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賠償金的來源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民事法律責任的實際履行,受製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實際賠償能力,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實際賠償能力是有限的,執業損害賠償風險純粹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承擔既不完全公平,又對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不利,這就需要解決賠償金的來源問題。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是不同的,有的律師事務所在其所內設立賠償基金,資金來源於從律師的收入提成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的律師事務所為執業律師的執業風險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刑事法律責任
(一)律師的刑事法律責任
律師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因觸犯了刑事法律規範而應承擔刑事處罰的責任。律師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體係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隻有律師的行為嚴重違法,觸犯了刑法,並且應受刑罰處罰時,才會負刑事責任。
根據《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以及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可能觸犯的罪名有:泄露國家秘密罪、行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偽證罪等。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律師刑事責任構成的前提是律師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果是律師以一個普通公民所進行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傷害等,則不涉及律師刑事責任問題。
律師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團體,在執業過程中享有較常人更加廣泛的權利,特別是在訴訟中,律師享有調查取證權、查閱案卷權等訴訟權利,很有可能接觸到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都要求律師保守秘密。如果律師故意或過失泄露了國家的秘密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則會受到懲戒,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行為後果嚴重的,就要負刑事責任。根據修正以後的《刑法》第398條的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9條規定了律師可能構成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及刑罰,即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使司法機關作出有利於己方的裁判,個別律師道德敗壞可能會實施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如有的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實施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行為,幹擾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修正後的《刑法》第306條專門規定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在訴訟中,有的律師不是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如向有關的司法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介紹當事人行賄的,就有可能觸犯刑律。《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行賄罪。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2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師犯行賄罪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財物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給予上述人員財物的行為。在具體的實踐中,律師行賄的對象必須是與審判、仲裁有關的人員;行賄的方式可能是各種各樣,既可以是直接給予或間接給予,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後交付;律師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方式也應該多種多樣,既可以是明示或暗示的,也可以是口頭或書麵的等。無論形式如何,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但是,如果律師被勒索而給予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
(二)律師事務所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律師法沒有專門規定律師事務所構成犯罪的條款,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事務所可以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根據刑法條款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可以對律師事務所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律師事務所偷稅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可以以偷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課後資料:
資料一:我國統一司法考試形式介紹
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科目為:法理學、法製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家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共14個科目。題型包括:(1)單項選擇題;(2)多項選擇題;(3)不定項選擇題;(4)分析簡答題;(5)法律文書題;(6)論述題。
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的具體結構為:
試卷一: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鍾。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學、法製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家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鍾。本卷包括以下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鍾。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本卷主要由分析簡答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210分鍾。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以上四卷總分為600分。合格人員必須參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試,且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為零分。應試人員各卷的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資料二:考試情況介紹
2002年3月30、31日,首屆國家司法考試在全國統一舉行。全國共有36萬多人報名,31萬多人參加考試。根據司法部確定的合格分數線(總分240分,放寬地區235分),約24800人通過考試,合格率約為7%。考試期間,因考試違紀有500多人分別受到警告、取消單科成績、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和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處理。
2003年全國司法考試,報考人數197344,通過人數17263,缺考率14.06%,通過率8.75%,實際參考人員的通過率10.18%。報名人員平均年齡為28歲,35歲以下人員約占報名總數的88%,其中年齡最小的為17歲,年齡最大的為72歲。報名人員的學曆層次明顯高於2002年。由於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已將報名的學曆條件全部提高到本科以上畢業學曆(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區除外),報名人員中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者占總報名人數的88.82%,大大高於2002年的比例。
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共19.5萬多人報名,17.9萬多人實際參加了考試。在2004年的報名人員中,本科學曆以上報名人數為17.9萬多人,占全國報名總數的91.95%;放寬地區法律專業專科報名人數為1.5萬多人,僅占全國的8.05%。可見,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人員整體學曆層次有所提高。其中,有1200多人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此外,2004年首次允許港澳居民報考國家司法考試,共有522名港澳居民報名(香港居民460人,澳門居民62人)。從考試的總體成績情況看,全國總成績在360分以上的合格人員共2萬餘人,占實際參考人數的11.22%。
2005年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人數為24.4萬人,實際參加考試的人數為21.9萬人。全國共有31664人達到合格分數線,占參考人數的14.39%。
思考與練習題:
一、名詞解釋
律師管理體製 律師資格 律師職業資格證書 律師執業 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職業道德
二、簡答題
1.司法機關對律師事務所具有哪些管理職權?
2.律師協會的性質是什麼,它擁有哪些職責?
3.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是什麼?
4.參加統一司法考試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5.取得律師執業證書須具備哪些條件?
6.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執業紀律有哪些?
7.設立律師事務所需具備哪些條件?
三、思考題
1.如何完善我國的律師管理體製。
2.如何完善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製度。
§§第三章 民事訴訟中的律師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