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女性不宜崗位”治標不治本(2 / 2)

確有一些工種不適合女性,如野外高空、井下作業、劇毒化學、夜間操作等高強度、高危險的工作,法律進一步明確,確實會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山東師範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教師、博士生薛惠元說,對於一些確實不適合女性,而原先的法規中又沒有明確規定的工作崗位,比如機房、網吧等高電磁輻射不適合孕婦的崗位,國家立法明確很有必要。

另一方麵,界定“不適合女性工作崗位”?其具體標準是什麼?這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條文僵硬、過時問題如何解決?濟南大學法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教授高靈芝認為,立法明確規定不適合女性工作崗位,本身是弱化女性的趨向。隨著科技的發展,如井下作業等原先不適合女性的工種很可能將來更易於操作。立法者由於認知水平以及知識結構的限製,規定了不適合的工種,很可能限製了女性的發展方向,不僅達不到保護女性就業的目的,很可能使某些崗位的性別歧視合法化。

對此,我谘詢了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張立德律師,他也認為目前此法的最大阻力是確定不適合女性工作的崗位類別的標準很模糊。就此問題有細化主張和粗線條主張。前者不能規定全麵,而後者又達不到立法的目的。兩者結合,是比較好的辦法,這也是目前立法的一貫主張。但又回到最根本的問題:標準!還有待於仔細斟酌。

◎法律背景

1988年國家勞動部頒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其配套法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對女性不適合工作的崗位做出了明確規定。

2005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但相比以前頒布的法律,此次出台的法律意義截然不同。幾部法律的頒布都有其特定的曆史背景。1988年的法律是針對當時女人當男人使的“鐵姑娘”時代,根據女性特殊的生理條件給予法律上的保障,2005年的法律隻是一種補充修改。

當前的法律是為了保障女性充分就業權,限製是為了解放女性更大的就業空間。法律的內核演變突顯女性欲與男性試比高的職業自覺意識的抬頭,同時也反映的是社會文化的巨變。

“男性歧視”=“女性的隱性歧視”

在人們對“女性就業歧視”的話題議論紛紛時,也有男士發出了抱怨:“為什麼總說女性受到歧視,我們男士找工作也常常受到歧視啊?”的確,在一些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裏,一些職業,比如文秘之類明確打出了“隻限女性”的字樣。我在一些銷售類的崗位招聘中,也曾看到“隻限女性”的要求。目前從事汽車零件銷售的小李告訴我,其實在他們單位,女業務員的業績要優於男士,因為女性可以倚賴她們天生的優點對客戶死纏爛打,漂亮的女業務員業績又要優於相貌平平的女員工。其實這也是對女性的“隱性歧視”,將女性定位於服務、服從、輔助地位,甚至隱晦地要求女性要取悅於男性,一度成為職場的“潛規則”。如從事某汽車銷售的王小姐每到一個地方,就打電話約見曾經的客戶出來吃飯、K歌,全是對方買單。“女孩也就仗著這點優勢了。”她自己覺得十分心安理得。

在職場中,像王小姐這種年輕漂亮的女孩並不少見,她們本身就將自己定位於比較弱勢的地位,和目前社會大環境人們價值觀的畸變有很大關係。

公平就業要靠觀念的改變

所有權利保障法保障的隻是弱勢者的底線權利,雖然規定了“女性不宜崗位”,但卻不必然保證其他的工種向女性完全敞開;雖然有了法律武器,大多情況下,女性遇到歧視事件依然訴之無門,因為用人單位會以其他理由來規避法律糾紛。比如前麵提到的王雪事件就屬於這種情況。還有部分女性自身就將自己定位於“玩物”的地位,以姿色來贏得男人的喜歡,“幹得好不如嫁的好”的觀念在大部分女性中盛行。

我們的確需要法律的硬性規定來保障女性的充分就業權,女性擔負著繁衍後代的重要社會責任,可以說是一項全民責任,不能因為其生育、哺乳帶來的額外成本而被企業拒之門外,讓女性背負責任的同時,不僅得不到回報,還要被社會當作一個包袱甩開。同時,女性也應該提高自強意識,自覺地將自己提升到和男性同等的地位。

這一切有待於整個大環境人們觀念的轉變,企業真正做到人盡其才,以人為本;女性也應該通過自身努力來改變社會輿論對女性的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