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中發現有誤,應即向交款人及複核員交待清楚,複核證實後,可按原填憑證金額多退少補,並登記單位錯款登記簿由交款人簽章備查,也可由交款人重新填製交款憑證。經辦的出納員不得代填或更改交款憑證。堵住的單位錯款應定期通知單位。

第十七條收入現金,必須進行複點,未經複點的票幣不得調出和對外支付。複核員在複點現金與憑證核對無誤後,在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名章,憑證收據聯經收款員退交款人。傳票聯按順序編號,由收款員記入現金收入日記簿後傳送會計部門。如采取以憑證代替現金日記簿的,其留存聯則由出納留存。營業終了結賬相符後,裝訂交會計部門保管。

第十八條對個別交存現金較多的單位,如當時點清確有困難,可通過協商,規定條件,簽訂協議,采取當時點大捆、卡把、清點零頭,事後清點細數,多退少補的辦法。此類收款必須按協議規定及時清點,清點時,各個環節都必須按基本規定操作,做到嚴密手續,如發現長短款,應換人複核,在原封簽紙條上注明長款或短款金額,由初點員和複核員共同簽章,並登記單位交差錯登記簿和填寫錯款證明單,及時退回長款或收回短款,還應定期與單位進行核對。

第十九條付出現金,必須根據經過會計部門審核、記賬和簽章的付款憑證辦理。付款員收到憑證,應先審查大小寫金額、單位或取款人、背書以及銀行內部簽章,無誤後,登記現金付出日記簿,再按憑證金額配款。拆把要複點,拆捆的封簽要保留,待營業終了賬款核對相符後方可銷毀。款項配妥,在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及名章,將憑證和所配之款移送複核員複核。付款要填記券別,以便事後查考。

在對外營業開始前,付款員應根據業務需要,匡計所需各種票幣數量,填製現金出庫票,從業務庫領取備付款。備付款在拆捆或做準備分零使用前,應檢查其券別、捆把數目是否無誤。付款員備付款錢箱數應會同複核員檢查核實。

第二十條付款複核,仍須先審查憑證,然後複核現金,複核員經複核大數、複點零頭無誤後,在憑證上加蓋名章最後付款。付款時,應核對收回的對號單或對號牌,問清取款金額,然後付款。

第二十一條付出現金要當麵點交清楚,銀行封簽對外無效(包括原封新券如單位取款數量大,當麵點清確有困難,也可采取當時點大數清點零數的辦法。現金取回如發現差錯,銀行可協助查找。

第二十二條在集中支付工資款日期,為疏導櫃麵過分擁擠,方便單位取款,可以采取預約付款的辦法,預約的單位於先一日將取款憑證及所需票幣券別清單提交銀行,銀行憑以提前配款。預約付款同樣要嚴格執行付款有關的各項規定,先經會計部門審核憑證和記賬,再由出納部門按照付款規定的程序配款,經複核無誤後將所配之款裝袋加封入庫寄存保管,嚴禁與業務庫存現金混淆。次日憑取款對號單(牌)付出。付出時,由複核員啟封款袋重新複核,無誤後當麵向顧客點交清楚。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應通過現金收付注意了解市場主輔幣流通和需要的情況,研究主輔幣的收支規律。付出現金時,要根據市場需要和庫存情況主動配付各種券別,有計劃地做好主輔幣的調劑工作。

第二十四條每日營業終了,收付款員和複核員應將現金、憑證、現金日記傅的數字分別彙總結出合計數,填製收、付款結數表和入庫票,經相互複核後連同現金通過款項交接手續交管庫員入庫。管庫員根據收、付款結數表進行彙總並據以登記現金庫存簿,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並與會計部門核對,無誤後由會計員在庫存上簽章。

中午停止營業時,應對上午發生的收付現金進行核對,款項必須全部入庫保管,要落實專人仔細檢查,防止遺漏入庫。

第二十五條根據業務需要,有條件的行處,可在營業終了後開辦夜班收款或節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現金均作為賬外款項,於節假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對外營業前,將收款憑證傳送會計部門。

第二十六條各級行處的出納部門應配合計劃部門認真做好現金收支計劃工作,加強現金調撥的計劃性,按月向開戶的人民銀行編報分用現計劃。各行要核定業務庫存限額,合理保留業務庫存現金,超限額現金要及時交存人民銀行,不足時向人民銀行支取。存取現金須規定的存取款憑證,向人民銀行發行庫辦理存取款手續。

第二十七條各營業行處均應辦理人民幣大小票幣兌換和損傷票幣兌換業務。票幣兌換,關係到群眾使用的方便與利益,涉及國家財產安全和市場票幣的整潔觀瞻,出納部門必須要認真辦理。

損傷票幣的兌換,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55年5月8日頒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結合內部掌握說明辦理。

第二十八條兌換票幣應按收付現金的操作程序辦理,做到手續清楚。大小票幣兌換,應由顧客填寫兌換單,憑以辦理兌換,兌換單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兌換和挑剔收進的損傷票幣,每種券別夠捆者經過複點後作為回籠款交存人民銀行發行庫。

第三十一條各解放區發行的貨幣、舊人民幣和1953年版的伍、拾元三種票券等各種已停止使用的票券,按規定的條件和比價收兌後,以“暫付款項”列賬,事後將停用券實物通過縣支行(城市區辦事處)轉送當地人民銀行處理,並收回兌付墊款。

第三十二條凡整點票幣,應做到;點準、挑淨、墩齊、捆緊、蓋章清楚。各行處在辦理收付、整點票幣時,應隨時挑出損傷票幣,並注意防止混進假鈔和被破壞的票幣,按人民銀行發行製度規定的標準辦理。

第三十三條整點票幣應做到每捆、把未點清前,不得將原封簽紙條丟掉。清點準確後,紙幣應按券別100張為把,用紙條平鋪捆紮,10把為捆,用繩以雙十字形捆紮;硬幣100枚為卷,10卷為捆。每把(卷)須蓋帶行號的經手人名章,每捆應在繩頭結扣處貼封簽,注明行名、券別、金額和封捆日期,並加蓋封捆員和複核員名章。

損傷票幣按上述方法整理後,應在每把票幣兩頭各用紙條捆紮。

外幣的收付、兌換和整理,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庫房管理與現金運送

第三十四條銀行出納庫房是集中保管現金、金銀等貴重財物專用金庫。各級行處必須提高警惕,切實做好庫房管理和現金、金銀等的運送工作,保證國家財產安全。

第三十五條各級行處都應設置出納專用庫房。庫房必須堅固適用,要有防潮、通風、防火等設備。新建庫房的麵積、結構等須征求出納部門的意見。守庫室必須符合安全條件,窗戶要有鐵欄杆和護窗板,庫門、牆壁、房頂要牢固,並應裝置報警器。營業間要有櫃台,並安裝牢固的欄杆。嚴禁外人進入出納操作現場。

第三十六條凡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都必須入庫保管。庫內各項實物應按種類、券別陳放整齊、保持清潔。庫內不準存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凡入庫保管的現金、金銀(包括金銀對牌)外幣和有價證券等,都必須有賬記載。出入庫時填製出入庫票,辦妥交接手續,做到責任分明,保證賬款、賬實相符。嚴禁挪用庫款和以白條抵作庫存,凡管庫人員私自動用庫款,即以貪汙論處;凡領導指使挪用庫款者,應追究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庫房必須配備兩名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管庫工作。管庫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要經常變動,如因故臨時離職,要經主管領導批準,並與指定的代班人員查對庫款和實物,辦妥交接手續後才能離開。管庫員要明確分工,出入庫時必須同進同出,出入庫的款項、實物必須相互複核,防止差錯。庫房除管庫員外,其他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