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柏拉圖與烏托邦(5)(2 / 2)

烏托邦為後代人追求“理想”構造了藍圖。後代的烏托邦主義者從柏拉圖借鑒的模式必然包括集權統治,結果導致獨裁也在情理之中,他們與柏拉圖的烏托邦在此的相似性大大削弱了他們之間的不同。曆史一再證明,精神意誌式的統治是一種最為令人不快的政府形式,即使是那些仁慈的獨裁者也將麵臨的嚴峻困難(曾經有些犯政治幼稚病的人呼喚仁慈的獨裁者,事實證明,“仁慈的統治”並不能給國家帶來福祉),即難以了解他的措施的效果是否與其良好的意願相符。於是,通常的情況便是,這位仁慈的獨裁者不容易聽到人們對他已采取的各項措施的抱怨。給社會造成了疏於管理的流弊,最後發現與預期設想的仁慈目標簡直背道而馳。烏托邦出現這種現象將會導致整個國家秩序的混亂,統治者在充分被信任的情況下胡作非為,靡耗、貪汙,直到新的強權人物出現來重整秩序,進行新的秩序循環。

十一、有關《法律篇》

《法律篇》作為《國家篇》的輔助是不可或缺的,它們共同構造了“理想國”。《法律篇》中,柏拉圖以立法者的地位存在,對城邦法律的製定和實施進行探討。

《法律篇》是柏拉圖最後歲月的著作。它是《國家篇》的輔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在這裏柏拉圖並不耽於政治哲學,而是把思考點轉向政治。

《法律篇》的地位在許多現代人的眼裏並不高。他們認為柏拉圖此時已經江郎才盡,對自由、詩歌、哲學已經沒有建樹,所以轉向法律,尋求他的治國之道。實際上,《國家篇》之所以著名,其中描述的理想國形式之所以為後世所看重,完全是因為柏拉圖為其安置了詳盡的法律,使這個國家上升為一種可以施行的體係。“理想國”作為一個整體,是由《國家篇》和《法律篇》共同完成的,所以缺少《法律篇》,“理想國”的談論也就大為失色。

立法者的角色由柏拉圖來扮演,這也是柏拉圖似於“七賢人”的地方。七賢人即:普裏安的拜阿司,斯巴達的凱倫,林都斯的克裏奧布拉斯,科林斯的批珀裏安德,密提立那的庇達卡斯,雅典的梭倫和米利都的泰勒斯。

《法律篇》由三個人的對話構成,發生在克裏特海島三個人去宙斯洞穴和廟宇的途中。三個人是:陌生於環境的柏拉圖、叫克萊亞斯的當地人和叫梅吉魯斯的斯巴達人。三個人的話題是對一個新殖民地用什麼樣的法律。

柏拉圖在此提出治理城邦的最重要原則:法律與治國之道契合。最好的方法是在“有哲學意誌”的人當中推選一位溫和派的國王(僭主)和一位對公眾負責的立法者(這必然讓人聯想到他在敘拉古狄奧尼修和狄翁身上所做實驗的想法——狄奧尼修和狄翁在形式上正符合了僭主和立法者的特點)。文中所有內容是想盡力描述這樣一種景象:理想國是沒有內部摩擦和外部戰爭(這改變了他在《國家篇》中宣揚黷武以強兵的觀點)的聯合體,無論土地多麼廣大、人口多麼稠密,都不能向外擴張。這是一個共同勞動的國度,全體成員必須團結合作創造城邦。沒有擴張、侵略的國度正可以反映出柏拉圖對現實戰爭的厭惡,諸如希臘半島和愛琴海沿岸的紛爭。他認為導致雅典衰落的根本原因在於伯羅奔尼撒戰爭與提洛同盟和伯羅奔尼撒同盟破裂,而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放棄土地、權力的爭鬥,回歸到“原始”的農耕狀態。城邦土地必須按人頭分配,大家共同勞動,財產必須公正分派。如果由於海外市場帶來一些私人財物,立法者也允許這一事實,但財產須重新調整。

基於理想國的體製,柏拉圖也將這個新城邦的婦女和孩子視作共同財產。製造完善和美的秩序的前提是,使用一切手段,奉行不怠地從國家體製中排除私有製,限製發言和所謂的辯論和智者的存在,使廣大居民樂於遵守盡可能使城邦團結一心的法律,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對於什麼是至善,絕不會有人去尋求比目前這個更正確或更好的定義”。斯賓諾沙評論柏拉圖的法律道,柏拉圖是對雅典現行製度的嘲笑。作為雅典公民,柏拉圖尋找著至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