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各級銀行要支持敢於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財會人員,對模範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開戶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製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處罰;
(四)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處罰;
(五)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八)隻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彙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九)開戶單位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製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處罰;
(十一)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處罰;
(十二)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處罰;
(十三)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處罰;
(十四)發行變相貨幣和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
第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製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如對開戶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複議;各級人民銀行應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開戶單位如對複議決定不服,應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0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開戶銀行不執行或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由當地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到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開戶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製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戶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各開戶銀行業務費用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麵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賣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牽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各項規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附錄六:
(文件轉載)中國工商銀行出納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出納工作是中國工商銀行全部業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劑貨幣流通,組織現金結算,實現銀行各項職能中,發揮著國家現金活動中心和社會總出納的作用。各級行處要努力做好出納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第二條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按照製度規定辦理現金、外幣的收付、整點、調運以及損傷票幣的回收兌換工作。
調劑市場各種票幣的比例,做好現金回籠和供應工作。
保管現金、金銀、外幣和有價證券,做好庫房以及現金、金銀運送的安全保衛工作。
宣傳愛護人民幣,做好反假票、反破壞人民幣的工作。
加強櫃麵監督,揭露貪汙盜竊和投機違法活動。
代理金銀收兌、配售業務和其他代辦業務。
第三條要建立健全出納機構,配備好出納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要適應加強管理和業務工作的需要。地(市、州)行城市區辦事處以上行處應設置出納管理部門,配好管理人員,做好所轄行處出納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凡對外營業的行處,應設立出納部門,均應配備得力的主管人員,同時要配足認真負責、忠實可靠、遵紀守法、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現金收付、管庫、押運、守護、外勤、機具維修及代理業務等工作,以辦好各項現金出納業務。
第四條各級行處的出納部門要經常向行長(主任)請示彙報出納工作,行長(主任)要加強對出納工作的領導,把出納工作列入全行工作的議事日程,經常或定期對出納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了解和檢查,積極支持出納部門做好工作,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各級行處均應重視對出納人員的教育培養,提高他們的素質,並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尊重他們的勞動,改善工作條件,並保證他們享受規定的勞保待遇。
要按規定對出納人員實行考核和獎懲,要建立崗位責任製,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定期檢查評比,大力表彰和獎勵先進,對有章不循造成失職事故的,應追究經辦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嚴肅處理。
第五條出納人員要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業務技術水平。要熱愛本職工作,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貫徹執行出納製度及有關規定,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同時,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開展優質服務。
第六條各級行處應努力革新出納機具,改進手工操作方法,使出納工作向機具化、電子化的方麵發展,逐步實現出納工作現代化。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七條凡經辦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實行賬分管,並堅持先收款後記賬,先記賬後付款的原則,做到手續清楚,責任分明,數字準確。
第八條收付現金,應根據規定的憑證辦理,填寫收付現金憑證同時要填寫券別,按券別收付,換人複核,當麵點清,一筆一清。
第九條一切現金、金銀等出納業務,必須堅持雙人臨櫃、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
第十條凡現金、金銀和一切有價證券,以及庫房鑰匙、業務公章、武器等重要物品換人經管時,應堅持辦理交接登記手續,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堅持日清日結,及時核對庫存,做到賬款、賬實相符。結賬後,收款尾數箱的尾數款要及時移交並箱,實行“空箱上櫃”;付款錢箱備用款必須由配款員與複核員共同核實,加鎖入庫。
第十二條堅持經常查庫的製度,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條未經業務技術訓練的人員,不得上崗直接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
第三章現金收付、整點與票幣兌換
第十四條現金收付、整點與票幣兌換,必須做到:操作定型,用具定位,手續清楚,責任分明,準確迅速。
第十五條各營業行處,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若幹收款專櫃和付款專櫃,每個專櫃配備兩名專職出納員,實行換人複核。業務量較小的處所,也須配備兩名專職出納員,分別辦理現金收付,實行交叉複核,不要一人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
第十六條凡收入現金,應根據單位填寫的交款憑證辦理。要認真審查憑證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清楚,券別合計金額與憑證大小寫金額核對是否一致,無誤後按券別明細收款。收款時需按登記券別先核打大數,後清點細數。收款應堅持當麵點清,一筆一清。不得將幾個單位的款相互混淆,每捆、把未點清前不得和其他款項調換券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