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家事和公事(3 / 3)

這樣的親熱,已超過他刻意要保持的距離界限,如此的信任,他卻沒有一點興趣“報之以桃”。王晉以前曾煩惱如何和上司保持良好的關係,現在卻發愁如何拒絕對方的“拉攏”。

淩淮見王晉沉默不語,不敢多言,徑直去尋卷宗。說實話,縣令大人平日雖溫和有禮,也很少動怒,但縣署眾人甚至包括幾位官佐,都有些懼怕於他,要講具體原因,卻又說不上來,這大概就是古人所說的雷霆無聲動於九天之上的威嚴吧。

淩淮邊想著心思,邊利索地取出卷宗,輕手輕腳放到正沉思著的王晉麵前。

罷了!不去多想它,現在最重要的是將工作先做好才是,王晉收拾心神,翻開卷宗,將案情一一和淩淮細細研討。

案子說的是,當地有一戶大姓馮氏,家主馮某沒有兒子,本宗兄弟中也沒有合適的侄子可以來繼嗣,於是他生前就將一個姑甥過繼過來為繼子。馮某去世後,繼子就順理成章地繼承了他的全部家產。可是後來同鄉另一個姓馮的前來爭繼,說是那個繼子既不是真正的馮家人,又不是土生土長的本鄉人,沒有資格繼承馮某的財產,應該是由自己的兒子來繼承。

當時,兩家人鬧得不可開交,爭執到了文裕縣衙,王晉審問緣由後,判決這個半路殺出來的姓馮的敗訴,財產還是歸繼子所有,這叫“尊重死者遺願”。

這份判決,有理有據,當時原告也無法舉出明確的由他兒子繼承的證據,於是在官威下,隻得偃旗息鼓,不再糾纏,可是卻想不到事隔兩年後,他們竟然又暗度陳倉,偷偷將案子捅到了刺史府。

這次,姓馮的原告收集了自認為很紮實的證據,他們從老掉牙的一本《族法》中找到這樣一條說法:異姓不得為嗣,就是說不得以異姓為繼子。原告認為繼子不姓馮,所以應該由自己的兒子來繼承屬於馮氏的家業。

王晉分析完案情後,知道解決這個案子的關鍵是必須要使雙方將來沒有繼續“上控”的理由,既然原告以《族法》中的東西作為論據,那麼自己必須找出更權威的證據來反駁對方。因此,王晉吩咐淩淮找來本朝關於律法、禮儀、製度、天子詔言、儒家名典等等有關方麵的書籍,然後兩人呆在屋子裏,連續三天三夜翻閱尋找論點,終於在一份思宗皇帝和理學大家範炎的對話式記載中找到了有利的證據。

當思宗皇帝就有關“親屬”的含義詢問範炎時,範炎做了權威的解釋:“親重同宗,同姓不宗,即與異姓無殊”。皇帝點頭大表讚同。

王晉以此論點駁回了原告的上訴,判決為:爭繼者雖然姓馮,但與死者不同宗,按照“同姓不宗,異也”的原則,也就可以視為異姓,沒有任何繼嗣的優先權;而已繼的姑甥雖是外姓,卻是馮某“所親所愛”,自己親自選擇,且馮某同宗親屬均無異言,作為繼子是合法合情的。原告雖以“族法”為證,但“天子法”甚於族法,因此,外人馮氏不得再來爭繼!

這個判決宣布後,馮氏沒有了繼續上控的理由,如果還要上訴,那就是質疑思宗皇帝的權威,為了一些財產,幹掉腦袋的事情,怎麼想怎麼不合算,於是便徹底熄了爭執的念頭。

反複數次的案子,終於是圓滿解決了,可是王晉麵臨的難題還沒有完美的辦法解決,歸刺史更加欣賞王晉的才能,於是,想出來個“卑鄙”的辦法硬要逼王晉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