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2 / 3)

(17)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18)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19)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20)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製律師名片、標誌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予製止的;

(21)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購買商品、出資旅遊、報銷費用、裝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訊工具的;

(22)不依法納稅的;

(23)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0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2)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行賄的;

(3)受到刑事處罰的;

(4)有其他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三)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行政處罰的程序

為了保證司法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權,保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製定了部門規章《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管轄、適用程序和執行均做了明確的規定。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組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2條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隻限於警告和對律師事務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以及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簡易程序由以下幾個步驟構成:[1]執法人員表明身份;[2]說明處罰的事實和理由;[3]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4]製作筆錄;[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6]執行。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普遍適用的正常程序。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立案、調查取證、處理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聽證、製作並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

所謂立案,是指司法行政機關發現或者受到有關投訴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違法者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的條件是:司法行政機關經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認為有違法行為的發生;違法行為是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且歸本機關管轄;不屬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指司法行政機關為了查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的案件真相,而依法進行的專門性搜集證據和采取的行政法律措施的活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0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接受委托的律師協會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搜集證據,並對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提出建議。”

3.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合理、有效地製作和實施行政決定,公開主持由全部利害關係人參加的會議,以聽取各方意見的活動。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個是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限於吊銷執業證書、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另一個是當事人超出3日提出聽證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4.製作並送達決定書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2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後的15日內,將處罰決定結果書麵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處罰的,製作不予處罰決定書;決定予以處罰的,製作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有關規定,決定書應當在宣讀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處罰的執行

對警告、責令停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應由司法行政機關立即執行。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決定書,當事人應在15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

(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與構成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由於違法或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它由以下幾個要件構成:

1.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如果律師事務所由於執業律師違法或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按照民事法律規定,應當向當事人承擔違約或者侵權的民事責任。律師事務所在其對當事人承擔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執業律師追償。可見,執業律師是律師民事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必須主觀上有過錯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隻適用過錯原則,即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對委托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由於不可抗力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則對委托當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過錯行為發生在執業活動中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過錯行為既可以發生在執業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執業活動外,隻有發生在執業活動中的過錯行為才構成律師執業民事賠償的主體。如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過錯行為與執業活動無關,例如律師私下收費,則按自然人的一般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4.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與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這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客觀基礎。

(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性質及種類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所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其性質既具有補償性,也具有懲罰性。這一性質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既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行政法律責任中沒收違法所得等財產責任相區別,也和律師刑事法律責任中的罰金、沒收財產等刑罰分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民事賠償責任有違約賠償和侵權賠償兩種具體形式。

1.違約責任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約責任,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沒有完全、適當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收取代理費用後未辦理相關委托事務;所提供法律意見明顯錯誤,使當事人的利益失去法律保障或處於違法境地;丟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或文件,或者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提交證據,導致當事人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為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隻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約,退還當事人支付的代理費是毫無疑問的,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不包括應退還的代理費。

2.侵權責任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侵權責任,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隱私;將應交付給當事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或者非法占有;向對方當事人透露委托當事人的情況;利用執業活動中獲悉的信息,敲詐、威脅委托當事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侵權行為既可以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也可以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權利的損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要比違約責任多,除適用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外,民法通則規定的其他承擔責任方式均可適用於侵權責任,既可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也有彌補當事人精神損害的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

(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途徑

當事人因其委托律師的違法執業或過錯的行為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索賠:

1.向執業有過錯的律師提出索賠

執業有過錯的律師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對當事人的損失負有直接的賠償責任,對於損失賠償數額在律師的賠償能力範圍之內的,當事人可直接向律師索賠。

2.向律師事務所提出索賠

律師事務所是與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民事主體,對其指派的律師違法執業或過錯的職務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法律責任。

3.向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申訴

律師協會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司法行政機關具有對律師執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職責。當事人就損害賠償事宜與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協商不成,可向這兩個機構申訴,由這兩個機構主持對賠償事宜的調解和處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裁決是最終的糾紛解決途徑,當事人就損害賠償事宜與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協商不成,又對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