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全國銀行出納基本製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全國銀行出納業務的管理,保證出納業務的順利開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所有辦理人民幣現金、金銀出納業務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製定全國銀行出納基本製度。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製度負責管理本地區銀行必須統一的出納工作,製訂本地區人民銀行出納製度或實施細則並報總行核備。

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本製度製訂本係統出納製度並報人民銀行總行核備。

第三條出納業務是銀行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銀行應加強對出納工作的領導,選配忠實可靠、責任心強、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出納工作,加強出納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出納人員政治、業務素質。

第二章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四條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法令和有關法規製度,進行櫃麵監督;

二、辦理現金收付、整點、保管和調運業務,做好現金回籠、供應工作;

三、辦理人民幣的兌換和挑殘業務,調劑市場券別比例;

四、辦理金銀的收購、配售、封裝、保管和調運業務;

五、宣傳愛護人民幣,負責反假、反破壞人民幣工作和票樣管理工作。

第五條出納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是:

一、雙人臨櫃、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

二、賬實分管、收付分開、交接清楚、責任分明;

三、收入現金先收款後記賬,付出現金先記賬後付款,收購金銀先收實物後付款,配售金銀先收款後付實物,收必複點,付必複核;手續嚴密,數字準確。

四、嚴禁挪用庫存現金、金銀;嚴禁白條抵庫;堅持查庫製度;做到賬實相符。

五、維護國家利益和銀行信譽,堅持服務與監督並重。

第三章現金收付與整點

第六條現金收付必須堅持雙人臨櫃複核製,嚴禁一人對外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七條收入現金,要根據客戶填製的繳款憑證經審查無誤後辦理。

收入現金要當麵點清(另有協議者除外收妥後在憑證上要加蓋有關名章和現金收訖章,同時登記“現金收入日記簿”。

第八條付出現金,必須根據會計審核簽章後的付款憑證辦理。要先審核憑證,並憑以登記“現金付出日記”,配款後,在憑證上加蓋有關名章,將現金複核付出。

付出現金要當麵點交清楚,銀行封簽(包括原封新票幣)對外無效。

第九章出納

人員要通過現金收付業務研究主輔幣的收付規律。付出現金要根據市場需求合理搭配券別,有計劃地做好主輔幣的調劑工作。

第十條凡收入的現金,必須進行複點整理,未經複點不得對外支付和解人民銀行發行庫。

整點時,紙幣按差別一百張為把,平鋪捆紮,十把為捆,以雙十字捆紮;硬幣百枚(如習慣五十枚亦可)為卷,十卷為捆。每把(卷)須蓋帶行號的經手人名章,每捆須在繩頭結扣處貼封簽,注明行名、券別、金額、封捆日期,並加蓋封捆員名章。凡經過整點的票幣,要做到數字準確,完整票幣和損傷票幣分開,墩齊、捆緊,印章清楚。

整點損傷人民幣時,除按上述方法整點外,還應分版別捆紮。

人民幣裝箱(袋)時必須三人共同核對,並按同一種券別封裝,填製裝箱(袋)票,放票箱(袋)內人民幣麵上。箱(袋)要由三人負責經辦加封,箱(袋)外要加標簽注明行名、經辦人員名章、券別代號和捆數。

第十—條每日營業終了,睪將現金與憑證、賬簿彙總結軋,核對相符,並與會計部門核對,由會計在庫存上簽章,現金必須全部入庫。中午休息時,現金也必須入庫保管。

營業終了後收款與節假日收款,作為次日(假日順延)的業務款處理。

第四章庫房管理與現金運送

第十二條出納庫房是存放現金、金銀的專用金庫。庫房必須堅固,符合安全條件,應有通風、防潮、防火以及報警等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三條凡入庫的現金、金銀都必須有記載,出入庫須填製出入庫票。庫內不準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四條庫房要裝備兩把不同鑰匙的鎖,並備正副鑰匙各一套。正鑰匙由兩名管庫員分別掌管,不得隨意放置或托他人保管代開庫房。副鑰匙由管庫員會同主管行長、出納業務負責人當麵分別共同密封,加蓋印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並由主管行長和出納業務負責人分別妥善保管;除特殊情況,不得啟封動用,必須動用時,須經主管行長批準,由出納業務負責人會同管庫員共同啟封,並要登記動用原因和動用時間。庫房設有密碼鎖的,密碼記錄也要按上述要求辦理;如經管密碼字鎖的人員變動,密碼也應隨之更換。管庫員要相對穩定,臨時變動需經過批準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庫內實物要分類保管,保持整潔。庫內嚴禁吸煙、生火爐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災,防止庫內現金、實物發生黴爛、蟲蛀、鼠咬、被竊事故,庫內及庫周圍的各項安全設備要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須及時維修或更換。

非營業時間必須有二人守護庫房。

第十六條各行必須建立查庫製度。行長和出納業務負責人要經常不定期查庫。上級行對下級行也要不定期進行查庫,查庫時須攜帶查庫介紹信。各行庫應建立“查庫登記簿”。

第十七條運送現金、金銀必須有兩人以上武裝押運。必須嚴密交接手續。

第五章人民幣的兌換與挑剔

第十八條凡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行都要辦理損傷人民幣的兌換工作。損傷人民幣的兌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5月8日公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並結合《損傷人民幣兌換內部掌握說明》辦理。

各對外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行還應按顧客要求辦理大、小麵額人民幣兌換業務。

第十九條對持有各解放區發行的地方幣、舊人民幣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幣逾期未兌,如有正當理由並持有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單位證明要求兌換者,由所在地銀行按《舊人民幣、地方幣收兌比價表》的規定予以兌換。兌進的票幣必須連同證明一並劃轉開戶人民銀行。

第二十條凡發現圖案不全、墨色過淡過濃、裁切偏斜、漏印花紋等人民幣,要立即按麵額兌回,由發現行劃轉開戶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再逐級上寄總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行在收付、整點人民幣時,要隨時挑出損傷幣。損傷人民幣的挑副參照以下標準辦理:一、票麵缺少部分損及行名、花邊、號碼、國徽之一的;二、票麵裂口超過紙幅三分之一或損及花邊、圖案的;三、票麵紙質較舊,四周或中間有裂縫,或斷開而粘補的;四、由於油浸、墨跡造成髒汙麵積較大或塗寫字跡過多,妨礙票麵整潔的;

五、票麵變色嚴重影響圖案清晰的;六、硬幣殘缺、穿孔、變形、磨損、氧化損壞花紋的。第二十二條凡兌進和挑出的損傷人民幣經複點後按要求解人民銀行發行庫。

第六章反假人民幣和票樣管理

第二十三條凡發現偽造、變造人民市,要當場沒收,加蓋“假幣”或“變造幣”字樣戳記,並向持有人追查其來源。同時,填製“偽造人民幣案件登記表”報告當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負責組織發現行協助公安部門追查破案,並將發案、破案等情況彙總,逐級上報。

凡發現大量熔化硬幣作為其他用途,以此謀利者,按上述程序報告處理。

如發現機製新版假人民幣,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還要立即將情況和假人民幣逐級報知人民銀行總行。

對企業誤收的拚湊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兌換內部掌握說明》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都要開展愛護人民幣的宣傳工作,保持票幣整潔,方便流通使用。

第二十五條人民幣票樣和真假人民幣鑒別手冊由人民銀行總行逐級下發至縣級行,各級人民銀行負責向所在地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分發,縣以下機構不發票樣,可用新流通券代替。第二十六條凡配有人民幣票樣和真假人民幣鑒別手冊等反假資料的行,都要建立領發保管和保密製度。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登記“票樣領發登記簿”,以備查考。換人保管時,要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