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柏拉圖與烏托邦(2)(1 / 3)

30歲是結婚的最後年限,如果30歲仍然獨身,那麼他就會被視為性無能和違反法律。獨身的男女,都必須在青年人跳舞的地方外邊赤身裸體的徘徊,這無疑是對獨身者嚴酷的懲罰。結婚後的婦女原則上應該守住貞操,但如果她的丈夫無法使她受孕,她就可以嚐試其他男人是否能比他更能履行職責。而他不應為此怨恨,因為法律上把生育公民看作是頭等大事,而且法律支持把所生育的子女算在他的名下。據亞裏士多德考證,一個斯巴達家庭有了三個兒子就可以減免部分兵役,有了四個兒子就可以減免對國家的負擔,有了五個兒子則可以申請份地的分配。斯巴達的法律默許搶婚製度,直白地說,就是允許在合理情況下分配生育的資源。國家視所轄範疇的一切人屬於公有財產,應按照國家的利益分配。在斯巴達,第三者的介入有著與當今社會不同的評判標準。這一切因為國家的戰略高度考慮,正直的人與別人的妻子相愛並有了關係,並不會受到太多指責,也不會影響他的形象。因為斯巴達人將之視為對生育資源的珍惜。

婦女在斯巴達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雖然她們沒有直接的權力。但她們的行為和態度卻極大地影響著政治。這會讓我們想起母係氏族社會婦女的地位。在這個國家裏,父親是沒有地位的,他可以是公共食堂吃飯的任何一個人,可以是使母親受孕的任何一個人,對孩子是無關緊要的。另一個方麵,母親在家庭生活中起著決定作用,她們的態度足以影響一個人的前程。婦女們有權鄙視怯懦的人。假如這個懦夫就是她的兒子,她可以拒絕為他提供膳宿,從而受到旁人的稱頌。這種稱頌和唾棄有時不完全是口頭和意誌上的。曾經出現過這樣一段記載,一個年輕的男子在戰場上受傷,痛苦萬分,禁不住喊出聲來,在斯巴達他的妻子因此遭到公安委員會的懲罰,並被關押起來。同時,婦女們要做到杜絕悲傷,即便她們的孩子在出生時因體弱遭到拋棄,或年輕時戰死沙場。母親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今日的父親形象,堅忍、剛強。她們在送子上戰場也不會有絲毫的兒女情長,慈母不是斯巴達母親的作風。有這樣一個送子出征的母親,送給她兒子的兩樣東西,一為盾牌,一為嚴酷的語言:“拿著,否則就躺在上麵”。

斯巴達隻有勝利著歸來,否則英勇戰死。所以在斯巴達戰士中,隻有英雄而無懦夫。這也是斯巴達國家機器製造的成果。

斯巴達國家機器權力的掌控並非大眾。在斯巴達實行的是貴族寡頭政體,這與雅典的民主製度相對應,權力高度集中,卻在其中體現著平衡和製約。所謂“貴族寡頭”,即當權者為一小撮人,其複雜的即位製度和憲法體製讓很多史學家感到頭疼。這種“貴族寡頭”當政的體製,起始於兩個不同家族的國王,又世襲產生。兩個國王分別執政,一個掌管軍隊,一個管理國家,然後依照次序輪換。國王的權力是極為有限的,甚至在某些方麵還不如民主製城邦的執政官。國王是三十人元老院的首腦,分別組織例行會議。所謂元老院,是除國王以外,其他人的年齡都在60歲以上(這一點本身就很不容易,在黷武而艱苦的斯巴達,根據統計壽數超過40歲就很難得了)的執政團體,他們由全體公民在貴族中選舉出來,並在有生之年保持終身任期。元老院下設公民大會,其功用是定期召開,商議全國性事務,如戰爭、競技、征稅等等。公民大會不能單方麵提出議案,但卻可以對向它提出的議案行使否決和通過的權力,任何立案不經它允許則被視為無效。公民大會體現著一種平等思想,但這種平等因受到前兩個階層的製約而大大削弱,因為權力的最終執行在國王和元老院。盡管如此,我們仍能從中體會到這種的政治製度的優勢。

斯巴達從上到下分布著國家的權限,這種“貴族寡頭”政體,權力分割後含有三個重要部分:國王、元老院和公民大會。除此之外,政府還具有一些特殊的職能機構,這是整個希臘化曆史上斯巴達所特有的,即為五個檢察官(或稱公安委員會)。這些人是在公民大會上被選舉產生的,這和雅典的民主政體中的執政者的選舉方式大致相同——采取抽簽的方法。檢察官基本作用就是要限製國王的權利,他們就職時宣誓內容之一就是要監視國王的行動。任何一個國王出征和外出的時候,都會有兩個檢察官跟隨他,監視其行動。公安委員會的權力行使範圍使它的地位大大提高。做為斯巴達最高監察,權力包括審判和民事法庭,即便國王也不能拒絕其權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