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元年(一六四四)就有上諭給戶部說:“我朝定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各州縣無主荒田,爾部清厘,分給東來諸王勳兵丁人等。”順治四年(一六四七)戶部奏請,說是去年圈地,隻圈一麵,薄地多,今年東來滿洲,又無地耕種。若以遠處府、州、縣、屯、衛故明勳戚等地撥給,又恐收獲時,孤貧佃戶無力運送。應於近京府、州、縣內,不論有主、無主土地,撥換去年所圈薄地,並給今年東來滿洲。
看,勝利者為這些“從龍”入關者,想的多麼周到,這裏麵自然也包括曹雪芹的祖宗在內。要好地,而且要路近,不論有主、無主,都在被圈之內。這樣掠奪人民的土地,就不知有多少了。包括山海關內外、居庸關內外,南到德州,範圍相當大。
圈地莊子,是“旗田”,不準典、賣給民人,也就是不準典、賣給漢人富家。但旗人不習耕作,又以生齒日繁,到《紅樓夢》時代,不少敗落的旗人已把這種用圈地手段得來的莊田,或典(活契,仍可贖回)或賣了。
第五件大事是“文字獄”。文字獄在清代曆史上是有名的,就是因文字而犯罪。其實這種犯罪後來也不少,但都沒有清代出名。
文字獄始於順治五年(一六四八)坊刻製藝選文一案。製藝選文,就是八股文選本,是參加科舉考試的童生、秀才們學寫八股文必讀的書。有人告發這種選本,序文隻記天幹、地支某某年,不用順治年號。說是:“凡書必係年號,以尊一統,曆代皆然。此輩刪而不用,目無本朝,陽順陰違,逆罪犯不赦之條。”這樣編書人、寫序人毛重倬、胥庭清、史樹駿、繆慧遠等置於法。(引文見鄧之誠《中華二千年史》中《康乾施政之張弛》)
自此以後,著名的“莊氏明史稿案”、“沈天甫詩集案”、“戴名世南山集案”、“汪景祺西征隨筆案”、“查嗣庭試題案”、“呂留良文選案”、“屈大均詩文案”等等,每個大的文字獄案子,總要株連很多人,而且大多都被淩遲、斬首、戮屍,妻女發邊為奴,鎮壓是十分殘酷的。
曹雪芹寫《紅樓夢》的年代,正是文字獄案十分嚴重的乾隆前期時期。由乾隆六年至乾隆二十六、七年間,即一七四一至一七六一年前後,這二十年中,連續發生了“謝濟世注大學案”、“陸生柟史論案”、“王肇基獻詩案”、“丁文彬逆詞案”、“劉震宇治平新策案”、“胡中藻堅磨生詩鈔案”、“劉裕後大江滂書案”、“程秋水詩鈔案”、“楊淮震投獻霹雷神策案”、“朱思藻吊時案”、“陳安兆著書案”、“沈大章密造逆書案”、“林誌功捏造諸葛碑文案”、“閻大鏞俁俁集案”、“餘騰蛟詩詞譏訕案”、“李雍和潛遞呈詞案”、“王寂元投詞案”等等,其中最多的乾隆二十年三起,乾隆二十六年五起。事主或淩遲、或斬決、或杖斃……極少免議、免罪的。
曹雪芹處在這樣嚴重的文字獄時代,寫《紅樓夢》,既不會無動於衷,也不可能不萬分小心謹慎。所以他首先表明“甄士隱”去,“賈雨村”言,不知何年何代了。這種經營,是煞費苦心的。
清初的大事甚多,在此隻選五件與《紅樓夢》關係十分密切的,作一些極簡單的介紹。了解了這些,對於《紅樓夢》所產生的具體背景、曆史情況,就有了較清楚的印象,不是模糊的了。當然,這也是相對的。就是說,大體了解一點這五個方麵的曆史情況,看《紅樓夢》時,總比一無所知要好一些,也許更親切一些。但並不是說,就再無問題了;或者說,全部都能看懂了。那還是要聯係到更多方麵知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