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製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轉載自中國人民銀行1988年9月27日銀發(1988)294號通知)

附錄三:

(文件轉載)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6月23日銀發(1988)288號)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訂。

部隊、公安係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督促檢查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隻能在一家銀行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賬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銀行。

第四條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戶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係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並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戶銀行。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於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再行調整。

第五條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山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限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隻可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確定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結算起點為一千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後,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須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

第九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隻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彙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第十條開戶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製商品,必須采取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並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的,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章,並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予以支付。

(四)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麵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準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開戶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製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發放的貸款,應以轉賬方式支付;對於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麵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貨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彙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彙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製度。

第十七條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開戶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並按規定向其上級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戶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各開戶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將檢查情況書麵通知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