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庫房、保險櫃應裝備兩把不同鑰匙的鎖,並應備有正副鑰匙各一套。正鑰匙由兩名管庫員分別掌管使用,不準將庫房、保險櫃鑰匙交由他人代開代關,庫房門和保險櫃門必須是隨閉。

縣支行以下的辦事處和城市分理處的庫房、保險櫃副鑰匙應由管庫人員會同出納主管人員共同密封簽章後,交縣支行主管行長(城市區辦事處主任)集中入庫保管;縣支行(城市區辦事處)的,交本行行長(主任)保管。副鑰匙的交接,要有登記簽收手續,除發生特殊事故外,不得啟封動用。如必須動用時,須經行處領導人批準,並會同管庫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啟封,動用後要登記動用時間和動用原因。庫房、保險櫃設有密碼字鎖者,開啟密碼的記錄亦應按上述辦法管理。如使用密碼字的人員有變動,密碼亦應隨之更換,不得繼續沿用舊有的密碼。

第四十條各級行處要搞好安全保衛工作,製訂安全守則。庫內嚴禁吸煙、燒火爐和存放易燃物品。對庫內各項安全設備應經常檢查,發現有損壞或失靈應即修理。要嚴防發生火災、黴爛、蟲蛀、鼠咬、盜竊和差錯事故。

非營業時間和節假日均應指派兩名以上人員負責看守庫房。守庫人員在值班時間不準喝酒,不準外人進守庫室閑談、玩耍,不準擅離職守。守庫室和放保險櫃的房間,不準留宿外人。

人員較少的基層處所,必須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搞好治安工作,規定聯絡信告,裝設聯絡報警器物,真正做到遇有敵情能及時支援。

第四十—條各級行處應建立查庫製度。出納主管人員和基層營業行處主管行長(主任)應經常查庫,每月至少查庫一次。上級行對下級行的庫房應不定期進行檢查,查庫時必須攜帶查庫介紹信,應有管庫員在場。查庫的任務是:

清點庫存現金、金銀等實物是否賬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和挪用情況;是否發生蟲蛀、鼠咬及黴爛事故;

各項安全措施(包括聯防組織)是否落實,雙人管庫和雙人守庫是否堅持執行;

庫房和守庫室是否符合安全條件;

武器彈藥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每次查庫完畢,應將查庫情況和問題,詳細登記查庫登記簿,並由檢查人員和管庫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如發現重大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分別性質,嚴肅處理,並報上級行。

第四十二條運送現金、金銀等貴重財物,必須兩人以上持槍負責押運,不準委托他人捎帶。基層處所由於人力不足難以執行雙人押運者,應由其上級行負責運送。已經裝備運鈔汽車的縣支行(城市辦事處),汽車應保證運鈔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押運現金、金銀等必須注意安全,嚴密交接手續。對運送時間、地點和路線,要嚴守秘密,不得與任何無關人員透露,運送款項的車輛不準搭乘與運鈔無關的人員。現金、金銀運出時,押運人員應按運送憑單金額或件數點收清楚,並檢查運送包裝是否牢固,無誤後在運送憑單留存聯上簽章以示收妥。運送途中,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有兩人嚴密看守,不得植離。運到後,原封新券按箱驗收,回籠按卡把驗收,如發現有散等可疑情況,則須當麵點清細數;如係零星調撥,須當麵點細數無誤後,方能開給正式收據或回單。

第五章票樣管理與反假票工作

第四十四條人民幣票樣是鑒別人民幣和進行反假票工作的重要資料,各級行處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發保管手續。

分發保管票樣時,須根據票樣發單辦理簽收手續,並登記票樣登記傅,按券別、版別、圖景、號碼、張數和領用行名稱詳細記載,以便查考。換人保管票樣,亦應辦理交接手續。

真假票鑒別手冊及資料的收發保管,也按以上規定辦理。並須注意保密。

第四十五條發現流入市場的票樣,並須認真向持票人追查票樣的來源,如經調查確係誤收,可按照兌換辦法收回,兌出款由當地行出損。收回的票樣,應根據其號碼追查責任,對有關失職人員要據情處理。如非本行經管的票樣,應逐級寄上級行追查,或聯係當地人民銀行協助追查。

第四十六條各級行處必須重視反假票、反破壞人民幣的工作。出納人員要提高警惕,一旦發現假票或被破壞的人民幣,應立即向出納主管人員反映,認真追查來源,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人民銀行追查破案,要依靠商業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企業收款中的鑒別工作,以便及時發現和打擊偽造和破壞人民幣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凡發現假票,均應沒收,並在票麵上加蓋“假票”戳記,登記假票登記簿後妥善保管,嚴防再混入市場。如發現新的假票,應及時將情況和縣支行(城市區辦事處)轉送當地人民銀行或上級行。

如發現可疑票幣,本處不能鑒別時,應提出疑點並將票幣寄當地人民銀行或上級行鑒別。

第四十八條凡發現挖補、拚湊、揭去一麵以及有意損壞、塗抹等被破壞的人民幣,原則上均應沒收,但經追查,如確係誤收的,可按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給予兌,凡發現熔化硬分幣作為其他用途或以此謀利者,應會同公安機關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偽造變造國家貨幣以及有意行使偽造變造幣的,應即將情況和有關物證提供當地人民銀行轉請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各級行處應積極進行愛護人民幣的宣傳工作,教育群眾不要在票麵上寫字記數,不要玷汙塗染,不要揉搓扯破。要對一切破壞人民幣的行為進行勸告、阻止。第六章錯款處理

第五十一條提高出納工作質量和正確處理錯款,關係到維護國家財產和調動廣大出納人員的積極性的大事,各級行領導必須重視,應經常對出納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加強工作責任心,嚴密製度手續,在實際工作中注意技術培訓,力求收付款項準確,不出差錯或少出差錯。一旦發生錯款,應立即報告,由領導負責及時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查找,力求挽回損失。對於確實無法挽回的錯款,須在弄清情況的基礎上,分別不同性質區別對待,正確處理。

屬於技術性(如在堅持製度的前提下由於書寫、計算、清點、機器故障等技術原因所發生的)錯款或一般責任事故的錯款,經過及時查找,確實無法找回時,按規定的審批手續處理:長款歸公、短款報損,不得以長補短。並教育幫助有關人員總結經驗,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屬於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有章不循、違反勞動紀律、不聽勸阻、造成重大損失、群眾意見很大的錯款事故,應追究失職人員經濟責任並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由於領導不執行製度造成的錯款事故,應追究領導責任。

如短款查明是監守自盜,以及侵吞長款的,均應按貪汙案件嚴肅處理,追回贓款。如錯款性質暫時不能明確時,應繼續查清,不能簡單草率處理。

當日發生的錯款,由於尚不明原因,正在繼續清查,一時難以處理的,應由錯款人填具錯款報告表,經出納主管人員審核簽章,會計主管人員簽具意見,行處領導批準,列暫收款項或暫付款項賬處理。但對此項暫時列賬的錯款,仍必須抓緊時機積極進行清查處理,不得任其拖延,久懸賬上。

第五十二條錯款的收益或報損,應由發生行處出納主管人員填製出納錯款報損(收益)審批報告表,按財務製度規定權限,報行長或上級行。需要報上級行審批的,應由行處領導人簽具意見並蓋章後,逐級報上級行審批。審批報告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報出行留存,兩份報上級行;上級行審批後,一份留存,一份退報出行憑以作損益賬務處理。錯款在100元以上的,應呈報書麵報告。

短款追究經濟責任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報經上級行批準,具體呈報辦法和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分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