行出納部門。如錯款性質暫時不能確定時,應迅速查清,不得草率處理。

第五十六條發生被搶、被盜、被騙、丟失現鈔案件,應保護現場,立即報本行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抓緊破案,同時逐級報告上級行,並及時將破案情況上報。

第五十七條錯款及損失款項的處理

每次處理錯款均應填寫“出納、兌換、儲蓄錯款審批報告表”,逐級上報審批。

一筆錯款在人民幣1000元(含)以上(外幣折人民幣計算,下同)應寫出專題報告報總行審批。

一筆錯款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由管轄分行製定分級處理權限處理。

冬不準一筆錯款分次處理。

對錯款的報損和對當事人的處理,均應按處理權限同時報上級行審批。

第七章損傷外彙券的兌換與銷毀

第五十八條損傷外彙券的兌換與銷毀工作是我行出納發行部門的重要任務,關係到群眾利益,國家財產安全和保持市場外彙券整潔的問題。在辦理此項工作時,必須有高度的政治責任心。

第五十九條各級行營業櫃台都應辦理損傷外彙券的兌換工作。具體兌換標準按照《殘缺票、券兌換辦理》和《殘缺外彙券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辦理。

第六十條凡發現的外彙券,如圖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紋等應收回,連同原封簽級上寄總行審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各行在辦理收付、整點外彙券時,應隨時挑出損傷外彙券。挑剔損傷外彙券,既要考慮外彙券的整潔,便於流通使用,又要貫徹節約的原則。

第六十二條凡兌換和挑剔收進的損傷券,經複點後可作為回籠券交回發行庫或經上級行指定的分行。

第六十三條損傷券的銷毀權屬總行,發行分庫根據總行授權可辦理銷毀工作。分庫要有庫房、複點、打洞場地,專用複點工作台,操作現場不得存放私人財物,操作的各個環節必須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員。

第六十四條分庫銷毀外彙券時,應填製“損傷外彙券銷毀表”一式二份,加蓋監銷人員章、分庫公章和負責人章。一份留存憑以轉銷發行基金,一份加蓋公章彙總後一並報總行憑以減少分庫的發行基金。

第六十五條發行分庫對交來的損傷券應進行複點,一角以上的券一律在紙幅左右各打一個洞,銷毀時應由總庫派員監銷。監銷人員要抽查銷毀的數字是否準確。檢查安全措施和手續製度是否完備,以及損傷券複點、打洞的質量等。如發現問題,應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妥善處理,然後才能銷毀。

第六十六條損傷券從收回、運送、複點、打洞、抽查、裝袋、保管以及移送銷毀現場,倒袋點數、空袋檢查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密手續製度,妥善安排人員,搞好監督檢查,明確崗位責任,建立交接登記製度,嚴防發生事故。

第六十七條銷毀工作人員要待殘券全部打成紙漿方能離開現場。

打洞鑿下的碎片,應隨同殘券一起銷毀,不得另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對人民幣挑殘工作,按照人民銀行規定辦理。

第八章出納機具設備的管理

第六十九條出納工作領用的保險櫃、錢券打洞機、點鈔機、計算機、鑒別器及其它各種機具設備,均應建立使用保管製度。如需增購應按有關製度辦理。

第七十條對較精密的機具,要建立使用保養責任製,實行定機、定人、定責任。換人使用時,要辦理交接手續。使用人員要愛護機具,精心保養,保證機件完好。由於工作嚴重不負責,造成機具人為損壞的應追究責任。

第七十一條庫房和保險櫃的鑰匙,如發生損壞,要及時報告領導處理,嚴禁隨意找外人修理或配鑰匙。如需換鎖,應辦理以舊換新和登記交接手續。

第七十二條為了保證機具正常運轉,各行在分配機具設備的同時,應組織技術訓,讓使用人掌握機具性能,學會使用、保養技術。使用機具較多的行處,可培養技術骨幹負責維修。

第七十三條國家分配的和各行自購的運鈔專用汽車,要保證運鈔需要,平時注意保養、維修。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七十四條出納工作應建立崗位責任製和定期考核製度,對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出納專業知識,兢兢業業,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製度,長期保持無差錯事故;在出納業務操作技術上大膽創新,開拓局麵;大膽檢舉偽造變造貨幣及非法販運活動,協助公安部門破案成績顯著和保衛國家財產,與犯罪分子做英勇鬥爭的出納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或晉級。

第七十五條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出納人員,要據情追究其經濟、行政以至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各級行領導因對出納工作不重視,用人不當,檢查不嚴,監督不力,違章不究,釀成重大事故者,應根據情節,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出納部門要建立出納資料的保管和報告製度。按時統計存立資料和向上級報告,不能延誤。

第七十八條營業間要有櫃台,外人不得入內。

第七十九條新出納員必須經過培訓,並有一個月以上的實習期方可上崗獨立對外辦理現金收付款業務。

第八十條出納員交接班時,如接班人未到崗,不能離開崗位形成空缺,交接班時要對現金進行清點辦理移交,並登記“現金交接登記傅”。

第八十一條有價證券的出納業務比照本製度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手續按本製度規定的原則辦理。

第八十二條各管轄分行可結合實際情況製定補充規定和細則,以保證本製度的實施。本製度的解釋權屬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