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肅清吏治(1 / 2)

“官人”者,異鄉之人,“官人”年滿者三考;“吏人”則長子孫於其間。“官人”視事,則左右前後皆“吏人”也,故“官人”為吏所欺,為吏所賣,亦其勢然。“吏人”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無良心、無公心,亦勢使之然也。(《象山先生文集》)

這段話說白了,就是吏員大多是當地豪富世族推選,世代盤踞地方衙門,早已裏外勾結成一氣,形成地頭蛇之類的勢力。而“吏人”身份卑下、仕進無望,俸祿也不算優厚,何以還有這麼多人爭著當吏呢?就是看中這些位置是發利市的淵藪。因此別指望吏員會憑“良心”秉公辦事。而“官人”是外鄉之人,上任之初連語言交流尚是障礙,哪談得上熟悉民情,明察秋毫?好容易幹到有點熟悉了,又得依官製調動,再派來的繼任者,一切又從頭開始循環。

所以再精明的官員,也無法完全擺脫吏員的欺瞞和幹擾,倘若這官員本來就是如賈賀輩庸碌無能之輩,自然就更要成為吏員的俘虜而遭其隨意擺布。

更可懼的是,國家的領導階層—皇帝和中樞大臣們,並沒有幾個人能夠意識到這些底層辦事人員,對整個國家結構的巨大侵害,他們如同數目不可計數的白蟻,日夜啃食著龐大帝國的基礎。

作為基層官員的王晉,是少數幾個能清醒認識到這種胥吏危害嚴重性的人。他曾經利用地方官員每年僅有的幾次“上奏”機會,向皇帝和諸位相公上過幾個折子,都石沉大海。而他尚不知道的是,其中的一封“上書”,曾經引起過“同平章事”兵部尚書武元宗的關注,不過武元宗關注的隻是王晉奏折中關於文裕縣如何治理“河沙”的辦法,對於微不足道的“胥吏”出現一些貪贓舞弊之事,就連這位被世人稱讚“聰明多大略,清明謹慎、博學洽聞”的宰相公,都沒有引起絲毫的重視。

官小言微的王晉,隻能歎息一聲,轉過身來將自己的份內事情做好。

王晉對付“猾吏”的手段,可以用五個字概括:用、督、除、罰、獎!

“用”,即是選擇有能力、品德良好的胥吏任用。有能力就是辦公能力強;而品德良好,因主要取決於長官的主觀判斷,容易有失偏頗、出問題,王晉幹脆也將其選擇的辦法書麵化、製度化,謂之:一要觀其行,二要明其心。觀其行,辨識賢良;明其心,辨識君子。並規定了“量化標準”:為其人打分的判斷者不能少於三人,這是防範個人眼光的局限性。總結來說,就是要聘用“能人、賢人”,並且製定一定的測驗標準。

“用”的意思,除了聘用外,還得會用。王晉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發現,心無旁鶩專心於公務的衙門一般不會黑暗,要讓官吏們忙碌起來;有事可做,防止他們“有能力的心”閑置下來,從而思謀一些損公肥私、徇私舞弊之道。

尤其是對於那些剛進入“公門”的年輕小吏來說,他們對工作尚處於新鮮好奇、滿腔熱忱階段,思想比較單純,沒有學會和習慣享受權力帶來的種種好處,沒有培養出油滑、形式主義、明哲保身等官僚作風,此時,如果沒有相應的、讓他們能全身心投入的工作,他們便容易產生懈怠,很容易被那些奸猾老吏影響從而變質。

為此,王晉將縣署公務再次細分,幾乎每一份特定的工作,都細分到了特定的吏員手上,並將這些工作製定了詳細到苛刻的辦公步驟,每一個胥吏,必須對自己所負責的專項工作負責。

這一過程中,因著製度的存在,使得政府工作較過去有些繁複,但尚在可允許範圍之內,更從根本上,限製了胥吏弄虛作假及其舞弊的可能,這已經是“督”字的範圍。

“督”,謂之督促、監督兩個意思。督促為分管長官(如分管某具體工作的司曹之類)要督促屬下眾胥吏,將分配到他們手上的工作,從頭到尾順利完成且不能出岔子,也就是“長官負責製”。而監督,則是王晉在分管工作的官和吏之外,單獨設立一隻“監察人馬”,這批人員的工作就是監督政府辦事人員,脫離生產,隻事督察之責。王晉為他們起名為“監事吏”。

“監事吏”有些類似朝廷中樞監控百官的禦史,不過這大概是大周帝國第一次出現在地方政府的監察人員,王晉算是開了曆史先河。而“監事吏”不固定人員,定期由縣署所有官吏輪換,這一點上更有著甚於“禦史製度”的優勢。

“監事吏”是脫產工人,不用勞動就能得到薪水,但不是沒有具體要求,如果在擔任監察吏期間沒有發現枉法人員和行為,而過後又被調查出案件,或者任職期間被其他官、吏認為不公正、不合格,就可能麵臨罰薪甚至開除的危險。